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20232251号建议答复的函
雷爱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弃养宠物的处罚立法建议》(第20232251号)的建议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饲养宠物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在为人民群众提供精神寄托和丰富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弃养宠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城市流浪动物越来越多,随之带来影响城市环境、伤人、传染疾病和疫情、破坏生态等问题。你们提出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物质资金支持和科普宣传等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饲养宠物监管工作情况
饲养宠物已成为事关公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事关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社会治理问题。我市高度重视,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多措并举,实施综合治理。
(一)强化组织部署,强化流浪宠物的收治工作
(二)筑牢防疫检疫屏障,扎实做好宠物疫病防控工作
1.筑牢防疫屏障,对犬只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依职责加强对犬只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有效筑牢防疫屏障。一是组织各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依托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共设置狂犬病免疫注射点517个,覆盖全市所有镇(街),方便市民的犬免需求。二是抓好每年的“春防”“秋防”行动,组织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在农村地区开展集中免疫行动,采用进社区、进村入户等方式开展犬只免疫。三是通过检查免疫档案、疫苗管理记录、随机抽查等,开展犬只免疫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向公安部门推送犬免信息。2022年,我市累计免疫犬只18.41万只,犬只免疫实现全覆盖。截至目前,我市已连续10年未发生人狂犬病病例,有效维护了公共卫生安全。
(三)规范动物诊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市农业农村局严把动物诊疗许可准入关,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动物诊疗行业有序发展。一是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督促各区依法实施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公开网上办事指引,严把准入关。全市现有动物诊疗机构约517家。强化执业兽医管理,规范执业兽医备案,目前,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共有备案执业兽医师约1350人。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动物诊疗有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印发日常监管工作方案,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升动物诊疗规范化水平。2022年,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143人次,检查动物诊疗机构938场次,发现违法线索3宗。
(四)注重普法宣传,不断推动科学规范养宠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人在宠物饲养管理方面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宠物饲养人应当依法规范饲养宠物。宠物饲养管理和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工作。
(二)物业服务人对于小区内宠物饲养违法行为有管理义务
(三)宠物饲养人明知宠物有主动攻击性或者携带传染病而遗弃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上述规定,宠物饲养人明知宠物有携带传染病而遗弃的,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宠物饲养人明知宠物有主动攻击性而遗弃的,致人死亡、伤残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宠物饲养人遗弃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宠物饲养人遗弃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宠物饲养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宠物饲养者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宠物饲养者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另外,2022年底,我市起草《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草案)》,拟对擅自放生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宠物饲养者遗弃犬只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深化监管联动,推动规范养宠
(二)强化意识导向,做好文明养宠法治教育宣传
我市将按照市“八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完善饲养宠物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提高饲养宠物普法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一是提升主流价值引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养犬人的责任意识,引导宠物饲养者依法养宠,自觉遵守文明养宠行为规范。二是加大文明养宠宣传力度,创新文明养宠宣传形式,针对养宠人群的特征开展个性化宣传,特别是可以依托社会民间公益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通过主流媒体曝光不文明养宠案例,提醒宠物饲养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养宠,避免冲动养宠。
(三)加强研究论证,针对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市宠物饲养立法和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