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法院将利用财产查控系统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包括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等。但受限于数据信息的不完全,部分财产信息法院不能够通过查控系统及时查询到,还需要申请人及时将自己了解到的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共同促进案件执行。对于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法院会依法采取冻结、查封措施,并及时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加快财产变现。
今天,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为您介绍法院司法拍卖动产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靓号拍卖或有最低消费
肖某申请执行杨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杨某、李某应向肖某偿还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发现杨某、李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申请人肖某提供,李某名下有15****66666手机号的使用权。法院核查属实,遂对该手机号启动了强制司法拍卖程序,因手机号码的价值难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承办人经合议确认了起拍价。最终手机号以56100元成交,现已完成交接手续。
法官提示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仅源于法院调查,也源于当事人提供,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过去较为熟悉,当事人了解的财产状况更为清晰,法院调查与当事人提供线索相结合,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执行工作。手机号码的拍卖目前规模有限,且根据以往拍卖的经验,可能存在较高溢价而产生竞买人悔拍的情形,本案以5000元的价格起拍,经多次竞价以56100元成交,一定程度体现了该号码的市场价值;同时,手机号码以往可能存在话费欠缴、通话套餐有问题等瑕疵,且特殊数字组合的手机号码(即所谓“靓号”),运营主体可能会有特殊规定,如最低消费、最低预存等,竞拍人应仔细阅读拍卖公告中的提示。
案例二
司法拍卖“玉石”应注重竞买需知
某银行申请执行王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王某应向某银行偿还借款17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经财产查控,法院冻结了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处房屋。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向法院提出,其向银行贷款系用于玉石贸易,因疫情影响,交易市场关闭,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产生欠款,希望能够以玉石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债务。法院组织双方谈话,就处置玉石的价格及方式达成了一致,针对在案玉石启动了强制拍卖程序。经拍卖,玉石所得价款足以偿还被执行人债务,现本案已实际执结。
案例三
邮票拍卖难以合理评估资产价值
孙某申请执行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孙某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陆某的财产线索,即名称为琴棋书画丝绸的邮票若干。由于邮票不同于房产、车辆等常见的可处置财产,为便于评估财产价值,承办人向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具调查令,查明被执行人陆某进行邮票交易的平台为北交所福利特邮币交易平台,并调取了其历史交易数据。经查询,被执行人陆某名下的名称为琴棋书画丝绸的邮票持有数量为3400版(一版即一枚),价格随市浮动,邮票由交易平台统一保管,可随时提货。承办人对上述邮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将调取的邮票交易信息提供给评估机构,后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了上述邮票的市场价值。拍卖成交后,承办人向北交所福利特邮币交易平台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陆某名下的名称为“琴棋书画丝绸”的3400版邮票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邮票作为法院拍卖物品并不常见,由于市场上可供参考定价的类似邮票较少,价值难以确定。执行中法官会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在特定范围内开展调查,明确邮票的流通情况、交易行情等,以便后续评估资产价值。同时,拍卖前应明确财产的保管人,以此区别对待拍卖成交后的交付,如邮票由被执行人直接占有,拍卖成交后,应由被执行人交付买受人;如邮票由交易平台统一保管,则由法院向其出具协助执行材料完成变更登记。
案例四
宠物或可成为司法拍卖对象
申请人北京某信息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肖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肖某未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中心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将宠物从申请人处接走并给付宠物寄养费用。执行过程中,因肖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考虑到因饲养宠物会令该中心继续扩大损失,且宠物本身具备财产价值,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拍卖肖某所有的宠物犬,最终宠物经多轮竞拍成交,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由于网络司法拍卖存在打折上拍的情形,最终拍卖成交价较其市场价值可能会存在部分折损,因此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