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福懋动物诊疗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8号昌泰尊府7号楼13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文新
当事人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使用假兽药螨炎康(药)的违法行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较好的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假兽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0日
主办单位: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承办单位: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45010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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