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883刑初390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容留他人吸毒等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例

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2018-12-28

一审请求情况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年11月以来,在孟州市城区逐渐形成了以谢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为骨干成员,以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吕某1(另案处理)、薛某1(另案处理)、韩某1(另案处理)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孟州市城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该组织在谢某1的控制下较为稳定,人数较多。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据被告人供述,谢某1具有绝对领导地位,而其不在时成员听从梁某2的安排。首先,从称呼上,成员称谢某1为“大哥”、“单哥”,谢某1具有领导者地位。其次,在经济上谢某1亲自掌控。最后,在层级结构上,被告人谢某1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由谢某1亲自指挥。

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孟州市城区(15平方公里)称霸一方,以会昌办事处为中心,辐射至河雍、大定、河阳办事处。在会昌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11起,在河雍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5起,在大定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5起,在河阳办事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1起,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孟州市城区的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在孟州市城区生活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该组织干扰、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在孟州市城区内造成严重影响。自2015年11月该组织成立以后,不间断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谢某1领导其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20余起,直至2018年4月该组织成员被抓获。

二、聚众斗殴罪

(二)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段某7、杨某4等人在孟州市“豪瑜森”饭店吃饭期间,段某7等人嘲笑高某与杜某1是情人关系,后高某将此事告诉杜某1。杜某1遂纠集李某10、张某8等人到孟州市武松公园西门口,约段某7前来说事。被告人谢某1知道此事后,带领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薛某1(另案处理)、吕某1(另案处理)、韩某1(另案处理)等人持棍等凶器赶到孟州市武松公园西门口,杜某1因惧怕谢某1等人不敢与之斗殴,主动说和。

三、敲诈勒索罪

(一)2016年8月份左右,王某3、武某1、李某15、赵某3四人委托被告人谢某1向宫某1索要1,000余万元债务。后谢某1等人采取在宫某1家门口喷漆、张贴传单等“软暴力”方式强索债务,王某3等人对谢某1采取违法手段强索债务的行为心生恐惧,要求取消委托,但被告人谢某1不同意解除委托。后被告人谢某1要求王某3替自己清算在孟州市青年快餐饭店的饭钱,并指使被告人梁某2对王某3进行威胁,2016年9月17日,王某3被迫让其朋友王某5替谢某1等人结清在青年快餐饭店欠的5,000元饭钱。被告人谢某1、张某6、梁某2同时向武某1索要3万元的服务费。

(二)2018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1、张某3、杨某4、徐某8、刘某9、白某10在孟州市出租房预谋后,谢某1给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段某7四人3,000元现金及两个灌水银的骰子,让其四人到孟州市汇丰步行街二楼超越网吧南邻一赌场赌博,谢某1等人在赌场附近等候,欲敲诈该赌场。期间,被告人孟某12因与该赌场组织者乔某3有纠纷欲前往殴打乔某3,谢某1知道后,将预谋敲诈侯某2的想法告诉孟某12。被告人白某10等人在赌场将3,000元现金输完后,白某10将骰子当场砸开,被告人谢某1、刘某9、孟某12、刘某11、徐某8、薛某1(另案处理)等人闯入该赌场,以赌场上用假骰子为由对开设赌场的侯某2进行殴打,后将侯某2带离赌场。谢某1等人在孟州市龙飞家具城门口对侯某2进行再次殴打和威胁,敲诈勒索侯某2人民币5.2万元。

(三)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1、白某10、张某3等人在西街租房处预谋后,谢某1给被告人张某3、段某7、白某103,000元现金,让其三人到孟州市的“子墨茶馆”赌博,谢某1等人在赌场门口等候,欲敲诈该赌场。被告人张某3、段某7、白某10在赌场将3,000元现金输完后,谢某1带领被告人杨某4、孟某12、刘某11闯入该赌场,谢某1等人以赌场上的骰子有问题为由,拿砍刀、棍棒等凶器对开设赌场的刘某2进行威胁,敲诈勒索刘某2人民币5,000元。

四、寻衅滋事罪

(一)2016年2月份,闫某2为还贷款向被告人梁某2借款5,000元,梁某2要求闫某2写一张1.5万元的欠条。后梁某2逼迫闫某2还钱,闫某2又向被告人谢某1借款5,000元,谢某1要求闫某2写一张1.5万元的欠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徐某8、薛某1(另案处理)等一二十个人到孟州市黄河滩找闫某2的爷爷闫某1要账,采取聚众滋扰的方式要求其替闫某2偿还3万元。闫某1被迫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交给梁某21.3万元,2017年4月25日交给梁某21.2万元。

(三)2016年11月20日23时许,在孟州市会昌办事处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内,被告人梁某2以郭某2将鞋子脱掉有臭味为由与其发生争执,被告人谢某1遂带领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徐某8、吕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台球厅内对郭某2进行殴打。期间谢某1持台球杆对郭某2殴打,后吕某1等人将郭某2强行拉至台球厅门口,谢某1等人继续对郭某2进行殴打。郭某2报警并住院治疗,谢某1赔偿郭某2现金1.5万元。2018年5月3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郭某2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四)2017年1月13日22时许,张某3、段某7、杨某4、张某10等人酒后在孟州市清风路胜利烧烤店前与被害人乔某1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3、段某7、杨某4等人对被害人乔某1、卫某、李某1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谢某1得知此事后,遂伙同被告人张某6、梁某2、徐某8、吕某1(另案处理)五人持木棍、塑料棍到孟州市清风路胜利烧烤店旁边的宠物店处再次对李某1进行殴打,致乔某1、李某1、卫某三人受伤。后梁某2、张某3、徐某8、段某7、杨某4、吕某1等人合计赔偿被害人4.5万元。2017年2月13日,经孟州市公安局鉴定,乔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2017年4月6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五)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4委托张某1出售一辆摩托车,张某1将摩托车骑走并给杨某4打了一张6,000元的欠条。后杨某4多次向张某1索要该钱款。2016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等人在孟州市合欢路王婆大虾饭店门口遇见张某1,被告人梁某2、杨某4、关某5、段某7等人对张某1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梁某2带领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等人持6,000元欠条到孟州市南开仪村张某1家要钱,张某1报警后派出所调解,杨某4将张某1打的欠条撕毁。

2017年6月3日,因李某2向韩某1(另案处理)索要该在赌场上的借款,韩某1将此事告知了谢某1。谢某1指使韩某1将李某2约到孟州市,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徐某8、关某5、段某7、韩某1等人在南环路西段对李某2进行殴打致李某2受伤,并强迫李某2不得再索要债务。

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3委托谢某1向宫某1讨要270万元的债务,并带领被告人谢某1、梁某2等人前往孟州市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认其家门。2017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徐某8等人到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向其家大门、院墙等处喷漆,用砖头砸其家大门,逼宫某1还账。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谢某1指使梁某2带领张某3、关某5、徐某8等人携带自喷漆到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门口,向其家大门等处喷漆、贴传单。

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到孟州市王某4家替人讨债,张某3、杨某4认错王某4家门,在其邻居马某2家门口用自喷漆喷涂“欠债还钱”等侮辱性文字、图案,逼迫王某4还账。2018年1月26日夜里,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段某7四人到孟州市王某4家替人讨债,被告人杨某4、白某10用绳子从外捆住王某4家大门,逼迫王某4还账。

五、诈骗罪

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等人与杜某1等人双方聚众斗殴中止后,段某7在孟州市青年快餐饭店请谢某1、梁某2、张某6、张某3、杨某4、关某5、徐某8、薛某1等人吃饭。期间,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梁某2将韩某1(另案处理)叫到青年快餐饭店,被告人谢某1、梁某2让青年快餐饭店老板张某4在饭店内给被告人韩某1的左脚打上石膏,被告人张某6以杜某1等人的汽车将韩某1脚压伤为由向杜某1索要赔偿。后杜某1和耿某1一块在孟州市老广场约谢某1、张某6等人说事,杜某1两次分别给了张某66,000元和3万元。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韩某1等人共计骗取杜某1现金3.6万元。

六、非法拘禁罪

(一)2016年6月22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在孟州市街心花园旗杆附近碰到被害人刘某1,谢某1遂向刘某1索要刘某1欠其的1万余元赌债。因刘某1无力偿还,谢某1、梁某2、张某6对刘某1进行殴打。期间谢某1还持刀威胁刘某1逼其还账,刘某1的朋友刘某3赶到现场拦架。后谢某1和梁某2驾驶谢某1的奥迪A4轿车将刘某1强行带至孟州市党校门口。谢某1、梁某2纠集被告人关某5、张某3、薛某1(另案处理)、吕某1(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对刘某1进行殴打逼其还账。当日3时许,刘某3又赶到孟州市党校门口继续向谢某1求情,谢某1让刘某1离开。

(三)2017年4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张某3、杨某4到孟州市找到被害人张某1,向张某1索要2,000元的赌债。因张某1无力偿还,谢某1、杨某4、张某3便对张某1进行殴打。之后谢某1等人驾驶谢某1的奥迪A4汽车将张某1拉至孟州市顶尖台球厅、孟州市南开仪村等地逼其还账。因张某1未借到钱,当日23时许,谢某1等人让其离开。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2016年9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1在孟州租房,并到洛阳、济源购买冰毒,多次容留杨某4、张某3、关某5、白某10、师某(另案处理)、王某7(另案处理)、刘某11、孟某12、马某13等人吸食冰毒。

(二)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15多次容留谢某1、张某3、杨某4、马某13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其位于孟州市的家中吸食毒品。

八、该组织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

(一)聚众斗殴罪

2014年11月6日,因被告人谢某1借席某1(另案处理)1万元钱拒不归还双方发生矛盾,谢某1与席某1双方约定在孟州市南环路聚众斗殴。当日10时许,谢某1带领梁某2、杨某4(另案处理)、范某(另案处理)、刘某7(另案处理)、程某2(在逃)、谢鼎立(在逃)、谢某2(在逃)等人驾驶两辆汽车携带木棍窜至斗殴现场,席某1带领刘某4(另案处理)、刘起飞(另案处理)、闫某7(另案处理)、李某10(另案处理)、郭某6(在逃)等人驾驶四辆汽车携带着关某2刀、钢管等凶器窜至斗殴现场,双方在南环路××村口进行斗殴,造成杨某4、范某、闫某7、刘某4四人受伤。2018年7月31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闫某7、刘某4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事后双方私下调解,席某1赔偿杨某4、范某共7.2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6月17日早上,被告人谢某1以被害人马某1与其前妻李某14有暧昧关系为由,纠集刘某9(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2等人到孟州市将马某1车辆逼停,并将马某1强行带至孟州市南边的黄河大堤,谢某1等人持含透明液体的注射器、匕首等凶器对马某1进行威胁,并让马某1跪在地上,自己扇自己耳光,谢某1、梁某2、李某14等人对马某1进行殴打,刘某9逼其向刘某8写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后刘某9将马某1所驾驶的汽车开走,随后谢某1又让马某1给自己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至当日11时37分许才让马某1离开,非法控制马某1人身自由约四个小时。

(三)寻衅滋事罪

2016年1月份的一天,闫某2因女朋友王某1张某2在一起逛街与张某2发生争执,后闫某2联系到李某12、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梁某2等人,被告人梁某2、关某5、吕某1、薛某1(另案处理)到现场后,梁某2持刀架在张某2的脖子上对其威胁,关某5、吕某1、薛某1(另案处理)、闫某2、李某12对张某2进行殴打。事后闫某2爷爷闫某1赔偿张某216,000元。

(四)敲诈勒索罪

2016年1月份,因闫某2让被告人梁某2等人帮助其打架,被告人梁某2以被害人张某2报警需要平事为由要挟闫某2打一张1万元的借条给张某6并约定高利息,后闫某2被迫还给张某6三、四千元利息。

(五)诈骗罪

201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梁某2和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刘某9、韩某1(另案处理)、薛某1(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准备开设赌场骗取钱财,后梁某2等人在位于孟州市会昌办事处红星村梁某2的家中开设赌场,并给韩某1、薛某1等人提供赌资,骗取郭某4、李某2到赌场放贷。韩某1、薛某1等人陆续向被害人李某2借款2万元用于赌博,并将所有赌资全部交给梁某2。后李某2向韩某1、薛某1索要2万元欠款被谢某1等人殴打。

九、以谢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谢某1、张某6等人先后和苏某3在清风路贵州茅台酒馆、西街一住户家赌博并向张某15放账。

(二)2016年夏天,因被害人乔某2与一女子到西街一住户家赌博,赌博结束后,被告人谢某1以该女子欠其赌账为由,让乔某2替该女子还钱,乔某2向谢某1支付2万元。

(三)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梁某2让吕某1(另案处理)找人到孟州市武松公园赌博,吕某1将张某16叫到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推饼子”赌博,张某16输了6,000元。

(四)2017年1月份的一天,在孟州市的弹弓俱乐部附近被告人张某6以其之前帮忙给段某7平事为由,向段某7索要两条好烟。段某7未及时满足其要求,张某6便以此殴打段某7,并在殴打的过程中在车上取出一把带鞘的刀将段某7的胳膊砍伤。谢某1为了化解团伙成员之间的矛盾,积极主动出资为段某7看病。

(五)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杨某4、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张某3、徐某8到化工镇一饭店找刘某1要账。

(六)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谢某1与被害人李某3同居期间,以做生意、帮关某5“平事”等理由先后多次向李某3借款4.3万元,后李某3向谢某1要借款,谢某1拒不归还借款。

(七)2017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1、杨某4等人到孟州市大定办韩东村找段某7,该村村民张某3因谢某1等人形迹可疑便上前询问,被告人谢某1遂从自己驾驶的汽车上拿了一把砍刀架在张某3脖子上对其进行威胁,张某3报警后谢某1等人逃窜。

(八)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谢某1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河雍派出所行政处罚。

(九)2017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4、关某5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南庄派出所行政处罚。

(十)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4、张某3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十一)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谢某1、马某13、李某14等人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3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4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关某5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6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7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8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9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10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1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12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1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1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1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1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谢某1、杨某4、张某3、段某7、徐某8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就部分指控事实及罪名自我辩护认为:对指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指控敲诈勒索王某3、武某1该起事实中指控敲诈勒索武某1的30,000元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对指控敲诈勒索刘某2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对指控寻衅滋事王某2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对指控“诈骗”杜某1该起事实,认为该起事实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指控非法拘禁马某1该起事实,自己没有用针管液体相威胁,没有指使四、五个人殴打马某1。

被告人谢某1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谢某1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指控2016年冬与杜某1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构成犯罪;3.指控2018年1月敲诈勒索刘某2的事实不构成犯罪;4.指控2018年冬“诈骗”杜某1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敲诈勒索罪;5.被告人谢某1认罪态度存在转化的过程,由侦查阶段不认罪、审查起诉阶段部分认罪到庭审过程中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刘某2、寻衅滋事王某2案件不认罪外,均认罪悔罪;犯罪次数虽然多,但每次犯罪人数少,部分犯罪中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梁某2自我辩护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殴打王某2该起事实,自己不在场,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闫某1该起事实,认为自己没有吓唬过闫某1,去要账的人也没有二三十人;指控的非法拘禁马某1该起事实,自己没有殴打马某1。

被告人张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予以认可。但被告人张某3自我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王某2该起事实,自己没有参与,不构成犯罪;指控的寻衅滋事闫某1该起事实,要账时没有二三十人,最多去了四五人;指控的寻衅滋事张某1该次行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1,也没有去找张某1要6,000元;指控的非法拘禁赵某1该起事实,认为自己没有殴打赵某1。

被告人张某3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张某3不属于积极参加者,而属于其他参加者;2.指控的被告人张某3参与的2016年冬与杜某1聚众斗殴该起事实,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指控的被告人张某3敲诈勒索刘某2的犯罪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指控的寻衅滋事王某2该起事实,所有被告人的笔录、被害人的笔录中都没有显示被告人张某3在现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4、张某3属于为数不多主动认可自己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4自我辩护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李某2的该起事实,有异议,自己没有参与预谋,只是去赌博了,但不知道是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4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4不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骨干成员或积极参与者;2.指控的诈骗李某2该起事实,杨某4并没有参加预谋、实施,事后去殴打李某2时才知道设”软场”诈骗李某2一事。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4从宽处罚。

被告人关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自我辩护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张某1该次寻衅行为,也没有去向张某1要钱。

被告人关某5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关某5在指控的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中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2.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关某5参加了殴打张某1的寻衅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对指控被告人关某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异议,但仅是一般参加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关某5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某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指控的非法拘禁刘某1该起事实,认为自己仅在街心花园殴打被害人刘某1,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张某6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6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对指控的第二起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正是因为被告人张某6的行为才阻止了双方聚众斗殴行为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3.在寻衅滋事王某2该起犯罪中,被告人张某6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寻衅滋事乔某1、李某1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张某6通过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4.对被告人张某6参与诈骗杜某1的指控不持异议,但指控数额证据不足;5.指控的非法拘禁刘某1该起事实,被告人张某6后来到了现场,但没有实施任何行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6从宽处罚。

被告人段某7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自我辩护认为没有参与殴打李某2的寻衅行为;殴打张某1该次行为,自己去时已经结束。

被告人段某7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段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持异议,但属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加者;2.被告人段某7在武松公园与杜某1聚众斗殴该起犯罪事实中,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于刑事处罚;3.在指控其参与的敲诈侯某2、刘某2、郜某1三起敲诈勒索案中没有参与预谋,只是被动参与;4.对指控被告人段某7寻衅滋事参与殴打郭某2的该起事实有异议,不应认定。5.寻衅滋事殴打李某2该起事实,段某7不在现场;6.诈骗李某2该起事实,没有参与对李某2的殴打。建议对被告人段某7在量刑时予以从宽。

被告人徐某8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但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8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持异议,但仅是盲目追随者,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徐某8在指控的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中的行为系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3.在寻衅滋事郭某2该起犯罪事实中,没有证据证明徐某8参与;4.寻衅滋事宫某1该起事实,向宫某1要账过程中,徐某8仅参与一次;5.在指控非法拘禁犯罪中,仅参与非法拘禁常某1一起,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8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某9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但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9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9应认定为自首;2.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并非骨干成员,仅是一般参加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属于坦白;3.在敲诈勒索和诈骗两起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4.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刘某9从宽处罚。

被告人白某10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的敲诈勒索刘某2该起事实,认可该起事实的存在,但辩称自己未参与,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刘某1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孟某1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的敲诈勒索侯某1、敲诈勒索刘某2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孟某1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孟某12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3.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孟某12从宽处罚。

被告人马某1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的敲诈勒索郜某1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13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马某13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1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敲诈勒索郜某1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14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不构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上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任何一起犯罪行为;2.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4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某1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可。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15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不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对被告人张某15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系坦白;3.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15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6证明:我和毛某合伙在孟州市会昌办武松公园内经营一家“顶尖台球旗舰店”。我认识谢某1,他还有一个名字叫谢单。我和谢某1是在2015年的时候,他去我台球厅打台球时认识的,他是个无业游民,整天在社会上混呢,身边也早晚跟着几个小弟。在2015年初,他就经常和他的朋友们在我的台球厅玩,在我的店内闹事,时常无故殴打他人,十来岁的小孩也打过,五十来岁的人也打过,都是因为很小的事情不顺,他就打人家。例如人家从他跟前过时碰了他一下,他就不愿意对方,就开始和他的朋友们打人家。因为他经常在我的台球厅内打人,我还经常说他,一直持续到2017年后半年,我已感觉到这个人有点办事不可理喻。我听到他有吸冰毒的行为,也就不想和他过多交往。从2015年到2017年后半年期间,谢某1和他的朋友们几乎天天在我的台球厅内玩,有时一说有啥事,一伙人就都一起走了,估计他们又出去弄事了。

2015年的冬天,我听说谢某1领着他的这帮小弟们和对方打过一次群架,后来听说对方领头的是一个叫徐某1的人。当时双方共大概有二三十个人,每方有多少人我不知道。后来徐某1一方被打跑了。我听说梁某2也参加了,谢某1这一方带有棍子,好像梁某2还带有刀。徐某1这方被谢某1方打跑了,这件事社会上很多人都知道。徐某1早些年在社会上,也就是俗称的“黑道”上混的很不错的人物。

(2)证人毛某证明:我和李某6在孟州市会昌办武松公园内合伙经营“顶尖台球旗舰店”。大概是在2015年的时候,谢某1经常去台球厅玩才认识他的,一般人都叫他谢单。2016年到2017年上半年,经常去我的台球厅玩,还带了不少朋友去,带去的朋友都是20来岁的年轻人。到2017年后半年的时候他还去我那里,但是次数就少了。他和我们熟悉后就开始记账了,他的朋友一些消费也都记在他的账上。这些小弟整天跟着他混,所以小弟的花销都是谢某1出的。这些小弟我能叫上名字的有梁某2、张某3、徐某8、关某5,还有几个我只是见面认识但叫不上名字。这几个人也都是经常跟着谢某1的,他们平时都给谢某1叫单哥。

(4)证人关某1证明:我认识谢某1,谢某1又叫谢单,三年前我在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打台球时候认识他的。谢某1他整天带着七八个小弟,整天在社会上混,惹事,不正干。他在社会上比较厉害,光我在街上都碰见他有四五次,都是开着他的无牌奥迪车,车上坐着几个一二十岁的小孩们,跟黑社会似的。

(5)证人张某5证明:我认识谢某1,又叫谢单。谢某1他整天在社会上混哩,手下有十来个小弟们,比较牛,一般人也惹不起他。我听说他经常打打杀杀,敲诈别人,开赌场,放账,干的都不是啥正经事,但是我一直没有和他打过交道。谢某1和我朋友刘某4、杨某7、张某6等人关系不错,他们都是在社会上混的,听说谢某1脾气不好,动不动就打砸东西,还随便打人。2018年4月份左右一天夜里,谢某1带着小弟还把党某1打了一顿。这些人整天也不干好事。

(6)证人刘某5证明:我是一品国际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2018年4月中旬,民警在我们小区抓了一些人,抓的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但是我认识他们。他们经常夜里三四点出去,白天很少见他们出去。他们晚上出去的时候,因为没有门禁卡,所以就去值班室踢门让我们给他们开门,我说要报警,他们就都跑了。还有一次,把电梯弄坏了,就在电梯里乱踢、乱喊。我感觉他们不是什么好人,影响小区的正常生活了。

(7)证人张某6证明:我是西街12组组长,谢某1是我们组的人,他现在没有什么工作。我只是听说谢某1不正干,好打架,好赌博,有一些年轻小伙跟着谢某1干坏事,都学坏了。谢某1被抓了以后,我想对我们村的年轻小伙有教育作用,不能跟着谢某1学。

(8)证人薛某1证明:谢某1、梁某2他们都是混社会的,我说的混社会的意思就是没有正当的职业,带一些小弟经常干一些违法的事,谢某1、梁某2他们在社会上对人可狠,我们下边的小弟有的害怕给他们说话,害怕有啥说的不对,他们会揍我们。我听张某3、吕某1说过他们给谢某1他们说话不对了,被谢某1、梁某2他们揍过。我们下边的小弟都非常害怕他们。

(9)证人吕某1证明:谢某1对张某3、杨某4比较好,张某3、杨某4就是谢某1的后起之秀、左膀右臂、得力干将,平时谢某1叫他们两个“楠弟”、“麟弟”的。有时候打架后,有小弟表现不好,打架上去慢,下手轻了,谢某1、梁某2回来后就会批评表现不好的小弟,谢某1、梁某2会说他们没胆子,不敢动手打架,老是躲在后面。我感觉成员里面比较积极的有张某3、徐某8、关某5、薛某1,因为他们几个认识谢某1、梁某2比较早,谢某1、梁某2对他们比较好。还有一个张某6,基本每次打架张某6都去现场了,我感觉好像张某6有时不下车,但是事后平事一般都是张某6出面。团伙成员出去作案时,作案工具都是谢某1、梁某2提供的,我们只是干活的。

2.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常某1的陈述:2017年1月份,谢某1、梁某2带人去我家要账,并殴打我,我当时没有报警。我害怕谢某1、梁某2他们知道我报警了,报复我。因为梁某2在孟州市小游园给我说知道我家在哪里,我感觉这就是威胁我的,而且他们也确实带人到我家要账,并在我家住了一晚上。他们知道我家在哪里,也知道我的工作单位,我家孩子还小,我妈还有病在床,我不想他们天天去我家骚扰我。我当时是真害怕这些人,我也没遇见过这种事,当时都不知道怎么处理,只是感觉害怕,也不敢报警,害怕报警了,他们知道我家在那里住,我和家人会有危险。

(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我被谢某1等人殴打,又被拉走没有报警,一是因为伤不是太严重,再一个就是我不想再和谢某1等人打交道,内心对他们惧怕,所以我就没有再报警。当时他们人多,我怕事后他们再来找我麻烦,对我进行报复。

(4)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2018年2月份,我和侯某1被谢某1等人殴打,没有报警。因为那天晚上我被谢某1等一伙人拉到黄河大堤上,中间他们对我拳打脚踢,并让我跪在地上,还用刀吓唬我,谢某1还威胁我说,他知道我丈人开了一家羊肉汤店,以后会经常到店里闹事。我以前就听说过谢某1的名字,在孟州城里很有名,手下一帮小弟,经常无事生非,欺负老百姓,啥坏事都能做出来,我就害怕谢某1报复我和我的家人,就赶紧托人给谢某1说情,想把事情给解决了,当时就没有报警。

(5)被害人侯某1的陈述:我和宋某1两个人被打、被勒索的时候,谢某1等人还将我们往焦作拉,说是在公安局认识有人,关系很硬,说我们的事就是在孟州告也告不赢他们。随后还威胁我说知道我是开饭店的,如果我们敢报警的话,就去我的饭店里找事,让我干不成。我看他们这么威胁我,我也不知道他们说的是不是真的,也就没有去报警。后来我想和宋某1一起去报警,我妻子知道这件事后也劝我不要报警,说咱们家做生意,他们出来还是要找我们的事,这些人我们惹不起,所以我也没有报警。

(6)被害人侯某2的陈述:当时我被敲诈后没有报警,谢某1带着一群人对我进行殴打,还问我要钱,我朋友先找人给他们说事,但是也说不下来。之后谢某1等人还威胁我说知道我家的位置,如果我敢报警,就带人去家里找事,我看他们那么多人,干啥事没一点顾忌,在汇丰步行街那么热闹的地方还随意打我,问我要钱还将我从店里边拉走,找人都说不下,我内心也害怕了,害怕到我家找事连累我的家人,所以我就给了他钱,没有敢报警。

(7)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当时我让谢某1替我要钱后,没多久我就在顶尖台球厅碰到谢某1、梁某2还有他们手下的一群小弟,谢某1让台球厅老板告诉我,想借我20,000元,我说我真没有钱。第二天梁某2就带着人找到我,问我索要辛苦费,我说我已经不让你们再要了,梁某2说不行,还是威胁我。说不给钱的话就把你的车扣了。后来我在台球厅见梁某2、谢某1还有手下的人经常无故殴打群众,有一次受害人还被打的很重,谢某1还对我说他以前打过一个人,对方要报警,他追到派出所门口,对那个人说,你敢报警,我就把你全家都杀了,吓得对方也不敢再报警了。因为梁某2后来又多次威胁我,我当时整天都睡不着觉,又担心老人身体,不敢给老人说,就把这事给妻子说了,妻子说这种人咱惹不起,躲远点,最好别惹,也不要报警,省的他们将来报复我们。因为我想着他们也没有打我,我想即使报警了,对他们的处理也不会太重,他们还会报复我和我的家人,他们下手也那么重,我因为害怕就没有报警。

(8)被害人闫某2的陈述:梁某2、张某6都是跟着谢某1混的,因为谢某1和梁某2手下有一批小弟,谢某1、梁某2经常带着他们要账,打人,我就害怕了。我让梁某2帮我打张某2的时候,我见梁某2拿着刀,我感觉谢某1、梁某2、张某6等可凶恶,随便就拿刀打人,梁某2向我要钱的时候也说:如果不给钱,让我落不到好。我就很害怕,就给他们钱了,也不敢报警。

(9)被害人闫某1的陈述:如果我报警了,我害怕他们再来找我和闫某2的麻烦。第一,谢某1他能找到我,我想他们知道我家在哪里,害怕他们一直来我骚扰我们家人。第二,因为我是闫某2的爷爷,他当时还在郑州上学呢,他没有能力还这钱,也害怕他们打击报复闫某2,影响闫某2的学业,所以我就替他还钱了。第三,他们去我家要账的时候来了十几个人,看起来像要打架闹事一样,然后在我家乱骂,言语威胁,我也害怕对方找我家人的事。所以我就和对方商量,让他们少要点,而且梁某2问我要钱的时候,我让他们少要点的时候梁某2也要向谢某1请示,所以我认为他们的头就是谢某1。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谢某1是老大,几个小伙计比较听他的话,也愿意跟着他在街上玩,还做一些打架违法的事情。跟着谢某1的几个人虽然我没有安排过他们啥事,没有明确的要求过他们几个要去干啥,但我有些事情叫他们的时候,他们也都和我一块去了。我比他们要大几岁,再一个我和谢某1有姑表兄弟的关系,他们都听谢某1的,所以他们也没有违背过我的意思。有时候他们几个人有啥事的时候,也愿意给我说,让我帮着解决。

(2)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我是从2016年11、12月份开始跟着谢某1混的,我平常叫他单哥,也有人叫他老大,谢老大,他没有正当职业,是靠在孟州市混社会弄钱花。叫他老大,谢老大的主要有白某10、杨某4、段某7、杨某2、师某、关某5。谢某1年龄比我们大,平时让我们免费吸毒,免费给我们吃喝,谢某1有事了,就叫我们去帮忙。谢某1让我们去打架、替人要账,去济源买冰毒,谢某1去别人的赌场上放账,然后去要赌账,讹别人钱,还有我们经常一起在北何庄吸食冰毒。谢某1组织一群像我们这个年龄的无业年轻人,和港剧中的“黑社会”一样,平时靠在赌场放账、暴力讨账,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利益,来维持我们这一群人的日常开销。

2016年10月份前后,我就通过我朋友薛某1跟着梁某2混的,梁某2是跟着谢某1混的,梁某2负责我们平时吃喝玩乐的开销,有什么事谢某1安排给梁某2,梁某2再根据情况安排我们。2017年6、7月份梁某2因为在清风街胜利烧烤门口寻衅滋事被抓获,之后我就直接跟着谢某1混,谢某1有什么事也直接给我交代。2016年底的一天,谢某1向我和徐某8提供了冰毒和吸毒用的“冰壶”,并且教我俩怎么吸毒,那是我第一次吸食冰毒,之后谢某1多次提供冰毒供我们吸食。我跟着谢某1混的原因:一是因为谢某1在孟州市混的比较好,人也仗义,跟着他有面子、威风,出来说自己是谢某1的手下没有人敢惹,并且一起混的小弟谁受欺负了,谢某1会出面解决,让跟着他混的小弟挽回面子。二是跟着谢某1混平时管我们吃喝玩乐的花销,我们基本不用花钱,有时候还能分点钱花;三是谢某1先后多次出资在孟州租房,并且免费提供冰毒让我们跟着他混的小弟在这些出租屋内吸食毒品。所以我才愿意死心塌地跟着谢某1混,并且可以为他赴汤蹈火,就是犯罪也不怕。

(3)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我和段某7、张某3、白某10四个人都是跟着谢某1混的,他是我们的老大,平时我们都是跟着谢某1吃、喝、玩,谢某1也经常让我们免费吸食冰毒,所以谢某1有事叫我们,我们就跟着去了。我们和谢某1在一起算是个小团伙,主要成员有:谢某1、张某3、我、白某10、段某7、王某7等6个人。其中谢某1是老大,我们所有人都听他的指挥,他安排我们干啥我们都会去,我们平时都是跟着谢某1吃、喝、玩,谢某1也经常请我们一起吸食冰毒。王某7是2018年3月份左右开始和我们在一起的,她是谢某1的姘头,和谢某1关系很近,我们都听她的话,她的地位要比我们都高点。谢某1平时带着我们打架、吸毒、放账、要账等等,做的都是违法的事。一方面是认识他之后,他经常请我们吃、喝、玩,他年龄也比我们大,对我们比较照顾,我们也都听他的话;另一方面年轻气盛,有啥事也比较冲动,和别人发生矛盾了,都是想着找人把对方打一顿出气,而且每次我们有事找谢某1的时候,他都能召集人过来帮我们出气,我们觉得谢某1很义气,所以明知他带着我们做的都是违法事,也没人反对,都跟着去做了。

因为谢某1是我们的大哥呢,我们都是跟着谢某1混的,平时去要账,找别人麻烦,打架,我们不管跟着谢某1去弄啥都是听谢某1安排的。比如打架的时候,一般都是谢某1先动手我们再跟着动手,但是如果谢某1没有动手,而是让我们动手的时候,就会给我们说让我们动手打人,这时候我们也都听着谢某1安排上去打人。如果谁不积极的话,谢某1就会对其进行批评、训话、骂人,有时候看着谢某1都想动手打下面不积极的小弟们呢。有时候谢某1会给我们叫一块给我们说没有钱花了,没有钱购买冰毒了,让我们都想办法弄钱,并且催着我们去要账。

(4)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夏天的时候,我通过梁某2认识了谢某1,梁某2是跟着谢某1混呢,之后我就也开始跟着谢某1混,有啥事比如去要账的话谢某1也叫我去。除了我、梁某2、吕某1、薛某1以外,还有张某3、杨某4、杨某2、段某7、徐某8也是跟着谢某1混。谢某1是我们的老大,他有一辆棕黄色的奥迪A4轿车,他平时组织一帮无业年轻人在赌场放账,然后组织我们帮他暴力讨账,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来维持我们这一帮人的日常开销。

我跟着谢某1混的原因是:一是因为我当时也没事干,谢某1手下有一帮小弟呢,跟着他有面子,出来混说是谢某1的小弟呢没人敢惹,如果有哪个小弟受欺负了,谢某1也会出面帮我们解决,帮我们出气;二是因为跟着谢某1混平常他管我们吃喝玩乐的花销,我们基本不花啥钱;三是谢某1也先后多次在大唐宾馆、北韩庄、北何庄租房,并且免费提供冰毒供我们这些小弟吸,所以我才愿意一直跟着他混,并且跟着他干违法事也不怕。谢某1是老大呢,他只要说的事,我们下面的小弟都听,他让我们干啥我们都会去办。谢某1不在的时候如果张某6在,我们就听张某6的,这两个人不在的话我们就听梁某2的。我们这些小弟在一块的话,谢某1让我们几人去干啥,我们就去干,都听谢某1的指示办事。因为有时候谢某1会给我们小弟中其中一人说去办啥事,然后我们都知道后就一块去了。因为这事是我们老大谢某1安排的,所以我们也都会照做。

(5)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我知道谢某1、梁某2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的职业,整天带着一帮小弟在社会混,在赌场放账、打架、替人要账。我知道谢某1有时候给关某5、杨某4钱,让关某5、杨某4出去吃饭、买东西,和谢某1一起时是谢某1出钱吃饭,在台球厅打球也是谢某1出钱,记到谢某1账上就行。我感觉我们这些人都可听谢某1、梁某2话,谢某1让免费吸毒,就可以控制住我们这些人,我有时和他们在一起了,赶上有事了,我也不好意思走了,就跟着一起出去弄事了,我看其他人都听谢某1的,我也就听了,不能显示出来和谢某1是敌对的。谢某1、梁某2一次都没有给我分过钱,我不知道是否给其他人分过钱。

(6)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和辩解:谢某1没有正当职业,组织一群像我们这个年龄的无业年轻人,和电视剧中的“黑社会”类似,平时靠在赌场放账、暴力讨账,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利益,来维持我们这一群人的日常开销。我们平时叫谢某1老大、大哥;谢某1底下是师某和霍某2,师某年龄比较大,谢某1也让我们叫师某:“天锐哥”,谢某1给我们说他不在了,就让我们听师某的,叫霍某2大嫂;接着是张某3、小杰、杨某4,我叫张某3、杨某4:楠哥、麟哥。

谢某1对我们都很好,没事的时候经常请我们吃饭,我们这些人谁要是有事了给谢某1说了后,谢某1就会带着我们去帮忙,替他出气,不让我们受欺负。另一方面谢某1安排我们去弄事后还给我们分钱,去祥龙小区要账那次给我分了1000元,在汇丰步行街赌场敲诈后谢某1给了我500元,有一次我还信用卡的时候问谢某1要了500多元,也没有让我还,我觉得他很仗义。谢某1还免费让我们这些小弟吸食毒品,我跟着谢某1先后吸食了两、三次毒品,所以我才跟着谢某1混社会的,从事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干了一些坏事,我也愿意跟着他卖命。

(8)被告人刘某11的供述和辩解:汇丰步行街这件事后,我就认识谢某1了,我也跟着谢某1混。在谢某1和王某7姘居之前我和王某7谈了半个月恋爱,我带着王某7去找谢某1玩的时候,谢某1给我说:“这小姑娘长得不错,你把她介绍给我吧。”因为谢某1是“老大“,手下有一帮小弟,我害怕谢某1找我事,我当时也不敢反对,我就把王某7介绍给谢某1了。另一方面,我原来也吸食毒品,我想着把王某7介绍给谢某1后,谢某1经常让他下面的小弟免费吸食毒品,我也能免费吸毒,算是讨好谢某1吧。主要是我年龄小,谢某1手下有一帮小弟,小弟有什么事,谢某1能出面摆平,我就跟着谢某1混了,感觉有面子。

(9)被告人孟某12的供述和辩解:我本来准备去打乔某3,谢某1说一会去看看,看我的,我想就是我听谢某1的,谢某1叫我干啥了我干啥。我还去谢某1那吸过毒。

1.证人证言:

(4)证人汤某1证明:汤某2是我儿子。有一次我开汤某2车去拉东西的时候,我见他车后备箱内放有五六根洋镐把,因为我拉东西,嫌碍事将洋镐把拿了下来。我将这些洋镐把放在我经营的停车场内了,这事我也没有给汤某2说。今年2月份的时候,我将这些洋镐把烧了。早半个月前,汤某2问我是否见过他车上的洋镐把,我给他说烧了。

(5)证人汤某2证明:我们到武松公园之后等对方来,我们看到从路上来了不少的车,停在了公园旁边的路边,大概有六七辆车的样子,下来了一二十个年轻小伙,手里拿着银灰色的钢管,也有人拿着一尺多长的砍刀之类的。他们一上来就开始就拿着钢管等物品朝我们几个人身上抡了起来。“海涛”在一边将我拽了过来,说不让我参与这事。我看这帮小伙们打的太狠,就顺着台球厅跑到了台球厅的后边躲了起来。我在台球厅后边拿着我的手机打了“110”报了警。报警的时候我没敢报我的真实姓名,就说我叫“李某16”。我也不认识对方的人,只是事后听王某1等人说是一个叫“谢某1”的人带着人跟我们这方的人打架的。

(6)证人王某1证明:2015年冬天,那天晚上我和朋友张某20、张某22、汤某2、李某17、党某2还有张某20的一个伙计徐某1我们七个人一起吃饭唱歌,随后我们来到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不知谁说对方带有人,在武松公园坑下面等。当时汤某2的车里放有四五根木棍,我和张某20先过去每人拿了一根木棍,接着我们八个人就一起来到武松公园坑里面。我们到了之后,看到有五六个小伙等我们,张某20还有一个朋友,他们两个人过去说事。过了四五分钟,从武松公园北边过来了六七辆车,他们把车停住之后,从车上下来了大约有二三十个人,他们其中还有好多人拿着刀和钢管,他们一下车,就有六七个人上去就围着我乱打,打完之后,有个小伙让我跪下去但我没有跪,他就朝我鼻子上打了一拳,当时鼻子就流血了,接着对方的人就都开车走了,我们几个人也都回家了。后来有一次在街上见到谢某1,朋友给我说他就是谢某1,我就想起打架的时候他在了,也参与打架了,但具体怎么打不记了。

(7)证人党某2证明:2015年冬天我和徐某1等人在武松公园大坑里和另外一伙人打架了。是因为张某20说早几年赌博欠军成有钱,没还,军成就让人在他家泼漆,张某20可生气,随后我们就去找军成事了。我本身不想去,知道是去找军成事,但是其他人去了,我也不好意思不去。去的人有我、徐某1、张某20、王某1、光光、线条。

(8)证人李某8证明:我没有和张某7一起到孟州市武松公园打过架,但是我知道张某7曾经和一个叫军成的男子约到武松公园说事。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7他们在KTV唱歌的时候,听他们说去准备找事,张某7让我一起去。到武松公园之后,我下车后进到公园内,就从公园的另外一个门走了。一起去的五六个人,一个叫徐某1,一个叫汤某2,其他的我不知道了。上车后,我才知道他们是去找军成的事,为何找军成的事我不知道。第二天的时候,张某7说昨晚他挨打了。

(9)证人李某9证明:2015年谢某1等人和徐某1等人打架的事情我没有参与。当时我在场。我是在台球厅里面正打台球的时候,听见外面有人喊打架呢,我就出来看了,我出来的时候,霍某1就和张某7两人正面对面在说话,两人后面都跟有好几个人,其中谢某1是站在霍某1这一边的,徐某1是站在张某7这一边的,然后不知道怎么着,双方就打起来了。双方打架的人手里面都拿有棍子,我就认识谢某1、张某7、徐某1、霍某1四人,当时我是在拦着张某7,害怕张某7挨打,在这过程中谢某1敲了我一棍。杨某1和杨某8两人是否参与打架这我没有注意。

(10)证人杨某1证明:2015年冬天一天夜里,具体几月份不记了,我和李某9在会昌办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打台球,夜里七八点时候,霍某1也来了,他说徐某1他们一会来武松公园找他事哩。他说已经给谢某1说过了,让他带人来。大概过有十分钟左右,听见台球厅外面有人吵闹,有人在那打架。在台球厅外边看到徐某1、汤某2领着六七个人,每人手里边拿着一根木棍,他们围着霍某1,徐某1、汤某2骂霍某1,双方互相骂,双方互相推推搡搡,徐某1还拿着木棍打了霍某1一下。过有三五分钟,从北边又开过来两辆轿车,从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小伙,每人手里都拿着一根铁棍。谢某1领着这些人,他走到霍某1边。后来霍某1又开始和徐某1他们骂,正骂时候谢某1等人就和徐某1等人打了起来。一方拿着木棍乱打,一方拿着铁棍乱打,双方至少打有五六分钟,徐某1这一方人吃亏了,徐某1这方人被打的有三四个人跑了,二个人躺在地上,还有两个人蹲在地上。后来不打后,谢某1等人就和霍某1一块开着车走了。

(12)证人党某3证明:2015年11月份,有人去我们家喷漆。2015年7月份左右,我听婆婆党某某说一个叫霍某1带人去化工我老家门口墙上、大门上喷漆、写字。婆婆还说霍某1还带人去东都花园我家门口大门上、墙上喷漆了。我不认识霍某1。张某7被公安机关抓了以后,我才知道张某7欠霍某1钱,霍某1为了向张某7要账,就带人去我家喷漆,以喷漆的方式威胁张某7还账。霍某1在我们家门口喷的事黑颜色的漆,写的是“欠债还钱”之类的字。霍某1带人去我家门口喷漆,对我家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他们知道我家在那里了,刚开始是喷漆,以后可能会采取暴力方式威胁我家人、小孩,我们一家人非常害怕。

2.同案被告人(指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整体案件中的地位,非具体的该起指控的地位,下同。)的供述:

(1)同案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2015年,谢某1在孟州市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门口,与徐某2、王某1发生点口角,徐某2和谢某1吵架了,谢某1对徐某2说我叫人,你在这等着我。谢某1就叫了有七、八个人,徐某2也叫了有七、八个人,谢某1这方的人拿的是方型的铁质桌腿、棒球棍等凶器,徐某2方拿的甩棍、木棍等凶器。谢某1说自己拿铁质桌腿把王某1头打流血了,还说把对方的人都打躺地下了,自己这方也有人受伤。谢某1叫有梁某2、张某6、吕某1,剩下的我不知道还有谁了。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1月28日晚上,我、梁某2、吕某1、张某6去武松公园台球厅打台球,我听霍某1说他们刚和徐某1打过架,他们打架是在台球厅门口打的,我去的时候打架都结束了。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在梁某2家中搜出绿色塑料棍及木质棍并进行扣押。

2.证人证言:

(2)证人张某8证明:2016年冬天或2017年初,我和李某10一起去武松公园西门坡下说事,到武松公园西门的时候,我见西门口有二十多号人,手里拿有钢管、木棍,我看这阵势是要打架哩。杜某1来后,李某10说杜某1来了,咱走吧,后来我开着车把李某10带到鼓楼就回去了。杜某1说是对方的人骂了一个小闺女,然后杜某1、李某10就去找对方的人说事了。当时在场的人员有二十多人,年纪都是在二十来岁的样子,看着都是流里流气的,手里拿着钢管、木棍等物品。印象中我们这方在场的只有我和李某10、杜某1,我在车里没有下来。我们这方没有带啥东西。看到对方的小伙们的行为和样子跟混黑社会一样。

(3)证人李某10证明:我很早就认识杜某1,在孟州市工地做项目,工地忙不开时,就叫我去工地帮忙,帮他监工。2016年冬天或者2017年1月份在孟州市武松公园后门和谢某1等人的聚众斗殴的事我不知道。

(4)证人耿某1证明: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杜某1说他伙计开车轧着张某6伙计的脚了,让我陪他去给张某6说事。我们两人就一块到老广场旗杆那里找到了张某6,两人就站在老广场旗杆边上说事了。杜某1说:“张某6他们要三万多元钱赔偿,我已经先给他们点钱让他们看病了,剩下的钱以后再给”。第二天吃过中午饭的时候,杜某1让我陪他把剩下的那部份钱赔给张某6。后来我听杜某1说他赔偿张某6是三万六千元钱。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底,段某7和杜某1的情人发生纠纷了,然后杜某1说准备找段某7的事,段某7给我说这个事了。当时,梁某2叫的人,我不经常和他们在一起玩。我和梁某2、关某5、吕某1、张某6、段某7、杨某4,我们带有二三根棍子,对方杜某1有四五个人,他们带有刀。因为张某6认识杜某1,最后两个人说说就没有打架,在他们走的时候我拿着矿泉水瓶砸了杜某1的车。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打架之前的一天晚上,段某7给谢某1说有人要找他事、要打他,谢某1就让段某7把对方约到孟州市武松公园后门,让我回红星村家中取打架用的棍,我记不清是和谁在我家门楼底下取了七八根棍。我就开车带着棍到武松公园后门了,我们这方有谢某1、张某6、段某7、关某5、韩某1等人,我记不清吕某1、薛某1、徐某8、张某3、杨某4等人是否在场,对方有两辆车,我见谢某1、张某6在和对方一个人说话,说了一会,对方准备走了。这时候,我们听见对方的刀掉地下的声音,我见谢某1用脚跺了对方的车一脚,我们这方的有两、三个人也跟着跺对方的同一辆车,对方没有吭气,开车走了。谢某1让我开车带着青年快餐饭店老板老张去二院买了石膏,让老张给韩某1的脚上打了石膏,谢某1和张某6找对方要赔偿了,最后要到赔偿了,我不知道具体要到多少钱。

当时我们这边就是谢某1、梁某2、我,一共是七八个人,其他人我不记了,对方当时来了多少人我不知道,光知道来了两辆轿车。因为当时谢某1用矿泉水瓶砸对方的车玻璃了,谢某1是我们的大哥,他都先动手了,我去踹对方车门,就是为了显示我听话,对谢某1忠诚。有时候在外面打架的时候,我们动手慢了或者没有动手,回去的时候梁某2就会骂我们,说我们动手慢了或者没有动手。

4.搜查、辨认笔录:

(1)搜查笔录,证明在梁某2家中搜查情况。

(2)辨认笔录,证明张某4辨认韩某1就是谢某1小弟中脚踝打石膏的男子。

(一)2016年8月份左右,王某3、武某1、李某15、赵某3四人委托被告人谢某1向宫某1索要1,000余万元债务。后谢某1等人采取在宫某1家门口喷漆、张贴传单等“软暴力”方式强索债务,王某3等人对谢某1采取违法手段强索债务的行为心生恐惧,要求取消委托,但被告人谢某1不同意解除委托,后被告人谢某1要求王某3替自己清算在孟州市青年快餐饭店的饭钱,并指使被告人梁某2对王某3进行威胁,2016年9月17日,王某3被迫让其朋友王某5替谢某1等人结清在青年快餐饭店欠的5,000元饭钱。被告人谢某1、张某6、梁某2同时向武某1索要3万元的服务费。

3.被害人的陈述:

(2)被害人武某1的陈述:一天晚上,谢某1让我去武松公园后门的路上,我见谢某1开奥迪车在路边等我,谢某1说上一次的辛苦费给一起去西安要账的小弟了,我自己啥也没有得到,让我给5万元。我说不行。谢某1说你找王某3、李某15、赵某3商量一下。过了一会,王某3和张某6先后也来武松公园后门路边了,梁某2跟着张某6一起来的,还有几个谢某1手下的小弟也在远处站着,谢某1给我说赶紧想办法弄钱,我说暂时没有钱,谢某1就骂我、威胁我、恐吓我,谢某1还推我胸口两下,把我推开几步。接着谢某1又对着我胸口打了一拳,让我想办法弄钱。之后梁某2就推我胸口,梁某2还打我头一下。梁某2还威胁我说今天晚上钱拿不来,把车下了,谢某1也说车卖了也值5万元。过了两、三天,我从朋友石某支付宝上借了2万元,加上我身上的1.5万元现金,凑够了3.5万元,我就把3.5万元现金给汤某3了,给过钱以后,谢某1、张某6、梁某2就没有再找过我。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王某3让我找宫某1要账没有和我签协议,我没有去西安找过宫某1要账,我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西安找宫某1要账。我没有让其他人找王某3要过报酬,就是朋友之间帮忙的事。我认识武某1,是宫某1担保公司上班的,李某15、赵某3我不认识,我没有因为要账的事向武某1、李某15、赵某3要过钱。

之后谢某1给我分二三千元现金,关某5、吕某1、徐某8、张某3等人应该也分有钱。我们找不到宫某1,就没要来钱。后来王某3不再让我们帮他要账,他说他要去法院起诉宫某1,我们就没有再去找宫某1要过钱。因为我们要账需要这么多人,王某3和我们解除委托后,这些钱就需要王某3给我们结清。张某6当时也参与了,我们都在台球厅玩的时候,我听到谢某1和张某6商量问王某3要钱的事了。我没看到谢某1给张某6分钱,但是我想着张某6肯定分有钱。因为问王某3要钱是他和谢某1商量的,所以谢某1要来钱之后肯定会给他分钱的。

(3)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和辩解:谢某1向武某1要钱的事,我知道,谢某1、梁某2和我一起去的,但是我不知道是多少钱,我没有问他要。汤某3给过我一两千,武某1事情以后给我钱,汤某3说是武某1给的钱,说要钱的时候我也去了。我、谢某1、梁某2在武松公园问武某1要钱的时候,汤某3在中间说和,谁打了武某1我不知道,但是我在旁边和王某3说话。

(二)2018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1、张某3、杨某4、徐某8、刘某9、白某10在孟州市出租房预谋后,谢某1给被告人张某3、杨某4、白某10、段某7四人3,000元现金及两个灌水银的骰子,让其四人到孟州市汇丰步行街二楼超越网吧南邻一赌场赌博,谢某1等人在赌场附近等候,欲敲诈该赌场。期间,被告人孟某12因与该赌场组织者乔某3有纠纷欲前往殴打乔某3。谢某1知道后,将预谋敲诈侯某2的想法告诉孟某12。被告人白某10等人在赌场将3,000元现金输完后,白某10将骰子当场砸开,被告人谢某1、刘某9、孟某12、刘某11、徐某8、薛某1(另案处理)等人闯入该赌场,以赌场上用假骰子为由对开设赌场的侯某2进行殴打,后将侯某2带离赌场,谢某1等人在孟州市龙飞家具城门口对侯某2进行再次殴打和威胁,敲诈勒索侯某2人民币5.2万元。

1.书证: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1月1日23时09分至17分侯某2支付宝向“*韶楠”支付宝分8笔转账52,000元。

(4)证人乔某4证明:2018年1月1日的夜里,我和刘某4一起到中曹村口吃米线时,一个男子也到米线摊,和刘某4在一起聊天。中间说用我的手机支付宝过一下帐,我就将手机给刘某4了,刘某4就拿着我的手机操作。我支付宝账户中显示2018年1月2日1时15分有一个“玉溪”的向我的支付宝账户转了500元,另外一笔显示2018年1月2日1时7分,一个叫汤亚辉的给我转500元。

(5)证人刘某6证明:2017年12月底或者2018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6、7点的时候,我就去找孟某12,孟某12说去找谢某1了。过了一会,孟某12跟着有七八个人往楼上去,我见刘某11也一起来了,我就跟着上楼看见杨某4、段某7也在门口,过了一会有人开门了,孟某12、刘某11、杨某4、段某7以及其他人都进屋里了,听见里面有人骂人打架。听见有警车过来了,屋里的人都跑出来了。我就跟着这些人往龙飞家具城门口去了,大约一个小时以后,我们走了,我和两个人到了风华网吧。到了以后,我见刘某11、孟某12、马某4也在风华网吧,然后和我一起到风华网吧的男子给孟某12说分钱的事。我就问钱是从哪里来的,是什么钱?我听一个人说是从“金钥匙”拿的钱。我说准备回家,我给马某4说没有钱打出租车回家了,孟某12让马某4通过支付宝给我转了200元,然后我就打车回家了。

(7)证人李某3证明:2017年12月31日夜里,谢某1把我从济源接到孟州,张某3、白某10等人到步行街一个赌场放账,他们也参与赌博,把放账的钱输完了。谢某1听说以后说:“还坑我兄弟,看我让他们把钱都吐出来了,明天给你们两个假骰子,不是”软场”也弄成”软场”,明天都听我指挥。”2018年1月1日,我回到济源,谢某1通过手机视频给我说,他们通过假骰子在汇丰步行街赌场敲诈了赌场老板五万元,给孟某12等人一万元,其他人500元、200元的报酬。

(9)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我当时开车一个人去“侯”的赌场,到的时候刘某9、张某3、杨某4、白某10已经在了。我下楼的过程中,碰见孟某12带着五六个人来赌场,过了十几分钟,谢某1也来了。谢某1说赌场使用的牌和骰子有问题,弄“软场”骗钱。谢某1、孟某12、刘某11动手打了赌场老板,我在旁边看。后来因为有人报警,我和薛某1一起走了,有人说谢某1带着赌场老板到龙飞家具城门口。我们到龙飞家具城门口,见谢某1他们在那谈,谈什么我不知道,后来就走了。

5.辨认笔录,证人乔某3辨认杨某4、张某3、段某7、孟某12、刘某9、刘某11是当天晚上敲诈勒索侯某2的人;被害人侯某2辨认刘某11、刘某9、孟某12、杨某4、段某7是当天晚上敲诈勒索侯某2的人,并辨认出谢某1、张某3,证人王某6辨认段某7,证人刘某6辨认徐某8就是叫“徐栋”的男子。

(三)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1、白某10、张某3等人在西街租房处预谋后,谢某1给被告人张某3、段某7、白某103000元现金,让其三人到孟州市的“子墨茶馆”赌博,谢某1等人在赌场门口等候,欲敲诈该赌场。被告人张某3、段某7、白某10在赌场将3000元现金输完后,谢某1带领被告人杨某4、孟某12、刘某11闯入该赌场,谢某1等人以赌场上的骰子有问题为由,拿砍刀、棍棒等凶器对开设赌场的刘某2进行威胁,敲诈勒索刘某2人民币5000元现金。

1.证人郝某证明:2018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谢某1的三个小弟在我茶馆打麻将,推饼子输钱,这三个人输钱后不服气,有个输钱的小伙说我茶馆有问题,说“猴”有问题。过一会,谢某1带有两个人进来,说这茶馆有问题,喊人去车上拿家伙,我看见谢某1手下的小弟出去茶馆门口一辆轿车后备箱里拿出了两、三把刀,还有一个钢管。我朋友刘某2也在茶馆,刘某2把谢某1拉到一个房间里说事,过一会,刘某2给我说谢某1想要小弟输的钱,不中你把赢的钱退了吧,我给刘某2说谢某1小弟输给我有5000元左右,我就拿了5000元给谢某1小弟,他们拿到钱后就走了。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张某3告诉我刘某2用假骰子,我和孟某12进赌场里边,和刘某2商量退钱的事,商量好后刘某2给白某10四千多元。当时在场的有我和白某10、张某3、段某7、杨某4、孟某12、刘某11,没有带钢管和刀之类的东西。

(2)证人常某2证明:2018年2月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许某给我说有点事,之后许某和蒋某开车过来了。许某说他在西虢镇韩庄村和侯还有其他人一起赌博,他把身上的钱都输光了,还欠了侯七、八千块钱,他发现侯他们设“软场”骗他钱。谢某1开车带着三、四个人过来了。许某说把“侯”约到光华路南边的位置,我们都一起往光华路那边去了。过了十分钟左右,“侯”的车过来了停在我车后边,我们就开车堵住“侯”的车。我和程某2、姚某2在车上都没有下车,他们开始打“侯”和另外一个人,我不知道是谁说走,去黄河滩。我们到黄河滩之后,大概过了三十分钟,我们开车到联盟路停了下来,我就开车带着程某2、姚某2走了。当时我们这边是许某、我、程某2、姚某2、蒋某、谢某1以及谢某1带的三、四个20多岁的年轻人在场,对方是“侯”和另外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在场。

(3)证人姚某1证明:2018年2月份一天晚上,我、常某2和二伟开车到了韩愈花园,接着张某3、杨某4、白某10去北何庄,叫谢某1下来。我们就开车一起去光华路了,等了一会,我看见“侯”和“升”开一辆白色大众车过来了,常某2和许某开着车堵住了“侯”的车,我见大伟、二伟、常某2、谢某1、许某、虎、张某3、杨某4、白某10等人都围上去了,许某先上去朝猴脸上摔了两个麻将子,又朝“侯”脸上打了一拳。谢某1也接着上去打“侯”,谢某1手下的小弟看见谢某1上去打了,张某3、杨某4、白某10都上去打“侯”和“升”了。谢某1这时说:“拉黄河滩!”我们就开车到地方停好车,谢某1等人又打“侯”和“升”,他们好像说是“侯”和升、升的媳妇三个人在赌场上用眼镜麻将、假“猴”骗许某钱,许某赌博输了8000元现金,另外还向“侯”借了10000元的账。最后,谢某1说去焦作刑警队报警告他们诈骗,到了联盟路,谢某1就让“侯”、“升”给许某打欠条了,然后我们就走了。事后,我听说许某去“升”家拿了1.2万元,有个叫“宝锋”的人出面找谢某1说这个事了,但是谢某1不搭理对方。

(4)证人蒋某证明:2018年初的一天晚上,许某给我说想和我一起去找赌博骗他的人当面对质,不想还欠对方的钱了,还想把赌博输的几千块钱要回来。我们在武松公园西门口见到常某2,许某下车往常某2车边去和常某2、姚某2他们说话。过了一、二十分钟,过来了一辆奥迪轿车,当时从车上下来一、两个人,应该还是说许某在赌场上被骗的事。我们就开车到光华路,等了十几分钟,过来一辆白色两箱轿车,我们就把车开过去堵住了这辆白色轿车。许某他们上去围住车上两个人,就开始殴打那两个人了。打了几分钟之后,我们开车到黄河大堤上,他们说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就又开车去城里,开到十二中南边转盘那里,我见到奥迪车上有人拿出来本、笔和印泥,让挨打的两个人在奥迪车上写欠条。我不知道许某他们和对方说了些什么,许某开车带着我和另一个人说是往这个人家去了,当时我想着肯定是去这个人家拿许某赌博输的钱了。过了十分钟左右,两个人给许某大概有一万元左右。在回家的路上,许某把一万元左右的现金和对方写的欠条给我了,欠条是在一个本里面写的,什么内容我也没有看,他把我送回家之后,就走了。第二天他把现金和欠条都要走了。

(6)证人李某11证明:2018年2月份,早上5点多,我亲家宋红军对我说西街一个叫谢某1的小伙将宋某1打了,我看到宋某1时一只眼肿着,右脸也是肿的。他说有人欠他伙计钱,让他一起去要钱,被谢某1一伙人拉走,挨了一顿打,还写了一张肆万元的欠条。当天下午,我们村的张某9、我还有张某9的外甥“侯”一起到“二伟”家找到“二伟”问情况,也没有说清。第二天下午16时左右,张某9说谢某1不愿见我们,不中咱报警,我说好吧,“侯”说他媳妇不想让他报警,我们也没有报成警。过了一两天,我和宋某1去了西街口找谢某1,谢某1说照“侯”脸欠条烧了,钱也退了,我说你们太小,这事就不再说了。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月因为赌场麻将问题,我、张某3、杨某4、白某10一起去的,其他是程某2叫他们去的,我们带凶器,是程某2让侯某1打的4万元欠条。后来要来1.2万元,侯某1的钱是给了程某2的兄弟。后来,侯某1的一个朋友张宝峰在中间说合,就把钱退了,程某2说销毁了欠条。

4.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谢某1、杨某4、姚某1、白某10、程某2就是2018年2月在孟州市南环路口殴打被害人侯某1的人。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同案被告人的供述:

(2)同案被告人张某15的供述: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谢某1带着马某13、赵某5(李某14)去我家闲聊,我不记是谢某1还是赵某5,他们说准备以“仙人跳”的方式对国营进行敲诈里,我说都是一个门口的,不要乱来。”后来赵某5说:“沁阳有一个男的是办信用卡的里,他平时经常约我,咱们不行去敲诈他吧?”我们正在聊天的过程中我父亲去我家了,谢某1、马某13、赵某5就从我家走了。又过了十几天,谢某1给我说他带着马某13、赵某5、还有他手下的小弟们以“仙人跳”的方式从沁阳的男子那里敲诈了一万多元钱,详细情况他们也没有说那么清楚。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谢某1等人敲诈勒索被害人郜某2的笔记本电脑价值850元。

6.辨认、搜查笔录:

(1)辨认笔录,2018年3月25日被害人郜某1辨认李某14。

(2)搜查笔录,2018年4月20日,侦查人员黄龙龙、张鹏对孟州市会昌办紫金华府小区霍某2居住处进行搜查,发现一部大红色联想笔记本电脑,证人霍某2称该电脑系谢某1给其的笔记本,公安民警对该联想笔记本电脑进行扣押。

7.视听资料:视频、照片,证明中信银行2018年3月25日监控录像材料以及联想电脑照片两张。

1.书证:借据,证明闫某2于2016年2月15日向梁某2出具的书写金额为15,000的借据;2017年4月25日梁某2书面表示“账已还清”;2016年3月3日向谢某1出具的书写金额为15,000元的借据,2017年3月29日书面表示“账已还清”。

(1)证人薛某1证明:我从2015年到2017年6月底跟着谢某1、梁某2参与多起非法要账寻衅滋事活动。2017年春天的一天,谢某1安排梁某2带着我、张某3、徐某8去三道沟一户人家要账,找到这户人家后,梁某2在车上等,我们其他人敲门,从这户人家出来一个60多岁的男的,徐某8和这个老人说着就吵起来了,正在吵架时有周围街坊邻居都来了,说有人来三道沟村闹事,我们看到村里人有拿铁锹出来,我们就赶紧跑了。

(4)证人李某12证明:因为梁某2带人帮闫某2打架,谢某1就拿钱平事,梁某2让闫某2先拿一万元。闫某2就向张某6借一万元,张某6让闫某2写了一张三万的借条(借一万打三万),张某6给了闫某2九千元,说是把五天的利息1000元扣除了。后来闫某2说还不动利息了,就又去找梁某2借钱。梁某2说闫某2都欠谁有钱,一起去他家找他爷爷要帐。我和梁某2、张某6还有其他要账的人总共有三十多号人都到黄河滩闫某2爷爷的地里要账。闫某2爷爷说拿出证据来,就把钱还给我们,我们陆陆续续走了。

(5)证人吕某1的证言:2016年的一天,闫某2找到我借钱,让我借他2000元,我就找我朋友张某10借了2000元给他了。后来我听说他还借谢某1、梁某2等人很多钱。不记是梁某2联系的我还是我联系的梁某2,我们一起到闫某2家里要钱,我就叫上张某10、苏某4等人一起往黄河滩闫某2爷爷的家里去。当时我去的时候,见到谢某1带着梁某2、杨某4、张某3、徐某8、段某7等人,都是找闫某2要账。我们到了以后,看见很多人都在要账,谢某1也在要账,闫某2爷爷说没有钱还,要账的人就陆陆续续走了。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当时闫某2借了梁某25000元,也借我5000元。去要账时我和梁某2、张某3、张某6等一起去的,因为闫某2也欠他们的钱。我们去的时候没有带凶器,没有吵闹、威胁、吓唬。闫某1分两次给了我们钱,都是给梁某2了,欠我的1万5给我了,剩下的梁某2拿走了。当时,闫某2借我的就是1万5千元。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我们去找闫某2的家人要钱,当时是在黄河滩他爷爷种地的地方,找到了闫某2,当时他爷爷也在现场。我们问他要钱的时候,他爷爷当时先还了一万元,还剩余有一万元。当时他也没有钱了,种地的地方就在我姑姑家的养牛场附近,他爷爷就说剩下的钱照着我姑姑的脸,由他给还上。一开始谢某1还不愿意,我就在里边做了工作,说照我姑姑的脸呢。最后,闫某2的爷爷也通过我姑姑将剩下的钱给还上了。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的3、4月份,梁某2带着我、薛某1等人先后两次去三道沟村黄河滩找闫某2的爷爷要闫某2欠梁某2的钱。第二次闫某2的爷爷把钱还给梁某2了,谢某1安排梁某2带着我们去要账的。闫某2欠了梁某2两万元左右。我想着谢某1让我们去这么多人是增加声势哩,让闫某2的爷爷害怕,尽快把钱还给我们。我们要来之后,梁某2把钱直接给谢某1了,也没有给我们分钱。

(4)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大概3、4月份,梁某2带着我、薛某1、张某3到三道沟村往滩地的一个厂里面找闫某2爷爷,闫某2爷爷说:“钱我替闫某2还了,你们不要再去找闫某2事了”梁某2说:“钱还了,就不再找事了。”他们说事时,我和薛某1、张某3就到外面车上去了。回去的路上听梁某2说钱要来了,梁某2说是还闫某2欠谢某1的钱,听薛某1说要了好像是一万元或三万多。我们都是跟谢某1、梁某2混的,平时有事了,谢某1、梁某2就会叫上我们,欠账的人看见了我们会害怕。

1.书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王某2于2018年8月23日在孟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我听说过这件事,但当时我没有参与。

6.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王某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谢某1辨认出张某6。

(三)2016年11月20日23时许,在孟州市会昌办事处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内,被告人梁某2以郭某2将鞋子脱掉有臭味为由与其发生争执,被告人谢某1遂带领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徐某8、吕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台球厅内对郭某2进行殴打。期间谢某1持台球杆对郭某2殴打,后吕某1等人将郭某2强行拉至台球厅门口,谢某1等人继续对郭某2进行殴打。郭某2报警并住院治疗,谢某1赔偿郭某2人民币1.5万元。2018年5月3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郭某2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书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郭某2被殴打致伤后在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2.证人吕某1证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梁某2、谢某1、徐某8、段某7、张某3、杨某4、李某1等人在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玩。因为同样在台球厅玩的一个小伙将鞋脱了,梁某2让人家将鞋穿上,那小伙儿没有听梁某2的话。梁某2就开始打这小伙儿,接着谢某1、徐某8、段某7、张某3、杨某4、李某4就也上去打这个小伙儿,都是围着拳打脚踢。我知道他们都动手打人家了。我只知道被打的男子叫“小毅”,大名叫啥我不知道。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和梁某2去顶尖台球厅打台球的时候,有一个叫郭某2的男子坐在凳子上伸腿时正好蹬住了梁某2,梁某2就和郭某2发生了争执,两人就打了起来。当时郭某2还报警了,通过会昌派出所调解,梁某2赔了郭某2人民币1.5万元。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后半年的一天,我和谢某1、张某3、徐某8等人在孟州市武松公园内顶尖台球厅打台球。进来两个年轻男子,看着都像喝多了。当时谢某1在打台球,其中的一名男子不知道说谢某1啥了,谢某1就拿着台球杆轮了他一棍。张某3、徐某8等人看到谢某1在打这名男子,就也上去打了。我们这边一共有六七个人上去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我在缓刑期内,就没有上去动手打,我只是坐在沙发上看。大概打了两三分钟,谢某1还在打他,我怕谢某1把他打出事了,就赶紧将谢某1拦开了。这名喝多的男子就赶紧跑了。事后我听谢某1说赔钱私了了。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一天晚上近二十四点时,我和梁某2、徐某8、杨某4、段某7在武松公园台球厅找到谢某1。我们就看到梁某2正在殴打郭某2,谢某1、徐某8、段某7、杨某4和我就都围过去对郭某2进行殴打,拳打脚踢。老大谢某1也在,梁某2先动手打了,我就不管什么原因只管跟着谢某1、梁某2动手打他。当时段某7也在台球厅里打郭某2了。李某4(小名李某19)、吕某1也在现场,也上去打郭某2了。

(4)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和谢某1、徐某8、梁某2、段某7、张某3在武松公园打台球。有人在那儿脱鞋,梁某2就走到那人旁边拍着他的肩膀说:“这里是公共场合,你把鞋给穿上。”这个男子随口就说梁某2:“你管我呢”。梁某2就和这个男子发生了争吵。谢某1拿着台球杆走到这个男子旁边用手往他脸上扇了几下。这个男子也没有还手,随后谢某1就说把他拽出来。段某7、吕某1就上去将这个男子拽出了台球厅,在台球厅门口处,谢某1、梁某2、张某3、段某7、徐某8、吕某1、张某10以及我都开始动手殴打这个男子。当时我们也都不认他,事后才知道这个人叫郭某2。谢某1说赔了对方钱,具体赔多少钱我不知道。

(5)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1、梁某2等人在武松公园顶尖台球厅殴打一名男子。我听说过这事,我当时没有在场。

6.鉴定意见:孟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郭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殴打被害人郭某2是谢某1、梁某2。

1.书证:

(1)(前科)刑事判决书。

(2)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乔某1、李某1住院治疗的事实。

(3)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李某1、乔某1、卫某对梁某2、徐某8、吕某1、陈某、李某4、张某3、段某7、杨某4、张某10的行为表示谅解。

(3)证人吕某1(已判刑)证明:2017年1月13日20时许,我和谢某1、梁某2、段某7、杨某4、徐某8、李某4、陈某、张某3、张某10等人在清风路胜利烧烤店门口为琐事殴打了三个小伙儿,造成其中两人轻微伤。我和梁某2、段某7、杨某4、徐某8、李某4、陈某、张某3因为此次寻衅滋事犯罪已经被法院判决,目前我还处在缓刑期内。张某10当时没有动手打人,没有被判刑。谢某1参与并组织实施了这次寻衅滋事犯罪,但他是我们这些人的老大,当时他也在场。当时我去的晚一点,不清楚他具体动手没有。事后谢某1交代梁某2等人不要将他说出来,他在外面可以帮着跑跑关系,后来也没有人提到谢某1参与并实施此次寻衅滋事案,他就没有被判刑。

(4)证人张某3(已判刑)证明: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1、梁某2、段某7、杨某4、徐某8、李某4、陈某、吕某1还有我等人在孟州市清风路胜利烧烤门口,借故将不认识的三个小伙儿打伤,其中两个人伤情够上轻微伤。除了谢某1以外的我们八个人都已被判刑了。事情发生之后,谢某1给梁某2交代若是派出所民警调查了不要说他自己当时在场,谢某1是我们的老大,我们也不愿意连累老大。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我们都没有提到谢某1在场,谢某1最后也没有被判刑。谢某1参与了寻衅滋事,他当时开的奥迪A4苏D牌照车,带着梁某2、张某6、吕某1、徐某8到现场。我见到是梁某2、吕某1、徐某8参与殴打那三个小伙儿,但我没有看到谢某1、张某6打人。

(5)证人段某7(已判刑)证明:2017年1月13日,我和杨某4、李某4、陈某、张某3先和对方的人打架,过了一会,谢某1、梁某2、张某6、吕某1、徐某8开车就过来了。他们下来以后,拿着棍子就朝对方的人身上乱打,不知道谁说报警了,我们就走了。第二天,谢某1说对方报警了,要钱调解,我一共给了他8200元。

(8)证人张某10证明:2017年1月13日晚上21时左右,我和张某3到清风街找段某7,这时从胜利烧烤店出来几个人,其中一个人指着我们边走边骂,我们就吵了起来。从炒鸡店里出来几个人,有李某1、陈某、杨某4等人,他们和对方厮打了起来,我赶紧拦开他们。之后我们也开车走了,但是担心他们走了又拐回去。我们回去的时候,刚才挨打的人说是要拿刀,过来一会,我见谢某1、徐某8、吕某1、梁某2等人过来了。他们拿着棍子就开始打那个人,当时都是乱打,打完以后就走了。

(1)被害人乔某1的陈述:2017年1月13日晚上,我和朋友李某1、卫某三人在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来了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我都不认识。22点多吃完饭我们到饭店门口等出租车。这时从清风大街东边来了一辆小车,从车上下来几个人,二话没说就围着我和李某1乱打。打架后我就回鲁山老家了,15号我从鲁山来到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我也不知道被谁打了,我也不认识他们。

(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7年1月13日晚上,我和朋友乔某1、卫某等人一起在胜利烧烤店吃饭。晚上10点多我们出去准备走的时候,到饭店门口见有人打乔某1。我上去拦,又有一群人围着把我打倒在地,随后就被送到医院了。我也不知道被谁打了,我也辨认不出来。

(3)被害人卫某的陈述:2017年1月13日晚上,我和朋友乔某1、李某1等人一起在胜利烧烤店吃饭。吃完饭出来等出租车,在店门口东边不远处停有一辆车,大灯开着,车上坐有几个人。乔某1以为是出租车就招了招手,一会儿车上的几个人过来了。他们就问乔某1指啥哩,乔某1说没有指啥,就开始打乔某1。从胜利烧烤店东边店里又过来几个人也朝乔某1乱打。我和李某1一看他们打乔某1就去拦,他们有人就开始往我身上乱打,把我打晕在地。我又从地上起来和李某1进到旁边的宠物店。刚进到店里,就进来一群人,拿着棍子冲到店里把我和李某1从店里拽出来。有人不知用啥东西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把我打晕了,我就去医院了。他们为啥打我们我也不知道,我也不认识这些人,他们开有两辆车。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13日晚上约22时左右,我看到梁某2、吕某1、徐某8三人从台球厅跑出来,徐某8说张某10和张某3在清风大街和别人发生争执了。吕某1开着梁某2的车带着徐某8和梁某2一起去了清风大街,我开我的奥迪车带着郑某、张某6也跟了过去。我们下车之后,看到张某10、张某3、李某19、段某7、杨某4还有几个年轻人都在胜利烧烤门口站着。我还没弄清楚咋回事,吕某1、徐某8、段某7等人就已经冲到胜利烧烤旁边的宠物店里面,看到吕某1、段某7、杨某4都在殴打一个年轻人。那个年轻人倒地之后,李某1、张某10、梁某2还有其他人都朝那个年轻人身上乱踢。打了一会儿,他们就不打了,随后我们就开车走了。

(2)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13日在胜利烧烤城殴打乔某1、卫某、李某1,当时我去了,但是我没有下车。谢某1叫我去,我去的时候他们都打完了,我都没看见有谁动手。后来我知道有人受伤,我知道有梁某2、吕某1、张某3他们几个人打的。

5.鉴定意见:孟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1、乔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证人杨某2证明:大概在2016年,具体啥时候我不记了,我朋友毛鑫让杨某4把他的摩托车放在海头村张某1那。有一天,张某3在“私房菜”饭店过生日,这个时候我才认识了梁某2等人。不记得是谁将张某1骑我们的摩托车还不给钱的事告诉梁某2了。在喝完酒之后在合欢路碰见了张某1,我们几个人就拦住了张某1,梁某2就开始打张某1了。

3.同案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我听杨某4说,杨某4在2016年让张某1帮他卖摩托车,还让张某1打了6000元欠条。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过生日,我请谢某1、梁某2、杨某4、薛某1、关某5、刘某9、段某2、汤某4、徐某8等人在王婆大虾饭店吃饭,饭还没有吃完,谢某1就走了。结完账看见杨某4和张某1在饭店门口吵架,当时杨某4扇张某1一耳光,段某7也上去打张某1,梁某2给我们剩下的人说不要动手,梁某2上去扇张某1五六耳光。因为杨某4让张某1帮忙卖摩托车的事,张某1没有卖掉摩托车,张某1也没有给杨某4钱。打过张某1的第二天,杨某4、段某7又去张某1家要账了,我不知道6000元是否要到了。

(3)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夏天的时候,我听杨某4说张某1欠他有钱。杨某4还说他去找张某1要账了,最后被派出所带走过。我不认识张某1,也没有殴打过他。我不知道梁某2、杨某4他们是否殴打过张某1。2016年秋天的一天晚上,我和梁某2、杨某4、杨某2、段某7等一共七八个人在合欢路一家饭店给张某3过生日,之后我就直接往北边走回家了。杨某4只给我说去张某1家要钱了,为啥后来被派出所带走了我不知道。

(4)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张某1的事我认可,杨某4说张某1欠他钱,我们就打了张某1。2017年6月3日,因李某2向韩某1(另案处理)索要该在赌场上的借款,韩某1将此事告知了谢某1。谢某1指使韩某1将李某2约到孟州市,被告人谢某1带领被告人徐某8、关某5、段某7、韩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南环路西段对李某2进行殴打致李某2受伤,并强迫李某2不得再索要债务。

1.书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李某2被殴打致伤住院治疗的事实。

4.同案被告人的供述

(1)同案被告人刘某9的供述:2017年5月份,在孟州市,谢某1等人殴打他人这事我没有参与,也不清楚,我只是事后听说好像是两个胖子问韩某1要钱,他们是否动手打人我不知道。我不认识这两个胖子,我只是在梁某2家参与赌博的时候见过这两人,他们是在赌场上放账的。

(2)同案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2017年6月份的时候,当时谢某1带着我、关某5、韩某1、薛某1、黑锋、徐某8、段某7,我不记得张某3在不在了,当时去了七八个人在孟州市处殴打李某2了。我们当时开了两辆车,一辆是谢某1的奥迪A4,一辆是张某6的奔驰车。当时张某6没有去现场,他只是把车借给我们了。当时谢某1扇了李某2耳光,踹了他一脚,其他人没有动手,都是在那站着。我们去那么多人就是给李某2和他一起的那个男的一种威慑,让他们害怕。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6月份,我自己动手打的李某2,其他人是我通知。

(3)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打李某2我没有参与,我没有在场,我不知道这件事。

(4)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5、6月份,因李某2找韩某1要钱,韩某1找到谢某1要他帮忙说这事儿。韩某1将李某2约至南环路,谢某1驾驶张某6的奔驰车、张某3驾驶谢某1的奥迪车,分别带着关某5、张某3、杨某4、薛某2、韩某1等人到南环路找李某2,我们又在关某5家中拿一根木棍放在谢某1奥迪车后备箱内,用于打架使用。见面后谢某1拽李某2,其他人围着李某2吆喝要打李某2,后被李某2朋友郭某4拦开,我们去了至少十个人。我们这么多人围着他目的就是吓唬李某2的,从心理上震慑他,让他看到我们这么多人后产生害怕的心理。

6.辨认笔录,证明李某2辨认出在南环路殴打的人有谢某1、关某5、徐某8。

1.书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党某1被殴打致伤住院治疗的事实。

(4)证人师某证明:2018年3月底,谢某1说是要找党某4,我就问谢某1找党某4有啥事?谢某1告诉我说是前一两天晚上的时候,把党某4的弟弟党某1给打了。

4.同案被告人供述:

(2)同案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谢某1带着段某7、杨某4等人在青年快餐饭店门口殴打党某1、宋某2。我当时在场,没有动手打架。当时谢某1对着金某2的胸口打了两拳。党某1要上去打谢某1,我就把手搭在党某1肩膀上,给党某1说这事你管不了。党某1不听我的,又冲上去打谢某1了,我就不再拦党某1。当时段某7、杨某4二人打党某1,谢某1打金某2。打架的时候,我记得张某3上车上了,没有参与打架。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3月24日这天凌晨,我和白某10、段某7三人从青年快餐店吃完饭出来正好碰到金某2和另外一个男的骑着一个摩托车在饭店门口,金某2给我说了一句玩笑话,金某2想让我去喝酒,我不想去,金某2就拉着我在我的车子后面和我搂着说话,还是想让我和他一块喝酒。最后我将金某2推开,我开着车子和白某10、段某7都走了。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党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辨认笔录:证明段某7、杨某4就是殴打党某1的人。

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3委托谢某1向宫某1讨要270万元的债务,并带领被告人谢某1、梁某2等人前往孟州市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认其家门。2017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徐某8等人到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向其家大门、院墙等处喷漆,用砖头砸其家大门,逼宫某1还账。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谢某1指使梁某2带领张某3、关某5、徐某8等人携带自喷漆到西虢镇西虢村宫某1家门口,向其家大门等处喷漆、贴传单,逼宫某1还账。

(1)证人吕某1证明:2016年的一天,梁某2让我开着车带着关某5、张某3、薛某1、徐某8等人,一起到宫某1家替王某3讨账。当时宫某1家没有人,关某5、张某3、薛某1、徐某8等人从车上拿下来一瓶自喷漆,在宫某1家的门上、墙上、地面上用自喷漆乱喷乱画,喷过后我开车带着他们离开了宫某1家。事后谢某1、梁某2多次向王某3索要替他要账的服务费用,具体王某3给没有给我不清楚。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2、3月份的一天,谢某1当面安排梁某2,让梁某2带着我、杨某4、徐某8、关某5到宫某1家要账,说宫某1要是在家了让他还钱,要是没有在家就在他家门口喷字。后来梁某2就带着我们四个人,购买了自喷漆,开车直接到宫某1家。家门是锁着的,没有人,我们就拿着自喷漆开始在宫某1家的白墙上大门上喷字,喷的是“宫某1欠钱还钱”等字样的黑、红大字。除了梁某2在车上没有下来,杨某4、我、徐某8、关某5都喷了。事前我记得还有一次是王某3带我们去认宫某1家门,当时我和谢某1、梁某2、关某5、吕某1、徐某8、薛某1、张某6等人都去了,这次没有喷漆,就是认一下家门,认家门的时候还有其他人一起去,我想不起是谁了。我记得吕某1和我一起也去过三次。

(4)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左右的一天晚上,梁某2给我联系,让我去武松公园的顶尖台球厅找他,到那以后见到张某3、徐某8、关某5、梁某2、薛某1等人都在那儿。梁某2说谢某1安排去西虢干点事,梁某2就开着他的车带着我们几个人往西虢去,到了一家住家户门前。梁某2安排我和张某3、徐某8、薛某1四个人拿着谢某1事先准备好的自喷漆,往这家住家户的门上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字样。我想着肯定是这家住户欠谢某1钱了,谢某1才安排梁某2带着我们来喷漆的。

4.视听资料:照片,证明宫某1家被泼漆。

(2)证人郭某5证明:王某4住在我们这一排,从东往西数第二家。2017年冬天,有人去王某4家喷漆,将漆喷错了,喷到了她邻居家门上。当时我不知道是谁喷漆弄啥呢,后来听说是喷王某4家,喷到她西邻居家了。我听说是王某4欠别人钱没还的事情。

2.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2017年12月份底的一天,因为没有按时还当月本息四千元,他们在半夜偷偷跑到我家门口,用黑色的自喷漆在我家门口喷一些欠钱还钱的字,当时他们因为数错街门,将黑字喷到李某某的大门和大门口的地上了。栓门是因为我们凑凑钱将十二月份的四千元利息还了,到一月份又没有准时还利息。在2018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早上,我们起床后发现我家的大门从里面打不开了,没有办法我就报警了,后来大定派出所民警将大门从外面打开了,这才知道不知道是谁将我家大门从外面用绳子栓着了,因为我家门口安装有监控,通过监控发现有两个小伙在当日凌晨一两点时,偷偷窜到我家门口,直接用绳子将我家大门从外面拴住后离开了。

3.同案被告人白某10的供述:第一次2018年春节前,谢某1开奥迪车的带着我、张某3、杨某4、杨某2一起去的,我记不清这次段某7是否去了。这次我们没有找对欠账的人家,张某3和谢某1没有下车,我和杨某4、杨某2下车去找欠账的人家,杨某4和杨某2喷的漆,我在边上站。后来大定派出所找我们询问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一次我们喷漆喷错门了。第二次是过了一、二十天左右,段某7开车,带着我、张某3、杨某4四个人去北街冷库欠账人家喷漆了。段某7和张某3没有下车,我和杨某4找到欠账的人家,杨某4拿自喷漆对着欠账人家的大门喷了几下,漆比较少,看不出来效果,杨某4就在大门口找了一根电线,把欠账人家的大门捆住了。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知道这事,不是去要我的账,杨某4手机坏了,修一下要1000多了,杨某4没有钱想借我的钱,我给杨某4说营哥还欠我几千元,我就让杨某4找营哥还我的钱。营哥给杨某4说北街冷库一个叫“花某2”的女人欠营哥钱,营哥就让杨某4去找这个“花某2”要账,要到了就可以还我的钱了。去王某4家两次,都是我让去的。杨某4、白某10、张某3等人就去找“花某2”要账了,最后也没有要到账。

(3)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谢某1开着他的奥迪车带着我、杨某2、张某3、白某10到北关冷库东边的一排住家户,从东往西数第二家要账。我们就拿着自喷漆在这家大门口及墙上喷。这次喷漆段某7他没去。过了三五天左右的一天晚上,谢某1说我们三个没事的话再去北关冷库这家住家户敲门要账。我让段某7带着我们到北关冷库,段某7、张某3他们两个没有下车,我和白某10把这家墙上的电线取下来,将这家大门把手缠上。后来大定派出所的民警通知我去派出所询问栓绳的事情,还问了之前喷漆的事,还告诉我喷漆喷错家了,让我拿500元赔偿给被喷漆这家。

(4)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2月份的时候,一天晚上,我开车带着杨某4、张某3、白某10三个人到一个滨河洗浴的牌子路口,杨某4让停车了说下去拿个东西,我和张某3在车上没有下来。过了有三、四分钟,杨某4、白某10过来上车了,我就把杨某4送到家,把白某10、张某3送到东韩网吧,我就回家了。我不知道杨某4、白某10下车去干什么了。后来大定派出所查到我的车了,说是下车的两个人去敲人家的家门了,我问杨某4去干什么,杨某4给我说去要账了。

5.视听资料,视频截图,证明白某10和杨某4于2018年1月26日凌晨到王某4家捆门。

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等人与杜某1等人双方聚众斗殴中止后,段某7在孟州市青年快餐饭店请谢某1、梁某2、张某6、张某3、杨某4、关某5、徐某8、薛某1等人吃饭。期间,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梁某2将韩某1(另案处理)叫到青年快餐饭店,被告人谢某1、梁某2让青年快餐饭店老板张某4在饭店内给被告人韩某1的左脚打上石膏,被告人张某6以杜某1等人的汽车将韩某1脚压伤为由向杜某1索要赔偿。后杜某1和耿某1一块在孟州市老广场约谢某1、张某6等人说事,杜某1两次分别给了张某66,000元和3万元。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韩某1等人共计骗取杜某1人民币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

(4)证人吕某1证明:自己没有参与与杜某1的聚众斗殴,好像是张某6替段某7出头打架了,具体啥事我不知道。

(1)同案被告人段某7的供述:2016年底,武松公园后门准备打架这件事,我不清楚当时对方的车是否轧到韩某1的脚了,也不知道对方是否赔我们这方钱。

(2)同案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打架散了之后,对方开的车轧住韩某1的脚了,我们去青年餐厅吃饭,谢某1和张某6去找对方说这事,实际上就是去讹对方钱了。第二天中午梁某2接我和徐某8去玩的时候,在他的车上给我和徐某8一人二百块钱,说是我们昨天晚上我们在武松公园打架的辛苦费,梁某2说其他去的人都发有钱。韩某1的脚被对方轿车轧了一下,也没啥事,谢某1他们也没有带他去医院看。谢某1、张某6其实就是假借韩某1脚被轧的事去讹对方钱。

(3)同案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在青年快餐吃饭的时候,张某6提出来让韩某1去医院打个石膏,想以这为理由让对方赔钱,对方赔韩某1钱没有我不知道。但事后几天,谢某1让梁某2给我、张某3、韩某1每人200元。

(4)同案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谢某1说有人在武松公园找段某7事,咱现在去梁某2家拿棍,我们棍装到谢某1后备箱后。我们到武松公园后门,对方准备开车走时,段某7、关某5、薛某1、韩某1等人上去跺对方的车门。当时双方没打架。好像韩某1说拧着脚了,但好像没事。事后张某6提出让韩某1去医院打个石膏,想以这为理由让对方赔钱。对方赔钱没有我不知道。事后谢某1让梁某2给我、张某3、韩某1每人200元。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我认可这个事实,是我让青年快餐老板给韩某1打的石膏,韩某1脚实际没有受伤,没有具体问杜某1要多少钱,让他看着办。当时给了6000元,我和张某6一人2000元,没有给梁某2钱,30000元我没有见过,是否给其他人我不知道。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大概2017年元月,段某7给谢某1说有人要找他事,谢某1让段某7把对方约到武松公园后门,让我回家拿打架用的棍。我开车到武松公园后门后,见对方有两辆车,谢某1、张某6和对方一个人说话,对方准备走时,我看见谢某1跺了对方一辆车一脚,我们这方有两三个人也跺对方同一辆车,对方没吭气,开车走了。对方走后,谢某1让我开车带着青年快餐店老板老张去二院买了石膏,让老张给韩某1打上石膏。谢某1和张某6找对方要赔偿,最后要到赔偿了。谢某1让给韩某1打石膏的,就是想让对方赔钱的。

6.辨认笔录:证人张某4辨认出韩某1就是脚踝处打石膏的男子;搜查笔录,公安机关从梁某2住处搜查出塑料棍、木制棍。

(一)2016年6月22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在孟州市街心花园旗杆附近碰到被害人刘某1,谢某1遂向刘某1索要刘某1欠其的1万余元赌债,因刘某1无力偿还,谢某1、梁某2、张某6对刘某1进行殴打。期间谢某1还持刀威胁刘某1逼其还账,刘某1的朋友刘某3赶到现场拦架。后谢某1和梁某2驾驶谢某1的奥迪A4轿车将刘某1强行带至孟州市党校门口,谢某1、梁某2纠集被告人关某5、张某3、薛某1(另案处理)、吕某1(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对刘某1进行殴打逼其还账。当日3时许,刘某3又赶到孟州市党校门口继续向谢某1求情,谢某1让刘某1离开。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证人薛某1证明:在2016年的一天凌晨,关某5说有一个人欠谢某1钱了,谢某1找到这个人,这个人没有把钱给谢某1,还打了谢某1一拳,现在让我和关某5去党校门口找谢某1他们。关某5骑着他的电动车带着我到孟州党校,见到谢某1的奥迪汽车停在那,张某3让一个20多岁的男的下车,我想着这个人应该就是欠谢某1钱并打他一拳的人,张某3让这个男的跪在那里,然后上去扇他耳光,还用脚踹他。之后谢某1下车拽着这个人的头发把这个人拽起来,吕某1冲上来一脚把这个人踹的后退了几步,张某3过去推这个人,关某5来拿在网吧门口找了一根二三十公分长的黑色皮管上去抽了这个人。随后张某3朝这个人打了几拳,吕某1又冲上去踹了这个人一脚,我朝这个人屁股上踢了一脚,张某3让这个人又跪在那里,谢某1过来和这个人说事,说了几句让这个人上车了。谢某1、张某3、关某5、吕某1和我都动手打这个人了。

2.被害人刘某1陈述:我欠谢某1一万元左右,至今没有还。2016年6月22日2时许,我和杜某2、杜某3在街心花园旗杆南侧时,谢某1带五六个年轻人找到我,当时谢某1手里拿了一把大约20公分左右的刀,谢某1扇我一耳光,我也还了他一下。接着谢某1带的五六个人都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上。他们大约打了我10分钟,然后叫我跪地下,这时我发现我左小臂有一个约3公分左右的刀伤,他们开车把我拉到党校门口,十几个人接着打我。打完后又把我拉到街心花园,杜某3开车把我送到医院了。谢某1大约有30岁,身高1.60米左右,身材较瘦,长发。谢某1带的那些年轻人我都不认识。我现在左小臂有个大约3公分左右的刀伤,头晕。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6月22日夜里,我和刘某1两个是互相殴打的,刘某1欠我1万元的赌债,然后我们将刘某1拉到党校门口,问他要钱,但是最后也没有给我。

(1)收据:证明常某1帮张建新还本金3万元。

(2)借条:2014年8月12日张建新借闫某3人民币3万元,担保人常某1。

(3)常某1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共刷卡3万元。

(4)李某13提交的交易明细:2017年1月5日收到29835元,并于1月5日、6日分两笔转款19835元、1万元。

(2)证人闫某4证明:张建新借过3万块钱之后,陆陆续续还了几个月利息之后,他就没有再还钱了。张建新联系不上了,我就多次和担保人常某1联系,他说他联系张建新,让张建新还钱,他不还钱。我兄弟闫某3就在社会上找人,让他们替我们要钱。后来常某1把三万块钱还给我了。我见过借条,借条上的大概内容是借闫某3三万元,常某1是担保人,利息是多少我不记得了。

(3)证人李某13证明:我是“力诺瑞特”太阳能店的老板,在去年的时候我店内还有一个叫闫某的服务员。闫某给我说她朋友在我的POS机上刷了3万已经到账了,让我将到账的钱转给她。于是我就在5日和6日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给闫某转过去了19,835元和10,000元。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2日,我叫梁某2、张某3、徐某8去常某1家里要钱,但是没有要来钱。1月4日,我叫梁某2、张某3、徐某8、薛某1、吕某1去问常某1要账,然后我还去给他们送饭了。他们到第二天早上7点才走。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底的一天下午,谢某1安排梁某2到大定办祥龙小区讨账,梁某2就和我、薛某1、李某4、吕某1、徐某8一起拿着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到祥龙小区二楼一户人家要账。梁某2就和我、薛某1、李某4、吕某1、徐某8就一直呆在这户家里,不记得是梁某2还是谢某1交代我们不给钱住这里不走,啥时候给钱啥时候走。后来梁某2和吕某1走时梁某2走时给我们说你们几个今天住在这里,我和薛某1、徐某8就在这家客厅的沙发上睡到第二天早上,男主人离开去上班。梁某2带着我们到这个男子上班的地方找到他,将该男子从公司叫出来,弄到梁某2开的车上。拉到光华路红星村口往前200米的地方,梁某2用矿泉水往这男子身上泼,并语言威胁,让其还钱。该男子同意还钱后梁某2就开着车带着该男子和我们几个一起到祥龙小区该男子家拿了银行卡。之后梁某2开着车到孟州公馆找谢某1,谢某1就将该男子带走。之后梁某2就带着我们离开了,一直到晚上梁某2给我、徐某8、薛某1、吕某1各分了一千元现金,说是要账的报酬,谢某1和梁某2得多少报酬我不知道。

5.辨认笔录:经过辨认,闫某3辨认出谢某1就是帮助其在常某1处要账的谢某1。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安排张某3、杨某4非法拘禁张某1的。

(2)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5、6月份张某3在赌场借给张某1人民币2000元。因张某1不还钱,谢某1通过秦某2在海头村找到张某1后,和我、张某3、秦某2将张某1殴打一顿。我们几个看到谢某1动手了,我和张某3也上去用脚踹张某1。秦某2也上去打了张某1。

(1)证人李某5证明:2017年9月7日晚上20时左右,我接住去焦作回来的赵某1回他家。我和赵某1在赵某1家正聊天时,突然进来五个年轻人,对赵某1拳打脚踢,一直把赵某1打倒在地,几个人抬住赵某1拉到外面,然后把赵某1抬到门口一辆车上拉走了。然后我就报警了。他们有五六个人,都是对赵某1拳打脚踢。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孟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明2018年2月28日2时01分孟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136××××××××的手机号报警,惠亿家超市门口往东有人打架。

(2)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3月份一天晚上,一个男子在和王某7聊天时透漏出想和王某7发生性关系,王某7告诉谢某1后,谢某1安排王某7将那个男子约到惠亿家超市门口见面,安排我、白某10、刘某11开车带着王某7到惠亿家超市门口。王某7下车后,我、白某10开车,那个男子来后我和白某10、刘某11将这个男子往车上拉,这个男子不愿意上车,刘某11给谢某1联系,谢某1命令我们无论如何也要将他弄上车,我们三个强行拖拉着将他拉上车,谢某1和师某坐“大单”出租车到后,我们开两辆车将这个男子拉到济源一个偏僻的地方,谢某1将这个男子拉下车,我和师某、刘某11围着这个男子拳打脚踢。在路上,谢某1和刘某11对这个男子进行殴打。后来我和师某去买烟,谢某1联系我们往孟州回,我们就开车回孟州了。后来听白某10说是弄了这个男的几百块钱,这钱拿去加加油还剩有一些。

6.辨认笔录:

(1)被告人郭某1辨认出刘某11就是在车上和自己坐在后排座位上的人。

(2)被害人郭某1辨认出师某就是在车上拿手机转账的男子。

(3)被告人郭某1辨认出白某10就是在车上拿东西让副驾驶位上男子扫,然后将自己钱转走的人。

(一)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1在孟州租房,并到洛阳、济源购买冰毒,多次容留杨某4、张某3、关某5、白某10、师某(另案处理)、王某7(另案处理)、刘某11、孟某12、马某13等人吸食冰毒。

(1)房屋租赁协议,证明苏某1将位于北何庄二楼自建房二楼三间出租给关某5。

(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过现场检测,被告人谢某1呈吗啡阴性、冰毒阳性;马某13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张某3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杨某4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王某7尿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杨某2尿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孟某12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马某13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1)证人王某7证明:在2018年二月或三月,谢单让我搬去孟州市河阳办北何庄村的39号居住,是个小院,坐北朝南,我们住二楼,当时说是给我租的房,二楼一个客厅两个卧室,让我在二楼西边的卧室居住。我也同意了。我就搬到那里和谢某1同居在西边的卧室了。我搬去后才知道,师某也在这里住,师某住东边的那个卧室里。我在这住的一个月里,谢某1去很少。大部分去谢某1都是和他手底下的小弟一起去,在我住的西边卧室里溜冰,也就是吸毒。

(2)证人闫某5证明:2018年3月底或者4月初,谢某1和我在孟州鼓楼一个饭店吃饭时说:“我这有东西,吃完饭去我那耍。”吃完饭后,谢某1开车带着我就往北何庄谢某1租房的地方吸毒,这次就我和谢某1两个人,冰毒是谢某1拿出来的。过有两、三天,我又想吸毒了,我问谢某1有没有东西,谢某1说现在身上没有,谢某1就开车带着我、小健先到吉利区接上马某13,然后谢某1开着车带着我们三个去济源买冰毒,在回来的路上,我们四个人就在车上吸食了刚买的冰毒,到孟州时还剩有一点点,谢某1带走了。

(6)证人李某7证明:2014年至今我在家开了一家家庭宾馆,店名“大唐宾馆”。我宾馆共七层,二楼、三楼宾馆,四楼至七楼长期出租。2017年5月份左右和9月份左右,谢某1等人总共在我宾馆租住有一个多月,他们是断断续续租住的,谢某1他们有时候来人多,有时候来人少,多的时候有七、八个人,少的时候也就是两、三个人,所以他们有时候开一间房,有时候开两间或者三间房。

(7)证人张某4证明:2016年9月份左右,我替谢某1在孟州市公馆租过房,租的房是谢某1未婚妻霍某2叔霍某1的房。因为我丈母娘家就是在孟州公馆住的,谢某1当时给我说他是混社会的,名声不是很好,害怕到时候谈不成,所以就让我替他去租房了。他经常在我饭店吃饭,他让我去帮忙,我也就同意了。

(8)证人王某8证明:我家住于北韩庄村,2015年家里的房开始对外出租。2015年7月左右至2016年7月左右,谢某1的朋友霍某2和另外两个女的在我家三楼租住过一年。他们交了一年房租一万元,押金一千元。住到2016年7月左右,他们也没打招呼就不住了。

(9)证人霍某1证明:2016年3、4月份的时候,我把这套房租给了孟州市青年餐厅的老板张某4了,他在那租了一年到2017年3、4月份。我的这个房子位于孟州公馆,张某4在孟州市供销大厦对面开了一家青年餐厅。

(6)同案被告人孟某12的供述:我是从2015年开始吸毒,中间也跟着谢某1吸过两次毒,分别是:第一次是年初的一天晚上,我因为想吸毒,谢某1就让我到北何庄租房处找他,我就一个人到北何庄租房处二楼卫生间北边的卧室里,谢某1、张某3、白某10、师某、刘某11都在,我到时他们已经开始吸毒了,我就也趁着吸了两口。第二次是在谢某1的奥迪A4车上,我当时想吸毒,向谢某1要一些冰毒吸食,因为我在社区戒毒期间,谢某1不愿意给我,就让白某10开他的车送我回家,在车上,我让白某10想办法给我弄一点冰毒吸食,白某10就到谢某1那里拿来一点,白某10将车开到我家门口,我和白某10就吸食了。冰毒都是谢某1提供的,但是谢某1具体从那里购买的我不清楚。

(二)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15多次容留谢某1、张某3、杨某4、马某13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其位于孟州市化工镇东孟港的家中吸食毒品。

(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谢某1、马某13、张某3、杨某4、杨某2尿检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吸毒冰壶1个、锡箔纸2卷、电子称一个、甩棍1根等。

(1)证人闫某5证明:我去过张某15家一次,是谢某1带着我去他家的。2018年4月份的时候,我从禹州那边买过来冰毒之后,谢某1带着我、师某,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这两个人都是谢某1的伙计,谢某1带着我们到化工镇张某15家,拿出来我买的冰毒吸食了。

3.同案被告人的供述

(1)同案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我在化工张某15家吸食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7年11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谢某1开着他的奥迪A4苏D牌照的车带着我和杨某4、白某10一起到化工镇东孟港村的张某15家,在张某15家客厅左右边第一个卧室内,谢某1将两小包冰毒(每一包不足一克)拿出来,和张某15、马某13、杨某4、白某10先后吸食了。第二次是在2018年2月前后的一天晚上吃过晚饭后,谢某1开车带着我和杨某4一起又到化工镇东孟港村张某15家,在张某15客厅左侧的第一个卧室内,谢某1和张某15分别使用一个“冰壶”吸食冰毒,我和杨某4是在他们两个吸食后,我俩也用这两个“冰壶”吸食了冰毒。第三次是2018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谢某1带着我、杨某4、师某去张某15家吸毒,我记得还有杨某2、马某13也在张某15家吸食冰毒了。

(3)同案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谢某1带着我到化工镇东孟港村张某15家有五六次,每一次去他们都会在张某15家吸毒,其中我在张某15家吸过四次毒。第一次在张某15家吸毒的有我、谢某1、张某3、杨某2、白某10、张某15;第二次在张某15家吸毒的有我、张某3、谢某1、白某10、张某15;第三次在张某15家吸毒的有我、谢某1、张某3、白某10、马某13、张某15;第四次有我、谢某1、白某10、杨某4、张某15。我记不清师某是哪次去吸毒了。

(5)同案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我去过张某15家两次,这两次是今年3、4月份的时候去过他家。第一次我去张某15家的时候,马某13也在他家,我到他家就是找他聊天,张某15问我有没有卖冰毒的,我说不认识这些人。当时,他和马某13都在卧室一起吸食冰毒了。第二次我和闫某5一起去他家的,闫某5找到我说他那里有冰毒,我就和闫某5一起去他家吸食了,当时,马某13也在他家,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吸食了。我去他家两次,第一次我没有吸,第二次吸食了。张某15家有吸食冰毒工具,冰毒是闫某5买的,具体在那里买的,我不知道。张某15提供的东西,我不知道他从那里弄来的。只有第二次吸食了,马某13两次都在,他都吸食了。

(6)同案被告人李某14的供述: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钟,马某13开车让我和他一起去小堂家,到“堂”家之后,过了一会,谢某1带着一个20多岁的男子也去小堂家了,小堂从卧室拿出来一个冰壶,小堂、马某13、谢某1和我都吸食冰毒了。

5、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15家搜查的事实。

2014年11月6日,因被告人谢某1借席某1(另案处理)1万元钱拒不归还双方发生矛盾,谢某1与席某1双方约定在孟州市口聚众斗殴。当日10时许,谢某1带领梁某2、杨某4(另案处理)、范某(另案处理)、刘某7(另案处理)、程某2(在逃)、谢鼎立(在逃)、谢某2(在逃)等人驾驶两辆汽车携带木棍窜至斗殴现场,席某1带领刘某4(另案处理)、刘起飞(另案处理)、闫某7(另案处理)、李某10(另案处理)、郭某6(在逃)等人驾驶四辆汽车携带着关某2刀、钢管等凶器窜至斗殴现场,双方在南环路××村口进行斗殴,造成杨某4、范某、闫某7、刘某4四人受伤。2018年7月31日,经孟州市公安局鉴定,闫某7、刘某4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事后双方私下调解,席某1赔偿杨某4、范某共7.2万元。

1.书证:住院病历,证明刘某4、闫某7、范某、杨某4因打架在医院住院治疗情况。

(3)证人杨某4证明:我们一直开到南环路××××村口十字口后往南环西边一拐弯直接停在南环路北边的人行道里面了,当时谢某1的车子停在前面,面包车停在谢某1车子的后面。我们刚把车停好就看到一辆广汽传祺SUV沿着南环路从路西边往我们这边驶来,离谢某1的车子还有十几米远的时候停车后,从车上下来三四个男子,这些人我都不认识。之后谢某1就一个人也从车里下来和对方说话,具体说些啥我不清楚,对方小伙喊了一句:“拿家伙”,然后我就看到对方的人都去车里拿凶器了,有的人手里拿着砍刀、还有人手里拿着木棍、钢管等凶器。我们的人就赶紧往大巴车上跑,每人都拿了一根谢某1事先准备好的锨把下车,然后我看到骂谢某1的那个小伙用一把大砍刀向我砍过来,我赶紧用木棍档了一下,当时我的木棍直接被砍断了,我就赶紧往后退,退的过程中我发现我的右脸上从右眼角到鼻子处斜着被划伤了,然后我就将锨把扔在地上用手捂着脸部,赶紧退到大巴车后边了。大概持续不到一分钟,打架就结束了,然后不知道为啥了对方的人就开车跑了,谢某1就说先把我送医院,之后我就住院接受治疗了。后来谢某1说席某1赔给我5万元钱。

我这边有刘某1、闫某6、郭某6、豪、刘起飞,还有一个叫“齐”,还有几个我叫不上名字,大概有十几个人吧。谢某1那边去的大概有十二三个人,我叫的上名字的有谢某1、杨某4、范某、大伟还有二伟,还有一些我不认识。

(6)证人李某10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八九点,我走到南环路××××路交叉口的时候,看见席某1和一群人在十字路口东侧路南50米的地方站在那里说话,我下车后看见席某1、刘某4、刘起飞、闫袁峰、郭某6、闫磊和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路边说话里,席某1说他和谢某1因为债务纠纷一会要打架里。过了十几分钟,我们开着车到南环路××××交叉口的时候,我看见谢某1带着十几个人在十字路口路北,刘某4满脸流着血站在南环路的路中间偏南的路边,我们的人都从车上下来,有两个人拿着刀,剩下的人都拿着钢筋棍。谢某1就带着人往我们这边来了,双方就厮打在一起了,当时的场面很混乱。我们听到对方的人也准备开车撞我们,我们就赶紧都上车了跑了。

(7)证人闫某6证明:2014年,席某1叫过我去南环路和三道沟交叉路口,我和闫某7坐出租车到南环路。我见席某1和对方说话了,我在路边站,双方打起来了,我没有参与打架,我看见席某1带着人和对方的人已经打起来了,双方打架的人有拿木锨把、好像还有钢筋棍之类的东西。我不知道双方为什么打架,席某1给我说是要钱。我不是太确定席某1和对方各有多少人参与打架,席某1这方大概有六七个人,对方大概有十几个人。对方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我见闫某7受伤了,闫某7一个大拇指受伤流血了,闫某7看病钱是席某1出的,我不知道席某1出多少钱。

(8)证人闫某7证明:好像是10月、11月份左右,有人叫闫福锋去南环路,好像是有人打架,闫福锋让我们和他一起去,我们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我见很多人,分成两方,路边还停有几辆车,闫福锋带着我们找席某1了,我就认识席某1和闫福锋、马某7,我好像还见钱斌也在现场。双方开始在说话,说了几句话,双方就开始打起来了,我记得席某1这方大部分人拿的是钢管;对方的人拿的是木棍;打架场面很乱,大部分人我都不认识,我也分不清是那方的人了,好像还有3、4个人拿砍刀;双方的人都是拿着凶器朝对方身上打,我没有拿东西,我用拳头上去打了几下,场面很混乱,我也记不清打到人没有,但是我的右手大拇指第一关节被刀砍掉了,砍的就连一点皮了,被谁砍的我不清楚。我是从医院出来后,我听别人说赔我有钱,但是赔我的钱我没有得到,闫福锋拿走了,好像是2、3千元,我也不清楚是谁赔的钱。

(12)证人汤某5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席某1跑到我的公司里面找到我,他哭着对我说:“谢某1刚才带着几个人在合欢路北头打我了。”我就劝他报警,不要再带人去找谢某1打架了。过了三四天的早上10点多的时候,我开车走到南环路大定路红绿灯往北100米的地方碰到了李某10,当时李某10开着车停在路边,车上坐了至少还坐了三个男的年青人,我就问李某10去干啥了,他说:“席某1叫我过去里。”当时李某10也没有说他们去干啥里,因为之前席某1给我说过谢某1带人打他了,我想着席某1叫李某10过去就是找谢某1打架里,我就给李某10说:“你到那里可不敢打架呀。”。过了两三天,席某1去我公司说那天他和谢某1各带了一帮人在南环路打架了,两方都各有两三个人受伤了。席某1还说对方问他要二三十万元,最后他赔偿了对方二三十万才把打架这事解决了。席某1说对方有十几人,都是谢某1叫去的,他们这一方也去了十几个人,其中有刘某1刘某17、闫袁锋,李某10。闫袁锋去的时候带了四五个人,指头折的人就是闫袁锋叫去的,刘某1、刘某17、李某10去的时候也各自带有人去,打架结束后刘某17还问席某1要了8000元。

(1)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和席某1聚众斗殴的事属实,是程某2通知我去的,我通知其他人去的。我们拿的棍棒是我买的,去的时候开程某2的车。最后,席某1赔偿了杨某4、范某的损失,他们看病的时候,我还垫付了6000元左右,后来这钱又还给我了。

4.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刘某4、闫某7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6月17日早上,被告人谢某1以被害人马某1与其前妻李某14有暧昧关系为由,纠集刘某9(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2等人到孟州市将马某1车辆逼停,并将马某1强行带至孟州市南边的黄河大堤,谢某1等人持含透明液体的注射器、匕首等凶器对马某1进行威胁,并让马某1跪在地上,自己扇自己耳光,谢某1、梁某2、李某14等人对马某1进行殴打,刘某9逼其向刘某8写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后刘某9将马某1所驾驶的汽车开走,随后谢某1又让马某1给自己写了一张三万元的借条。至当日11时37分许才让马某1离开,非法控制马某1人身自由约四个小时。

1.书证:借条,证明2014年12月8日马某1被迫向刘某8打了一张1.7万元的欠条。

(4)证人贾某证明:大概是2016年的时候,姚贝和韩某5给我说他们两个跟着谢某1打过一个叫马某1的男子,是谢某1让他们两个去打的,姚贝和韩某5说把马某1拉到黄河滩,在黄河滩沙土地里挖个坑,让马某1跪里面,谢某1指挥人打马某1了,谢某1还让马某1打自己脸。我听说因为马某1欠一个女人钱了,而且马某1经常骗女人钱。我听说打马某1的人有姚贝、韩某5还有刘某9,好像还有一个西虢戍楼村的男子。

(2)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大概是2015年或者2016年的时候,谢某1的前妻李某14给谢某1说有个叫马某1的男子骗了她1万元,谢某1听说后就约马某1要账,第一次是在孟州市光华路,谢某1把马某1约到红星村口,当时谢某1、我、还有2、3个人我记不清是谁了在场。马某1开一辆白色轿车过来了,马某1没有下车,谢某1和马某1说了几句话,我见谢某1从身上拿出来一把刀,朝马某1车驾驶位后车顶砍了两下,马某1开车走了。

2016年1月份的一天,闫某2因女朋友王某1与张某2在一起逛街与张某2发生争执,后闫某2联系到李某12、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梁某2等人,被告人梁某2、关某5、吕某1、薛某1(另案处理)到现场后,梁某2持刀架在张某2的脖子上对其威胁,关某5、吕某1、薛某1(另案处理)、闫某2、李某12对张某2进行殴打。事后闫某2爷爷闫某1赔偿张某2人民币16000元。

1.书证:收条,证明2016年3月10日闫某1替闫某2赔偿张某2一万六千元。

(1)证人闫某2证明: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孟州市三立大世界门口我见到张某2和我女朋友王某14在一起,我就给李某12说了。李某12将我带到三立大世界门口,看见张某2和两个人也到三立大世界门口,这时候梁某2、薛某1、关某5、吕某1等一共有八九个人从车上下来,梁某2带着一把刀走在最前面,我见梁某2用刀架在张某2脖子上,并说了一些威胁的话,随时薛某1、李某12、关某5等人就直接上去对张某2进行殴打,有人用脚踹,有人用拳头打,打了有两三分钟,薛某1、李某12、关某5等人就停下来不再打张某2了。

3.被害人张某2陈述:我和王某14是2015年的时候认识的。2016年的一天,我和她一起在汇丰步行街南口正走哩,有几个小伙把我拦住了问我是不是张某2(张某2,小名张曾用),我说是,之后他们就上来揍了我一顿。揍我的原因应该是我和王某14一起在街上转了吧。开始的时候有三、四个人,后来又开来一辆好像是奥迪车,我看到有一个人拿着刀下来了过来吓唬我,他们打我的时候,我坐在地上,双手抱着头,我不清楚有几个人打我了,他们没有拿东西,都是用拳头和脚揍我了。他们打过我之后,说如果想打架,到顶尖台球厅找他们。我就直接报警了。后来我听说当时带头打我的人叫闫某2。

2016年1月份,因闫某2让被告人梁某2等人帮助其打架,被告人梁某2以被害人张某2报警需要平事为由要挟闫某2打一张1万元的借条给张某6并约定高利息,后闫某2被迫还给张某6三四千元利息。

(1)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月份左右,我们替闫某2帮忙打架第二天,我们又见到了吕某1和闫某2,张某6对闫某2说:因为你的事,把别人打伤了,现在去给你说事呢,你看你说不说这件事,如果说的话你得准备一些钱。闫某2说他没有钱,后来在张某6处借了一部分钱并打了一万块钱的欠条。这事过后,闫某2又去谢某1处借了一次钱,借过之后,他就联系不上了。我们就去找他家人要钱,当时是在黄河滩他爷爷种地的地方找到了闫某2,当时他爷爷也在现场,我们问他要钱的时候,他爷爷当时先还了一万块钱,还剩余有一万来块钱,当时他那里也没有钱了,他种地的地方就在我姑姑家的养牛场附近,他爷爷就说剩下的钱照着我姑姑的脸,他给还上。一开始谢某1还不愿意,我就在里边做了工作,说照我姑姑的脸呢。最后闫某2的爷爷也通过我姑姑将剩下的钱给还上了。

201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梁某2和张某3、杨某4、关某5、段某7、刘某9、韩某1(另案处理)、薛某1(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准备开设赌场骗取钱财,后梁某2等人在位于孟州市会昌办红星村梁某2的家中开设赌场,并给韩某1、薛某1等人提供赌资,骗取郭某4、李某2到赌场放贷。韩某1、薛某1等人陆续向被害人李某2借款2万元用于赌博,并将所有赌资全部交给梁某2,后李某2向韩某1、薛某1索要2万元欠款被谢某1等人殴打。

(5)证人韩某1证明:2017年夏天的时候,梁某2给我们说让我们在推饼子的时候故意输,到时候把一个胖子的钱拐走,梁某2说这钱最后都到他手里,到时候让胖子和他照脸。梁某2还给我们说他已经和这个胖子的伙计一个光头说了,说我们推饼子的这几个人很有钱,到时候和他们合伙弄”“软场””骗我们钱,这个胖子和光头听了这话才会来放账给我们。之后这个胖子和一个光头就过来了,我们就按照梁某2的在推饼子的时候故意输,然后通过梁某2借这个胖子钱,我们借过钱之后按照梁某2说的还是输钱,到最后钱实际都到梁某2手里了,我们一共借了这个胖子一万多。我在梁某2开的赌场待了两天,梁某2给我们说胖子和光头已经没有钱了,放不动账了,和梁某2商量准备弄“软场”骗我们的钱,我听了之后就没有再去梁某2的赌场了。

3.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郭某4给我说梁某2他家开个赌场,想去赌场放账但是身边没有钱,让我和他一起去这个赌场放账,还口头承诺如果挣钱了就给我2分利息。当天我就取1万元给郭某4,和郭某4到梁某2家二楼中间的客厅,看到梁某2和韩某2等十个人左右在客厅坐着,我也是后来才认识梁某2和韩某2的,韩某2他们赌博的钱基本上就是我和郭某4借给他们的1万元钱。

(1)被告人梁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韩某1在我家的时候向李某2借一万多元钱,不到两万块钱,郭某4是中间人,我是担保人,是李某2一次性借给韩某1的。过了没几天,李某2和郭某4就来找我,让我催韩某1还钱,我说韩某1借钱才几天都来要账,再等等吧。再后来我因为清风路打架的事被公安抓起来了,借钱的事咋处理我不知道。韩某1向李某2借钱的事,谢某1不知道。

(2)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梁某2是2017年夏天的时候组织的赌场,只组织了两三天。在去梁某2家赌博之前,梁某2把我、张某3、段某7、黑锋、汤某4、刘某14等人都叫到红星村的篮球场里,他给我们说李某2在赌场上是放账的,到时候都去借李某2的钱赌博,把钱输掉,借李某2的钱都照梁某2的脸,都不用还。梁某2还给我们说他给李某2说过了,李某2放过账之后,设个“软场”骗我和张某3这些人的钱,其实这些都是骗李某2的,他说已经把让我们赌博的时候借李某2钱的事给谢某1说过了,谢某1让梁某2只管去弄。到赌场之后,我没有赌博,其他人赌博了,他们都没有带钱,直接从李某2那里借钱,之后梁某2给我们每个人发了200块钱。李某2问他们要钱的时候,他们没有给,把李某2约到南环路,谢某1打了李某2。我记得谢某1扇了李某2一耳光,踹了李某2一脚,还有人动手没有我不知道。我、韩某1、段某7、谢某1、张某3、张某6、刘某9在场,当时我们其他人上去围着李某2,害怕他跑掉。

(4)被告人杨某4的供述和辩解:我只去过一次梁某2的赌场,当时梁某2、张某3、关某5、段某7、刘某9、韩某1、薛某1、黑锋、李某2都在场,梁某2什么也没有给我说,我不知道李某2在梁某2的赌场上放账了多少钱,只见到韩某1、刘某9输钱,去李某2那里借钱了。梁某2没有给我说过他开设的赌场是“软场”。后来去打李某2之前我才听说梁某2开的是“软场”。

(一)2015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谢某1、张某6等人先后和苏某3在清风路贵州茅台酒馆、西街一住户家赌博并向张某15放账。

(二)2016年夏天,因被害人乔某2与一女子到西街一住户家赌博,赌博结束后,被告人谢某1以该女子欠谢某1赌账为由,让乔某2替该女子还钱,乔某2向谢某1支付2万元。

(四)2017年1月份的一天,在孟州市的弹弓俱乐部附近被告人张某6以其之前帮忙给段某7平事为由,向段某7索要两条好烟,段某7未及时满足其要求,张某6便以此殴打段某7,并在殴打的过程中在车上取出一把带鞘的刀将段某7的胳膊砍伤。谢某1为了化解团伙成员之间的矛盾,积极主动出资为段某7看病。

(五)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1指使被告人杨某4、关某5、吕某1(另案处理)、张某3、徐某8到化工镇一饭店找刘某1要账。

(六)2017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谢某1与被害人李某3同居期间,以做生意,帮关某5“平事”等理由先后多次向李某3借款4.3万元,后李某3向谢某1要借款,谢某1拒不归还借款。

(七)2017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1、杨某4等人到孟州市大定办韩东村找段某7时,该村村民张某3因谢某1等人形迹可疑便上前询问,被告人谢某1遂从自己驾驶的汽车上拿了一把砍刀架在张某3脖子上对其进行威胁,张某3报警后谢某1等人逃窜。

(八)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谢某1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九)2017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4、关某5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十)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4、张某3因吸食毒品被孟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2.证人证言:

(5)证人席某1证明:我是听其他人说的,他们说有个亲戚被谢某1骗了八万元,并说事后通过姚文峰找谢某1说事,给了谢某1两万元才摆平。这个亲戚名字有一个“国”字,姓啥我不知道,家住韩庄的。

(6)证人刘某10证明:2015年初的时候,谢某1叫我、苏小勇到西街“二伟”家赌博,我联系张某26和吴某,苏某3联系“花花”和张某15,我们一起到赌场的时候,谢某1、张某6以及其他人都在。谢某1还在那里放账,张某1从苏某3身上拿了几千元,又通过苏某3从谢某1借钱,共计三万元。第二次还是2015年,苏某3叫我、张某15、“花花”、吴某、张某26、安某去贵州茅台专卖店玩牌九,张某15还是通过苏某3从谢某1拿钱,共计借了五六万,都输给谢某1和张某6了。刘某11也从谢某1拿分好几次借钱,共借了四五万,这些钱也都输了。谢某1后来叫我陪着去找张某15要钱,张某15准备从耿某1拿借钱,还谢某1。耿某1不愿意借非要担保人,谢某1让我担保,我和张某15一人给耿某1打了一张三万元的借条,给了张某15两万七千元,谢某1都拿走了。过来一个月,耿某1让我还款,不还就要扣车,然后我又借了四万元,把耿某1的账还了。

(7)证人苏某2证明:三四年前,我和苏某3一起去清风路和农坛路十字口附近一家卖酒的店铺里,上面有人玩牌,我去看过几次。我和苏某3去的几次,有七八个男的在玩,我不认识他们,听他们说名字有两个人叫谢某1、张某15。

3.被害人的陈述

(2)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2017年11月26日凌晨1点,我经过我停放的货车时,看见一个小伙在货车旁边转,我问他干啥,他说没有事。我让他从我们村里出来,他不情愿。这时,过来一个车,下来几个年轻人,其中一个人过来和我吵架,然后从轿车后备箱拿了一把刀,架到我脖子上,让我道歉。这时,段某7的父亲出来将我和那个人拉开了,我就打110报警。大定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叫段某7家的门,一直没有人开门。我害怕他们找我货车的事,我就将货车停到派出所门口,然后回家休息了。

(1)被告人关某5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一天,我、谢某1、杨某4、吕某1、张某3、徐某8去武松公园台球厅打台球,谢某1说化工有个人欠他钱,让我们去找到人把钱要还来。张某3领着我们到化工这人门口,谢某1没有跟着来。我们到了以后敲门,没有人开门,我们就往回走,半路在化工一家饭店门口,领我们去的人说见欠钱人的车等在饭店门口停,之后杨某4、张某3和徐某8进饭店里找人。后来我们把这个人叫到饭店外,这个人给了1000元还是2000元记不清了,我们拿着钱走了。我们把钱交给谢某1,谢某1请我们吃吃饭就走了。

(3)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份,梁某2、我、段某7、杨某4、吕某1、李某1、陈某、徐某8和卫某三四个人在清风路打过架以后,我们到弹弓俱乐部,谢某1和张某6也在,张某6拿一把长刀,往段某7身上砍,砍了六七下。后来我们看见段某7的右胳膊被砍伤了,就赶紧送段某7到医院缝针。缝针以后,我们就回去了,事后才知道打架是因为张某6帮助段某7说事,问段某7要钱和两条烟,段某7不给,张某6恼了,才发生的打架。这事过了一两星期,张某6拿两条中华烟,说是段某7买的,分了几盒让我们吸。2017年11月份,我是事后第二天听谢某1说在孟州市迎斌家门口用长刀的刀面扇了一个大车司机的脸,把这个大车司机吓跑了。我没有在场,但我知道谢某1、杨某4、段某7肯定在场,其他人我不清楚。

(5)被告人段某7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份,我、谢某1、张某6、梁某2、杨某4、张某3、关某5、吕某1、张某10、薛某1、李延详、徐某8到弹弓俱乐部,张某6对我说之前和杜某1、高某的事,人家报警了他帮我说好了,让我买两条烟。我没有买,张某6就扇我耳光,张某6还拿刀砍我,把我羽绒服砍烂了。之后,我看见我的胳膊流血了,我和梁某2就去医院缝针,谢某1也来看我了。过了几天,我买了两条软中华给张某6了。还有一件事,2017年11月凌晨1点左右,杨某4、杨某2在我家住,杨某2说有人在门口想打杨某4,我们出去以后,见我家后门口停了一个货车,司机和杨某4、杨某2在吵架,货车司机还拿着撬杠跟着杨某4。谢某1来了以后,拿了一把带刀鞘的弯刀,带着刀鞘架到司机的脖子上,司机说:“服了,哥”。我们就回去了,过来半个小时,有民警叫门,谢某1带着张某3、杨某4、杨某2走了。

(7)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份段某7和张某6打架的事情我知道,但是我没有给段某71000元医疗费。关于李某3的事情,我确实借李某3的钱了,我现在正在还,我没有打李某3。2017年11月26日将刀架到张某3的事,当时我只是吓唬他。

5.辨认笔录:证明徐某8辨认刘某1家及向刘某1要账的饭店、张某16辨认张某6。

综合证据:

1.物证:刀3把、电警棒1根、仿真手枪一把、木棍4根、塑料棍4根、吸毒冰壶1个、两卷锡箔纸、电子秤1个、甩棍1根,证明被告人谢某1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已被扣押在案。

2.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某1等十五名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刑事判决书、服刑证明、孟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证明、(前科)刑事裁定书、焦作市监狱罪犯前科证明、舞阳县司法局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徐某8、段某7、杨某4、关某5、张某6、马某13、张某15的前科情况。

(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被告人的银行财产16070.36元予以冻结,查封张某15名下吉利牌豫H×××××车一辆。

(6)孟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3揭发被告人张某15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3、杨某4同时揭发被告人谢某1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3.孟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经过现场检测,被告人谢某1、马某13、张某3、杨某4、关某5、李某14冰毒尿检均呈阳性,并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1、梁某2多次参与,关某5两次参与;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段某7、徐某8、关某5、杨某4、张某6在与杜某1诸人的聚众斗殴行为中主动放弃斗殴行为,是犯罪中止,被告人谢某1辩护人、被告人张某3辩护人关于对与杜某1聚众斗殴该起事实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起聚众斗殴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梁某2、关某5在参与与徐某1诸人聚众斗殴事实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7在参与与杜某1聚众斗殴事实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徐某8、关某5在参与杜某1聚众斗殴事实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6辩护人认为在寻衅滋事王某2、寻衅滋事乔某1、李某1犯罪事实中,通过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予以采纳,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在诈骗杜某1的事实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韩某1左脚被开车轧伤、打上石膏的事实,致被害人杜某1陷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3.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1、张某6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2、关某5、张某3、杨某4、段某7、刘某9在诈骗李某2的事实中,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杨某4明知被告人梁某2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然参与,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4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张某3、关某5、刘某9如实供述诈骗李某2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某1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5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15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某3主动揭发张某15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4、张某3同时主动揭发谢某1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均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谢某1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杨某4、关某5、张某6、段某7、徐某8、刘某9、白某10、刘某11、孟某12、马某13、李某14、张某15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谢某1、杨某4、张某3、段某7、徐某8在缓刑

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6)豫088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谢某1的缓刑部分;撤销(2017)豫0883刑初7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某3、杨某4、段某7、徐某8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谢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34年4月19日止。)

三、被告人梁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30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四、被告人张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除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元。

(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五、被告人杨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除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六、被告人关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七、被告人张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除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八、被告人段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除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九、被告人徐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除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被告人刘某9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一、被告人白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2

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二、被告人刘某1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三、被告人孟某1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四、被告人马某1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十五、被告人李某1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十六、被告人张某1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0

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被告人谢某1、梁某2非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王某3;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非法所得3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武某1;被告人谢某1、张某3、杨某4、白某10、刘某9、孟某12、刘某11、徐某8、段某7非法所得5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侯某2;被告人谢某1、张某3、杨某4、白某10、孟某12、刘某11、段某7非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刘某2;被告人谢某1、张某3、杨某4、白某10、段某7、马某13、李某14非法所得11,6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郜某1;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3、徐某8非法所得1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闫某1;被告人谢某1、梁某2、张某6非法所得3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杜某1;被告人谢某1、张某3、刘某11、白某10非法所得24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郭某1;被告人梁某2、张某6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闫某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九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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