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上饶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二、凡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携所养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按规定进行登记、缴费、挂牌,领取《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牌”并定期检疫。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并采取系犬绳(链)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公共绿地、公园、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司驾人员的同意(导盲犬除外)。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
七、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八、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凡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予以收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动物尸体,乱倒粪便、污物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
十、禁止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
信州公安分局信州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10月21日
江西吉安遂川公安发布
《关于加强遂川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遂川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犬类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中心城区范围是犬只限养区,限养区范围:县城中心区域北至自然山体,南至东皋村以及河界,西至环城西路,东至螺溪村、城溪村(不含螺溪村、城溪村两村)以及工业园区中心区域(含云岭及砂子岭两个园区)。
二、饲养犬只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个人只允许饲养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限养区内携犬出户的,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绳(链)等牵领约束,必须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必须对犬只排泄的粪便等废弃物立即清理干净。
(三)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养犬人要严格自律,并有责任驯化所饲养犬只,养成文明、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凡在城区公共场所(含居民小区内室外公共场所)发现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进行收治,对收治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认领;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予以捕捉处理。
四、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