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在发生保险损失后,保险人不减少赔偿被保险人为修理或重置受损财产并对受损财产进行提升或改善的费用,但提升和改善的费用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1.虽经检验合格,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属设计、制造、安装错误及原材料缺陷引起的事故;
2.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3.电器短路和供水、供电、供气的突然中止;
4.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因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以及疏忽、过失行为;
5.物理性爆炸。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
2.机器运行所必然消耗或更换的物品,如各种传送带、链条、钻头、刀具、模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及其他易损易耗物品;
3.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损失;
4.被保险人应该正常检修而未检修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6.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保险生效前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但未及时纠正的被保险机器存在的缺陷或缺点以及超负荷或不良运行;
7.正常维修(包括大、中、小修)费用。
(三)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机器、设备的定期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权利、名义、利益转让给。
(一)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将通知;
1.保险人注销保险单时,将在正式注销生效日前天,发出书面通知;
2.本保险单条件的变更或本保险单终止时,将在正式变更生效或终止日前天,发出书面通知;
3.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或不予续保;
4.本保险单项下超过元的赔偿;
(二)保险财产无论是实际的、推定的、或商定的全损,扣除本保险单项下适用的免赔额之后,保险人将赔款支付给;
(三)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若经理算后的赔款不超过元,扣除本保险单项下适用的免赔额之后,将全额支付给或其指定人;若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违反贷款协议规定,则该项赔款将全额支付给。
(四)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若经理算后的赔款若超过元,扣除本保险单项下适用的免赔额之后,将全额支付给或按其指示支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2.不使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日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