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许女士在一家二手交易平台看中了某宠物店在售的一只约克夏宠物犬,到店支付7180元后将宠物犬带回家中。店员口头承诺,购买后15天内如出现犬瘟、细小病毒两种烈性传染疾病,宠物店承担全部责任。
次日,许女士带该宠物犬到宠物医院做“新宠体检”,结果显示该犬患有“小分生孢子感染”,皮肤存在大量皮屑,需住院治疗。许女士立即将情况反映给宠物店,宠物店则称其可代为治疗照顾,于是,许女士将宠物犬及医院开具的药物一起送至宠物店。
而后,许女士了解到“小分生孢子感染”属于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且容易反复发作,担心影响家人的身体健康,故要求宠物店“退货退款”。宠物店则表示,经过悉心养护并遵医嘱用药,目前宠物犬已无明显皮肤病症状,且皮肤病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宠物店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故不同意退货退款。
协商未果,许女士将宠物店诉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宠物店退款并赔偿检查、医疗费14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宠物店未交付符合健康要求的宠物犬,属履约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钱塘法院判决宠物店返还许女士7180元,并赔偿许女士支出的医疗费用。
消费者购买宠物,可以联系经营者约定到店交易,或者采取“预付款+到店付尾款”的交易模式,避免产生纠纷。如约定以“预付款+到店付尾款”方式购买宠物的,双方应明确预付款的性质、退款条件等。在进行宠物交易时,双方均应仔细检查宠物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经营者对拟出售宠物的生长阶段、习性、病史、缺陷等更为了解,应担负起如实向消费者披露宠物基本情况的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配合、帮助消费者对宠物进行检查,还可根据消费者需求和实际情况再做详细介绍和饲养指导。消费者则应尽量在离店前及时、主动提出对宠物进行检查,或通过立即到宠物医院检查的方式确认宠物健康状况。(□本社记者汤瑜□通讯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