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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是我们党的根本法,是党的全部活动的总章程。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党的十七大对十二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做出了第5次修改,于2007年10月21日通过。

一、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二、党的指导思想(亦即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三、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四、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五、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六、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七、党章对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八、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学习辅导】

一、十七大党章修改新内容速读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至十六大先后制定、修正过十六次党章。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制定过七部党章。其中一大到六大制定的六部党章,都是在共产国际直接指导帮助下制定的,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幼年时期党的建设的一些特点。1945年七大制定的党章,则是在1943年共产国际解散后由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制订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和党的建设上的完全成熟。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党的十七大对十二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作出了第5次修改,于2007年10月21日通过。党章修正案按照中央确定的修改原则和全党同志的愿望,从八个方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党建工作的制度创新成果。

1、增写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

新党章总纲部分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有利于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2、新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大理论观点。

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重大论断写入党章,对于动员全党更好地把握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新增“和谐”表述,并写入实现奋斗目标的布局和路径。

“和谐”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里。新党章把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奋斗目标表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高度,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4、增写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

回顾改革开放的历程,从最初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到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三位一体,再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表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涵更加丰富。

5、在重大工作部署方面,增写了宏观调控、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型工业化道路、创新型国家、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内容,并新增了党在领导军队建设、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统战工作、外交工作等方面形成的方针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十六大党章修正案“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新党章首次写入“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6、在党的建设方面,新增十六大以来取得的重大认识和成果,并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

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党的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认识和成果写入党章,并在原有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增写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内容,体现了我们党对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生死存亡的腐败问题的充分自省和高度重视。

7、新增几项具有基本性质的制度性规定。

主要包括: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以及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等。

8、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各级组织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充实。

新党章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干部“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加强道德修养”的表述,要求党员干部“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在“党的基层组织”一章中,经过修改,增写了对党员进行服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等内容,从而强调了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要求。

新党章还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内容,在扩大党内民主方面也有突出的表述,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出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此外,还把“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些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认识和成果等内容写入党章。

二、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深刻影响党的先进性建设

党的先进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制度的先进性上,制度的先进性保障党的先进性。我们党成立80多年来、特别是执政50多年来,始终把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作为保障党的先进性的一项重要课题,从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不同层面上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为党员干部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不断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证。

1、马克思主义政党监督制度建设理论中国化的历程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马克思主义学说及其无产阶级政党监督制度建设理论为指导,结合建党建国实际和时代特征,深刻总结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汲取包括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共产党在内的中外政党建设的经验教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政党监督制度建设理论的中国化,形成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缔造无产阶级政党活动中,构建了比较完备的党的建设理论形态和制度体系,形成了无产阶级政党监督制度建设理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实施党内的民主监督,是巩固党的组织、纯洁党的队伍的最好办法。他们把巴黎公社创制的几项民主监督制度(对公社的公职人员实行普选制、随时撤换制和只付给公职人员相当于熟练工人工资的薪金制)作为防止人民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两个正确的办法”。在俄共(布)和苏维埃政权建设过程中,列宁也精辟地指出:要使广大群众自觉有效地开展监督,不仅要有监督的依据,而且要有一定的制度保障;监督制度建设是“由社会主义的第一步进到社会主义的第二步”的必经步骤。因而,建议把中央全会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提高中央全会的地位和中央委员会的权力;公开评价党的领袖人物的缺点和不足,将党的领导集团置于全党的监督之下;在党内建立与最高决策机构权力平等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并与工农检查院结合起来,共同监督党的中央机关和领袖人物等等。

由此可见,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既要继承马克思主义政党监督制度建设理论,充分吸收我们党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洗礼不断探索和积累起来的优良传统和基本要求,又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增添时代内容,反映时代特征,体现出了时代性和创新性。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思想理论,既蕴涵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理论体系和经验总结之中,又不断适应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不同时期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需要,巩固和增强了党执政的思想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党的先进性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2、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是先进性与广泛性的辩证统一

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是先进性和广泛性的辩证统一。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骨干,要带头倡导民主,接受监督,保持廉洁,体现先进性;同时,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广泛性,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让党员和群众管理国家,监督政府和干部,把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凝聚、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增强党的社会影响力和凝聚力、创造力。

由此可见,民主不仅仅是思想和作风,更重要的是一种先进的执政理念、先进的制度安排和先进的监督机制。坚持发展党内民主,靠人民执政、为人民执政,是党的先进性建设和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共同本质要求和价值目标。80多年来,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始终做到了“两个强化”:一方面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人民主权思想和公仆意识,用制度的力量引导党员干部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另一方面不断强化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和主动监督意识,冲破和克服一切不适应民主要求的思想观念的束缚,以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体现民主监督的广泛性,形成党内与党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有效保持了党的先进性。

3、以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

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既注重落实全体党员干部在监督制度建设上的共性要求,不断强化“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确保党内监督制度在全党的贯彻执行,又力求体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要求,使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的改变而改变,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使党内每一项监督制度真正为每个党员干部所理解、所接受。

实践表明,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深刻影响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党的先进性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保证。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保持党的队伍的先进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胜利地实现自己历史使命的基本条件之一。新世纪新阶段,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应对严峻挑战和考验,要永葆先进性,必须以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以健全的制度组织自己,以严密的监督约束自己,特别是以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来延续、丰富和创新党的先进性建设,完善和健全党员干部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的制度体系和监督机制,从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深化对党的先进性建设规律的认识。

【思考题】

一、填空

1、中国共产党以、、和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2、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是年满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

3、十七大党章共有章条。

4、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

5、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的先锋战士。

6、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是。

7、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

8、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

9、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10、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权、权和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11、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算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党员的党龄,从算起。

12、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3、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年。党内的最高处分是。

14、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领导,同时受领导。

15、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是中国共产党的。

16、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

17、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有利于,有利于,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18、坚持、坚持、坚持、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19、党的思想路线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20、党的领导主要是、和的领导。

二、选择

1、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增添入了党章。

A、邓小平理论B、三个代表重要思想C、科学发展观

2、下列哪个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不由选举产生___________。

A、党支部B、党组C、党的基层委员会

3、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____________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A、两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

4、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_______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A、3B、5C、6

5、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_________、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A、降职B、降级C、撤消党内职务

6、党章第二条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A、宪法和法律B、法律和政策C、党的章程和纲领

7、党章规定,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

A、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B、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C、基本实现现代化。

8、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提出,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A、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B、个别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C、个别领导、民主集中、集体酝酿、会议决定

D、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集体酝酿、会议决定

9、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_____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A、群众B、社会C、社会团体

1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A、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坚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集体和其他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11、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增添入了党章。

12、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民主集中制

C、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A、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B、在不执行的同时C、在应执行以后

14、党同国家机关的关系是。

A、党同国家机关有密切联系B、党同国家机关没有直接联系

C、党领导国家机关,同时保证国家机关独立开展工作

15、发展党员要坚持原则

A、个别吸收B、多多益善C、集体入党

三、简答

1、中国共产党是两个“先锋队”,这两个“先锋队”指的是什么?

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什么?

3、党的反腐败方针是什么?

4、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统一规定的誓词是什么?

四、论述

1、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是实现哪五大转变?

2、党章修正案增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意义何在?

3、请结合实际谈一谈共产党员应该如何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

思考题答案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十八岁3、11章53条4、实现共产主义5、共产主义觉悟6、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7、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8、私利和特权9、两、预备期10、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11、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一年、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12、惩前毖后、治病救人13、两、开除党籍14、同级党的委员会、共青团上级组织15、党徽党旗16、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17、发展、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8、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19、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政治、思想、组织

1、C2、B3、C4、A5、C6、B7、A8、A

9、A10、A11、C12、B13、A14、C15、A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2、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3、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

4、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1、答: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努力实现五大转变:

一要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当前,存在于某些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头脑里的发展观念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有的依然把“发展是硬道理”简单地理解为“增长是硬道理”,有的依旧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视为“以速度为中心”,还有的不惜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追求产值,甚至弄虚作假,贪大求洋,热衷于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借“统筹”之名搞新的形式主义,如有的打着“统筹城乡”和“城乡一体化”的幌子,动辄提出搞什么“国际一流”、“超一流”,歪曲和背离科学发展观的真正内涵;有的热衷于贴“标签”、炒概念,以口号代替对“五个统筹”的具体贯彻落实。

二要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一是要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二是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标,加大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全社会提倡绿色生产方式和文明消费,形成有利于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三是要以科技进步为支撑。

三要进一步转变经济体制。要着力推进以下几项改革:一是要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等改革,从体制上解决产业结构趋同、增长方式粗放、低水平扩张的问题。二是要消除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引导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合理配置,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三是要深化社会领域的改革,推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四是要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为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创造条件。

四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抓紧建立对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价的新的指标体系,不应仅仅考察GDP的增长,还要同时考核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其他指标,引导各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五要进一步转变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决克服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注意在实践中形成新思路,在群众中寻求新办法。要着力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惟其如此,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落在实处,才能真正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2、答:第一,可以帮助全党同志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

第二,可以帮助全党同志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

第三,可以激励全党同志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广阔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的要求,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在这个实践中,一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只要我们坚持这样做,就一定能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3、(略)

第二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导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一、《党纪处分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党纪处分条例》的制定依据,是指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的基本依据,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的依据:一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二是宪法、法律;三是党的建设的实践。

二、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动中,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基本原则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是指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遵守的原则或者准则。可以把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概括为:以违纪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四、违法,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不遵守法律或者法令的行为。犯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七、所谓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八、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是指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的要求,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九、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公司)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十、失职、渎职行为,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公共财产具有经营、管理职责的特定人员中的党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十一、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党纪追究的行为。

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指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一、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首要的是必须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党纪处分工作,否则,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二、《党纪处分条例》的基本任务: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二是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三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四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五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见《党纪处分条例》第11条即:改组和解散。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但是,怎样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进行改组或者解散呢?《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2条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四、《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这是党内法规对于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一定时限内担任党内外职务的资格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纪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至14条关于党员受到处分后在选拔任用上应当有一定限制使用年限的规定,不但可使违纪党员受教育,又不致发生一旦受党纪处分长期受影响的情况,还可以省去解除处分的繁琐手续。《党纪处分条例》之所以未作出解除党纪处分的规定:一是认为解除党纪处分没有意义,不能改变过去党员确实违犯了党的纪律并且受到过党的纪律处分的历史情况;二是解除处分会给党的各级组织增加很大的工作量。

五、《党纪处分条例》13条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六、纪律处分运用具有如下特征:

1、纪律处分运用的主体是纪检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

2、纪律处分运用的对象只能是违纪主体。

3、纪律处分运用是纪检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将《党纪处分条例》具体适用于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党纪处分条例》具体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有时又将“纪律处分运用”称为“纪律处分适用”。

七、实施党纪处分必须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八、量纪情节具有的特征:

1、量纪情节是确定违纪情节的表明违纪行为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2、量纪情节只能在《党纪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发挥作用,不能在规定处分的范围之外给予党纪处分。

3、量纪情节只是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具体落实党纪责任或者实施党纪处分的根据,每一个案件都有各自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情节,所以其量纪情节也往往各不相同。

九、量纪情节的分类

1、规定情节与参考情节。

2、从宽量纪情节与从严量纪情节

十、其他规定的几个概念:

1、重犯

《党纪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2、合并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从一重处分与法规竞合

见《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该条实际上是对从一重处分和法规竞合的规定。

(1)从一重处分,即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法规竞合,即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见《党纪处分条例》第44条。

4、共同违纪

共同违纪,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见《党纪处分条例》第27条、第28条。

5、比照

比照,即对于《党纪处分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适用的条件:在违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相同,只是客观表现不同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比照。

十一、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见《党纪处分条例》第34条。

1、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2、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指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从事特定公务的人员。

以上四种人员中,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其余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这里的“企业(公司)”,既包括国有企业(公司),也包括除国有企业(公司)之外的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

十二、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

1、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划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是失职、渎职行为的集中体现。

十三、主动交代和从轻处分。见《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

1、主动交代。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问题。

2、从轻处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四、对预备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以及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见《党纪处分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

1、对预备党员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有三: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

(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3、对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

(1)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2)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十五、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的处理。

1、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41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的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41条第二款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是指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的处理,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十六、党纪处分决定的落实。

1、党纪处分决定的落实。《党纪处分条例》第42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十七、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一定要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严肃处理。在实际工作中,查处这种违纪行为,应当把握:

1、只要有违反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行为,首先应当对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即:对于这种违纪行为追究的起点是批评教育。

2、对于违反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行为,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十八、关于组织、领导、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我国党纪国法所明令取缔的“一贯通”、“先天道”等反动会道门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行为。

十九、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党纪处分条例》第58条规定查处这种违纪行为应当注意:

1、明确认识无论是编造还是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都是一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错误行为,共产党员凡是有这种违纪行为的,都应当予以追究。

2、在具体查处案件时,要注意把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与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两个不同违纪行为的区别;对于有前一个违纪行为的,情节较轻的,就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则应当给予党内重处分;对于有后一个违纪行为的,情节较轻的,主要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再给予党纪处分。

二十、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身份证明,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60条“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十一、在干部选拔任用或者选举工作中违反规定,以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二、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65条。我们要把握,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党员只要是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就应受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对于组织上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党员在提出个人意见的同时,表明服从组织决定并且在实际行动上也确实服从了组织决定,就不属于违反党的纪律,更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二十三、在考试、录取工作中违反规定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67条,指行为人在各种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理时,按《党纪处分条例》第67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四、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79规定,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经手、管理公款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二十五、贪污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十六、受贿行为和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

受贿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二十七、挪用公款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规定,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十八、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110条。

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虚假鉴证;二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问题。

二十九、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将隐瞒、截留款私分的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113条。

处理该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含义。“隐瞒”是指本来有的收入却通过种种手段不让有关部门知道;“截留”指的是利用经手某项财政收入的便利对该项财政收入予以扣留;“坐支”指的是某些单位擅自从业务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有关费用。

3、要注意对私分“隐瞒、截留款”行为的处理,按《党纪处分条例》第113条第二款规定,对这种后续的私分行为要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三十、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140条规定,是指党员以各种手段对党员、公民的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以私自扣押、销毁批评、检举、控告材料,故意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泄漏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手段侵犯党员、公民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三十一、侵犯他人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142条规定,是指党员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采取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三十二、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144条规定,是指党员违反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的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三十三、诬告陷害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147规定,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

三十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149条规定,是指以非法获取荣誉为目的,通过虚构、谎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单位骗取不应当由本人所得的荣誉,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三十五、通奸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是指男女双方出于一定感情因素而自愿发生不正当关系,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三十六、进行色情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155条规定的进行色情活动,是指党员进行本条例第156条、第157条、第158条、第159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色情活动,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三十七、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等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156条。

三十八、观看淫秽影视书画、观看淫秽表演、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158条规定,是指党员违反有关规定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淫秽表演或者组织进行淫秽表演,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三十九、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见《党纪处分条例》第169条,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对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了特定的犯罪对象,即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是国军用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党纪处分条例》的本条规定则没有这些限制

一、填空题(15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依据和、法律,结合制定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五条原则,分别是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原则、原则和原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和。

4、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

5、党员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又发现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8、条例规定,对组织淫秽表演者,给予处分。

9、条例总则指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施惩戒与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二、选择题(35分)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

A(①②)B(②④)C(③②④)D(①③②④)

①警告、严重警告②撤销党内职务

③留党察看④开除党籍

2、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A、1年B、2年

C、3年D、4年

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A、10天B、一个月

C、2个月D、5天

A、警告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5、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是

A(①②)B(②③)C(②④)D(①④)

①按照预算核拨国家财政经费的。

②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④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

6、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该

A、同时追究责任B、开除党籍

C、继续保留党员身份D、进行审查,或重新登记或开除或追究责任。

7、某党员有2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分别受到严重警告和留党察看处分。按合并处理规定,该党员实际受到何种处分

A、严重警告同时留党察看B、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D、开除党籍

8、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分别处分。

A、个人所起作用大小B、职务高低

C、性质严重情况D、个人所得数及其所起作用

9、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益的,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A、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B、应当追究家属的责任

C、具体情况具体对待D、看收受财物的多少来决定。

10、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可以这样处理

A、因为还不是正式党员所以不受党纪约束。

B、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C、应保留预备党员资格。

D、视情节轻重定,轻则保留,重则取消。

11、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

A、撤销党内职务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D、严重警告

12、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入境的行为,属于

A、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B、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C、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D、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3、本单位、本部门出现了严重违法行为,党组织负责人。

A、应受到党纪处分

B、不应受到党纪处分

C、若存在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现象的,要受党纪处分

D、说不清

14、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的,可以给予处分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15、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A、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没有表决权、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有表决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三种权力都有

16、对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作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

A、坚决辞掉

B、看情况而定

C、领导请客可以去

D、朋友之间可以去

17、夏季高温,执法工作非常辛苦,局长特意从罚没款中拿出一定的钱,分给大家。该局长的行为

A、体现了公平、体谅

B、事后补个手续更合理些。

C、如果局长自己不拿,就不属于违纪行为。

D、违反了党纪,要给予警告或撤职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18、因受贿给国家集体、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

A、撤销党内职务B、赔偿损失

C、留党察看一年D、开除党籍

19、是否实施党纪处分,一般的决定程序是

A、主要负责人讨论决定B、一把手决定

C、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D、都不对

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

A、(②③④)B、(①④)C、(③④)D、(①②③④)

①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②严肃党的纪律

③纯洁党的组织

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21、对于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

A、自然放弃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C、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党员受到处分,一年内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职的党外职务。

A、警告

B、严重警告

C、警告或严重警告

D、留党察看

23、下面哪项行为是不属于违犯党纪行为范围的

A、老干部赵某退休后,到一家企业任经理

B、老干部李某退休后利用原来在职时的影响力,为自己的亲戚谋到了一个好职位。

C、因管理不善,致使公共财物失窃的。

24、对“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正确的是

A(①②)B(①②④)C(②④)D(①②③④)

①一切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党纪约束

②无论谁违犯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

③不管你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同样受党纪约束。

④应当受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2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

A、自然撤销B、暂时保留

C、视情况而定D、每悔过表现的,可以保留

26、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7、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

A、解散B、重新成立

C、改造D、改组

28、某局长儿子结婚,局长管辖的各位单位人员送去了巨大数额的红包,社会影响很大。

A、这是正常的传统礼节

B、送钱数额大小只说明他们关系好坏。

C、这已经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要受党纪处分。

29、下列哪项行为不属于贪污受贿行为。

A、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

B、利用职务动更,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财物

C、以单位公款进行股票投资

D、接受他人宴请。

30、下列哪几项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A、(①②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③)D、(②④)

①与亲友经营的单位有业务上往来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朋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产品③从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④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销售商品。

3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人民利益及公共财物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A、一定B、较大

C、不必要D、重大

三、简答题

1、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2、违纪和纪律处分

3、再度违纪和再度违纪

4、政治纪律

四、论述题

1、党员王某为XX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这一现象你认为:没有违反党纪法规?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如果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王某要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吗?为什么?

2、下列哪些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为什么?

①借用了值勤中扣押的摩托车,第二天准时还到单位。

②违反有关规定为朋友提供担保。

③在境外注册公司。

④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

一、填充题

1、党章宪法党的建设的实践

2、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党组织党员

4、改组

5、开除党籍

6、非法所得

7、20031231

8、开除党籍

9、教育

二、选择题

1、(D)2、(A)3、(B)4、(C)5、(B)6、(D)7、(D)8、(D)9、(A)10、(D)11、(C)12、(A)13、(C)14、(D)15、(A)16、(A)17、(D)18、(D)19、(C)20、(D)21、(B)22、(C)23、(C)24、(D)25、(A)26、(B)27、(A)28、(C)29、(C)30、(B)31、(D)

1、党纪面前人人平等,是实施党纪处分的一项重要原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平等的。它适用于全体共产党员: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遵守党的纪律,任何党员的行为都要受到纪律的约束,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第二,党的纪律是公正的、严肃的。任何党员的违纪行为都必须受到纪律的追究。

2、违纪,是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纪律处分,是指党的纪律处分,亦可称为党纪处分,是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有关党规党法的规定所做出的纪律处罚。

3、再度违纪,是指故意违纪受到处分后又故意实施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再度违纪,是指出于故意的心理过错而构成的违纪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因而构成违纪的行为。

4、政治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言论和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切行为规范。

(自行发挥)

第三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二、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三、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党内监督的核心

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党员干部行使的权力予以有效的制约,即通过揭露、评价、控制、约束等监督特有的形式和功能,对行使的各种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力量,保证权力能够以正确的目的、按照正确的方式去规范地运用。

五、党内监督的任务

以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其他规章制度为依据,监督和督促党的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方面的情况,防止和抵制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形象,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

六、党内监督的根本任务

党内监督就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其根本任务,是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构成和可靠保证。

七、党内监督的特点

1、相对的独立性。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这是实施监督的一个基本前提。

2、斗争性。由于监督主要是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而纠偏活动都是在对方主观不自觉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的,监督纠正其错误行为,就是要突破违背被监督者的意志。因此,监督本身不能不是一个斗争过程。

3、直接强制性。就是运用各种政治手段和组织手段,直接对被监督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强制性纠偏。

八、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九、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4年2月17日向社会公布。这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一、以党内民主为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根据党情、国情以及现阶段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承受力,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等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三、重大监督问题初步解决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如何行使党章规定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利?……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还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这一个重要创举,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一把手”违纪违法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要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一把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决定了必须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从党的法规层面明确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对于从严治党,治理好整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五、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六、监督职责划分更明确

条例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其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

七、党内外监督相结合

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中共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八、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作法,不再停留在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于年月日颁布。

2、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特别是。

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的专门机关。

4、凡属的大事,凡属的问题,凡属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7、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

8、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9、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10、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1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的依据是。

12、条例规定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对象有和。

13、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14、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通报。

15、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16、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的责任。

17、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18、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9、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和,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20、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并。

二、不定项选择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由组成。

A、总则B、监督职责C、监督制度D、监督保障E、附则

2、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时,可采用表决方式。

A、口头B、举手C、无记名投票D、记名投票

3、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A、集体领导B、民主集中C、个别酝酿D、会议决定

4、发现领导干部在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A、政治思想B、履行职责C、工作作风D、道德品质D、廉政勤政

5、党员有权了解本人自己所提的处理结果。

A、意见B、建议C、要求D、困难

6、党内监督的特点:。

A、相对的独立性B、斗争性C、直接强制性D、非强制性

7、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问题。

A、重要B、具体C、复杂D、次要

8、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A、任何党员B、任何组织C、党员干部D、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9、申诉期间,处理决定的执行。

A、不影响B、影响C、暂缓D、停止

10、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

A、表扬B、奖励C、批评D、教育

11、舆论监督属。

A、党内监督B、党外监督C、群众监督D、媒体监督

12、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A、生活作风B、工作作风C、党性党风D、思想作风

13、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作为重要内容。

A、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

B、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

C、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性党风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

D、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风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

14、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A、重视B、支持C、注重D、引导

15、发现领导干部在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A、政治思想B、履行职责C、工作作风D、道德品质E、廉政勤政

三、简答:

1、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2、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3、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有哪些?

4、党内监督制度有哪些内容?

四、论述:

1、请阐述党内监督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2、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3、党内监督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1、2003、12、31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3、党内监督4、方针政策性、全局性、重要干部5、民主集中制6、议事规则7、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8、个人重大事项9、每年10、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11、中国共产党章程12、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13、上级纪委14、下属党组织和党员15、领导班子16、主要责任人17、上级党组织18、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19、决议、决定、中央政治局会议20、认真复议、复查、作出结论

1、ABCDE2、ABCD3、ABCD4、ABCD5、AB

6、ABC7、B8、D9、A10、AB

11、BD12、C13、A14、AB15、ABCDE

1、答: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2、答:(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答:(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4、答: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1、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2、答: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一把手”违纪违法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要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一把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决定了必须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从党的法规层面明确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对于从严治党,治理好整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3、答:党内监督就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其根本任务,是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构成和可靠保证。

第四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共5章3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党员权利”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容;第三章“保障措施”用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第四章“责任追究”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既包括离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二是既注意继承,保留了“试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行使途径和保障办法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三、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目的及依据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生活正常化的前提和基础。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1、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党内民主是党内集中的前提和基础,党内集中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求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第一,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力求形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目的。第二,保障党员充分行使监督权,开展党内监督,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途径。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党内法规,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制定。

四、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本条例是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起草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给予解释、答复的条规的解释及适用问题,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等以书面形式向中央纪委提出。对于所要请示的问题,有关纪委、纪检组应尽可能搞清情况加以研究并提出意见。对需要解释的问题,由中央纪委商中组部予以答复。这种解释性答复具有权威性,是有权解释。

本条例自2004年9月2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04年9月22日起,党的各级组织和纪检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本条例开展保障党员权利工作。

一、制定目的和基本原则

1、关于党员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党员权利是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员参加党内生活的权利。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权利体系,还可以分解为:参加会议权,阅读文件权,接受教育和培训权,参加讨论权,建议和倡议权,批评权,揭发、检举权,要求处分、罢免或撤换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辩权,作证和辩护权,不同意见保留权,请求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党内法规,是党员参加党内活动的根本依据。

2、关于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含义:一是党的纪律是全党统一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适用于全体共产党员。二是必须平等地适用党的纪律。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各种特权思想。只有消除特权思想,才能真正实现每个党员不论身份、学历、职业,都平等地享有和行使党员权利。

3、关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二者同时产生,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党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

党员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全体共产党员在党章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党员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必须尊重其他党员的权利,不得以行使权利为由侵犯他人的权利。

4、关于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当有侵犯党员权利的违纪行为发生时,必须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还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二者互相联系,不可或缺,是正确认定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行为最为关键的要求。

二、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

1、党员享有的参加会议权、阅读文件权、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权利。

2、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权。

3、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权。

4、党员的批评权、揭发、检举权、要求处分权和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

5、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8、党员的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三、关于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

1、如何保障党员参加党内有关会议的权利

2、如何保障党员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权利

阅读党内文件的权利是党员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可以保证党员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知晓党组织对当前形势的估计以及对有关工作的部署,便于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

考虑到党员个体的复杂情况,本条例规定,对“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这里所指的“缺乏阅读能力”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因文化水平太低而无法阅读;二是因疾病等原因本人无法阅读;三是对于一些少数民族中的党员,由于语言问题而无法直接阅读。这里所指的"其他原因"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党员居住或工作地点非常分散,或者该文件需要及时传达,可以采用集中传达的方式;二是因文件有密级限制,不便于党员直接阅读,但有关文件的精神需要党员知晓,可以采用传达的方式;三是党员因出差、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阅读有关文件,党组织应当在该党员返回后向其传达文件精神;四是个别因过失犯罪但没有开除党籍均党员,尽管受到刑事处罚,但作为党员依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对于一些需要全体党员知晓的文件精神,党组织也应当考虑向其传达。

3、如何保障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权

4、如何保障党员的批评权,揭发、检举权以及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

为了切实保护党员实事求是地提出批评,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发、检举、控告,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对不称职的党员干部提出罢免、撤换要求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本条规定: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应当根据所涉及的对象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有关的党组织处理

5、如何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组织在组织党员对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不能忽视不同意见,哪怕是极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要认真如实记录,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反映讨论决定某个事项的真实情况。

保障党员行使好选举权,将那些德才兼备的同志选举到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岗位上非常重要。而保障党员行使选举权的关键在于选举是否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本条例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6、如何保障党员在受到党纪处分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是关系受处分党员政治生命的大事,有关党组织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同时,还要注意遵守有关的程序规定,即将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为了使受处分党员正确行使申诉权,本条还规定了: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7、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处分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党员,应当为其恢复其党员权利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的一种。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这里的“恢复其党员权利”,是指恢复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如何保障党员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9、依纪依法检查和处理涉嫌违犯党纪的行为

10、如何保障党员的请求权

这里的“请求”,主要包括以下凡种情况:一是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二是党员在党内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党外各种组织或者个人的侵害时,向党组织提出帮助和保护的请求。三是党员因党内权利受到侵犯而影响工作、生活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时,向各级党组织提出帮助的请求。四是其他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向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给予适当帮助的请求。

对于党员提出的上述请求,党组织都应当认真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保护党员的请求权。

11、如何保障流动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特别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流动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还必须下大功夫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

12、如何为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四、保障职责与责任追究

1、党的各级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主要职责

党的各级组织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加强领导,切实保证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正确履行保障职责。需要强调的是,党的基层组织作为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处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第一线。只有认真细致、坚持不懈地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才能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真正成为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2、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主要职责

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

切实履行纪检机关的保障职责,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需要注意:一是认真受理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二是严肃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三是严格监督检查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保障党员权利职责的情况。

3、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主要职责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是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党的组织部门作为党委(党组)承担发展党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处理来信来访等重要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党员权利保障中负有重要责任。党的宣传部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也负有重要责任。比如,党员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党的宣传部门的工作。

4、各级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主要职责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除了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以外,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还有一项重要职责,就是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5、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读职的,必须按照党章、《党纪处分条例》追究该组织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失职、读职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追究时耍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准确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对于失职、读职责任者要按照其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6、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方式

党内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另一种是党纪处分方式。党纪处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可以合并使用或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7、对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领导干部,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以及涉嫌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要更好地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必须依法依纪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必然要求。

一、填空题

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立法依据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________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3、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________________,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的党章规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5、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____________。

6、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以和_______________为准绳。

7、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中央保持_______________,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8、党员有权以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___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制止中央的各方面提出建议和倡议。

9、党员有权向所在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10、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外,每名正式的党员都享有____________________权和权。

11、在党组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但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党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14、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直至____________提出申诉。

15、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____________。

16、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的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的对党员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提高党员素质。

18、党组织作出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20、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党组织做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__________党员意见。

22、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24、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25、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______________。

28、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_____________。

30、对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________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A、基本理论B、基本路线C、基本纲领D、基本经验

2、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________。

A、随意扩散、传播B、夸大和歪曲事实C、捏造事实D、诬告陷害

3、除受________处分的党员外,每个正式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消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4、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________。

A、了解候选人情况B、要求改变候选人

C、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D、另选他人

5、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________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A、责令赔礼道歉B、责令作出检查

C、诫免谈话D、通报批评

6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下列属于重要问题的有________。

A、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B、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

C、发展新党员

D、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7、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在受理揭发、检举时必须做到________。

A、对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B、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

C、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

D、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8、下列属于党员的权利的有________。

A、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

B、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C、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D、党员有权向所在的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9、下面对党组织在处理党员的申诉表述正确的有________。

A、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押。

B、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C、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D、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

10、________等党的基层党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A、企业B、农村C、街道D、社区

1、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依据

3、党的各级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主要职责

4、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方式

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2、党的各级党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有哪些责任?

【思考题答案】

1、(《中国共产党章程》)2、(各项权利)3、(特权)4、(各项权利)(义务)5、(党处分)6、(事实党章其他党内法规)7、(高度一致其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8、(口头书面)9、(党组织上级党组织)10、(选举被选举)11、(实事求是)12、(坚决执行)13、(政治工作学习)14、(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中央)15、(答复)16、(文件精神)17、(教育培训)18、(通报)19、(重要职责)20、(少数服从多数表决)21、(征询)22、(纠正)23、(事实材料处分决定)24、(申诉)25、(扣压)26、(宣布)27、(批评教育)28、(受理)29、(责任)30、(党纪处分)

二、不定项选题

1、(ABCD)2、(ABCD)3、(D)4、(ABCD)5、(ABCD)6、(ABCD)7、(ABCD)8、(ABCD)9、(ABCD)10(ABCD)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党内法规,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制定。

4、党内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另一种是党纪处分方式。党纪处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

1、如何保障党员在受到党纪处分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为了使受处分党员正确行使申诉权,本条例还规定了: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2、自已理解

第五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框架

经过修订形成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贯穿原则,体现方法,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链条。

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重点内容。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原则”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和“三个关键程序”

《条例》从第三章到第八章,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其中,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是三个关键程序。

四、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七项任职资格”

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五、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两种类型”和“四项程序”

《条例》规定了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和两种类型:两种形式是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类型是个人推荐和组织推荐。

《条例》还规定了民主推荐的四项具体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六、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表决方式”和“三项具体程序”

《条例》明确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

规定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三项具体程序:

1、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八、干部交流的范围、对象和重点

九、“干部工作十不准”

《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也可称之为“干部工作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十、实行“十二项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十二项制度: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辞职制度、干部降职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对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制定及修正情况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995年中央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对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挥了重要作用。《暂行条例》颁布几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党的建设及干部工作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批新的成果。党的十六大以后,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陆续换届,党的干部队伍处在一个整体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们必须认真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暂行条例》在内容和形式上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

《干部任用条例》对《暂行条例》做了较大的修订和改动,由原来的11章54条修改为现在的13章74条。在《暂行条例》11章54条的基础上,增设了“任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两章,在第十一章增加了“免职”一节。共增加了25条、345处,删除了5条、318处,《条例》共修改300多处,比较大的改动有50余处。同时,注意规范表述形式,对《暂行条例》的章节、条款进行适当调整,使表述更为准确,逻辑性更强,更加便于操作。另外,对文字表述也按照法规语言的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共9900字左右,其中有4000多字是新增加的内容,约占总篇幅的一半。

《条例》贯穿全篇的一条主线,就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条件上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赋予了德才兼备原则的新的时代内涵,丰富了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和扩大民主、强化监督等作了更加科学、规范和严密的规定。

二、《干部任用条例》的特点

重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坚持与时俱进,赋予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和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以新的时代内涵,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在发展党内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方面有新举措;

三是坚持完善程序,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进展;

四是坚持制度创新,纳入了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试用期制度,完善了任职、免职、辞职和降职等制度,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

五是坚持有效监督,确立了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在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条例》的鲜明特点可以概括为“四新”、“三化”、“三性”。

“四新”,即:

①《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精神。

②《条例》提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新要求。

③《条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制、聘任制等,这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在《条例》中都给吸收和规范。

④《条例》制定了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新举措。《条例》规定,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提出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十不准"的工作纪律,并对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程序,给予了具体规定。

“三化”,即:

①党管干部原则具体化。在《条例》总则中,对党管干部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把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了。

②选拔任用程序规范化。《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规范,使整个选任过程更加规范化。

③选拔任用方式民主化。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为进一步增强干部工作的公开程度和透明度,《条例》规定实行民主推荐公示,发布干部考察预告等等。

“三性”,即:

①《条例》具有深刻的思想性。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对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②《条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干部条件的规定到整个选用过程都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程序性更强,更具有可操作性。

③执行《条例》的严肃性。《条例》规定了选任干部的十条纪律,提出了监督的具体形式和办法,对违犯纪律的查处等。同时提出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条例》的严肃性。

三、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

我们党一贯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并根据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赋予其以新的时代内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用这六项基本条件,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同时,也要注意到,干部的职务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具体条件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们要坚持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全面衡量干部,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干部选拔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广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学习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多做贡献。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____、___、____,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____、____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2、有近姻亲关系的,___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3、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__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___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4、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____的标准执行。

5、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__或者__使用。

6、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经过__、____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___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___完成培训。

7、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__、__、__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其中包括_、_、_、_、_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__拟任职务人数。

9、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____同意后方可进行。

10、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______临时党组织或者_____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

11、引咎辞职、____、__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__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__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12、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____并署名。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____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13、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____或者____前,应当充分酝酿。

1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____、____或者_____等方式进行表决。

15、领导班子换届,由_______根据______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______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16、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______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_____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7、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______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___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18、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____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_____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9、民主推荐包括_____和_____。民主推荐的结果在__内有效。

20、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____推荐。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_____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__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一个B.三个C.两个

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__。

A.五至十天B.七至十天C.七至十五天

3、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__负责。

A.考察材料B.考察对象C.考察工作。

4、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__同意。

A.党委主要领导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上级党委

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__中选拔。

A.后备干部B.年轻干部C.党政机关。

6、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征求协管方意见一般采用__进行。

7、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__。

A.一年B.半年C.两年。

A.党委(党组)决定B.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C.公示期满。

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C.二分之一

10、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__提出考察对象。

A.组织推荐B.党委主要领导C.民主推荐

11、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__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A.人大常委会B.党委C.党委组织部门

12、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__任职。

A.出生地B.成长地C.祖居地

13、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__,可以连续聘任。

A.五年B.三年C.六年。

14、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__、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A.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C.三分之一

1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__的责任。

A.分管领导成员B.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C.其他直接责任人。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2、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对传统用人方式的突破,请问,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1、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结构合理、团结坚强,

2、不得在

3、可以,也可以

4、新任职务

5、免职,降职

6、党校,行政院校,三个月,一年内

7、全面、准确、清楚,德、能、勤、绩、廉

8、多于

9、半数成员

10、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

11、责令辞职、降职,一年,可以

12、推荐材料,组织推荐

13、讨论决定,决定呈报

14、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

15、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

16、干部管理权限,主要责任人

17、主要领导成员,工商联;

18、严重后果,主要责任人。

19、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一年;

20、全额定向,无党派人士

1、C2、C3、A4、B5、A6、B7、A8、A

9、B10、C11、B12、B13、A14、C15、A

1、答:(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2、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1、答:(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这是我们党干部教育培训史上第一个法规性文件,也是我们党若干年干部教育培训实践的重大制度化成果。

一、制定依据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指导思想与要求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

三、重点

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四、应遵循的原则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五、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六、管理体制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七、教育培训对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八、教育培训机构

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九、内容与方式

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

十、监督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一、教材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

十二、师资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十三、经费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十四、纪律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五、考核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十六、评估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一、颁布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二、《干部教育条例》的主要内容

三、我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

我党历史上开展过这样几次意义特别重大、影响特别深远的学习和教育工作:第一次是从延安整风到党的七大;第二次是从新中国成立前夕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第三次是改革开放初期;第四次是从党的十四大到十五大;第五次是党的十六大以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形成了以下六方面的成功经验:

一是必须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牢牢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三是必须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把提高广大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作为根本任务来抓;

四是必须坚持“三支队伍”一起抓,切实做到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五是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是必须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一切有益的经验,不断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制定《干部教育工作条例》的目的,是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2、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和。

3、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4、干部教育培训要将培养贯穿全过程。

5、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进行评估。

6、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全员培训、;全面发展、;联系实际、;与时俱进、。

7、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开阔、培养、增强。

8、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9、为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应推广、、。

10、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的要求进行。

11、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的办学方向。

12、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待遇。

13、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14、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审批。

15、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重点是。

A、2005年12月B、2006年1月

C、2006年3月D、2006年5月

2、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

A、大规模培训干部B、大规模教育干部

C、大规模提拔干部D、大规模使用干部

3、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个月以上的培训。

A、5,3B、5,1C、3,1D、3,3

4、干部教育条例》首次以形式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A、法律B、制度C、法规D、文件

5、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完成培训。

A、3个月内B、半年内C、1年内D、2年内

6、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组织调训。

A、原则服从B、可以服从

C、必须服从D、可以拒绝

7、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实施。

A、教育培训主管部门B、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C、主办单位D、干部所在单位

8、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

A、纪律处分B、行政处分

C、组织处理D、通报批评

9、干部教育培训应当以为培训重点。

A、业务知识B、政策法规

C、文化素养D、政治理论

10、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

A、工商行政B、物价

C、财政D、干部教育培训

2、干部参加的教育培训大体有几类?

1、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智力支持3、干部管理权限4、能力5、中介机构6、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7、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8、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9、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10、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11、社会主义12、在岗同等待遇13、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14、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15、全体干部、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1、B2、A3、A4、C5、C6、C7、B8、A9、D10、D

2、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其他培训。

第七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全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规范,也是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纪律要求。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责任和对失职、渎职实施追究的制度规定及操作性规定,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证,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的基本制度。构建惩防体系,全面实现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离不开党风廉政责任制,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律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地位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其中包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责任,是新时期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其它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五、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六、各级党政正职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必须做到“五个亲自”

亲自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

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亲自检查一至两个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

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在“五个亲自”中要突出解决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突出落实责任追究,这是主要领导工作到位的重要标志。

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是要抓落实,而抓落实的关键则在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否则,责任制规定的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落实责任制,要重点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不能容忍那种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的现象。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就要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的,则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他们的责任。

八、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要“党政齐抓共管”

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是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权建设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最重要的是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的政治任务。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掌权力的人基本上都是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转变的重要时期,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刻,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对我们党和国家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面对如此重大的政治任务,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不仅应当而且必须把反腐败纳入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切实抓好。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落实,确保今年反腐倡廉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积极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要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这三项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做好行政监察工作。要认真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法令和重大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廉政监察,深入到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位,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促进廉洁从政。要针对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充分发挥行政投诉中心的作用,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勤政高效。

各级监察机关要主动向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执法监察。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继续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加大对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力度。

(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法制建设。坚持与时俱进,转变思想作风,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宪法、法律和党内条规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做好培训工作,在五年内把纪检监察干部轮训一遍,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和挂职锻炼的力度,推动干部跨地区、跨系统的交流。要选拔政治强、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干部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依法办事、秉公执纪,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在新的一年里,反腐倡廉任务艰巨而繁重。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摘自吴官正同志2004年1月11日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的第四部分)

二、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几年来,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总的看,我们的干部队伍是好的,各条战线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党员干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反腐倡廉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前需要特别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严格要求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的规定。公道正派用人,对跑官要官的,不但不给,还要批评教育,并由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绝不允许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干违法乱纪的事。

第三,严格责任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推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党组织如发现领导干部在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认真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出国等情况。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开展诚恳有效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巡视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尽可能把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的情况了解清楚。

第四,严肃党纪,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就是失职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对不能按照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对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不按制度办事,不能坚决抵制跑官要官,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对领导不力甚至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都要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要从领导做起,带头执行

江泽民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对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至关重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各种责任,是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只有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带头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才能把广大党员干部动员起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首先,加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工作,能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重要工作,是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在其任职的岗位上,不仅肩负着抓好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的任务,同时也肩负着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责任。

其次,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熟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确保各自责任范围内不发生或少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再次,只有加强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才能为责任制施行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才能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纪委必须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要放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的格局中来把握。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在当好党委参谋。要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意见,为党委决策提供可靠的情况和依据。要根据反腐败的任务和要求,协助党委建立和健全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以及反腐败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为落实反腐败任务提供组织保证。要逐阶段研究分析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提出和部署反腐败的具体任务。要研究制定反腐败考核验收工作规划和标准,并且组织实施。要总结反腐败斗争成功经验,予以推广。还要宣传表彰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先进典型。

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另一重要方面体现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一是协调落实任务。根据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项具体任务落实到各主管部门,或明确主抓单位、配合单位,以及各自的工作职责。二是协调办案。牵头组建办案协调小组,建立工作制度。纪委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审计等主要执纪执法机关,定期通报交流情况;按程序移送交接有关案件;对党纪与法纪交叉的案件或其他特别重要的案件,实行协同办案,做到优势互补,共同攻坚,增强快速突破能力。三是解决困难。对责任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1、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要分清_______与_______,_______责任和_______责任。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_____,__________”的方针

3、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______。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____________。

4、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目的是为了____________,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____、____、_____的大局。

5、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_______、_______、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6、________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从_________开始生效的。

8、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_____、_______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______处分。

9、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_____或者对其_____。

10、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____、_______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______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________、__________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____、____、____、____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____、_______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___或者______处分。

12、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_______或_______,报上级党委、纪委。

13、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_____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_______、______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14、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___________。

15、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____、____、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____、____和考核。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是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执行的单位有___。

A、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

B、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国有企业

C、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___的意见。

A、党内外群众B、党员C、群众

4、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___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A、组织专门B、组织人员C、对专人

5、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___的一项重要内容。

A、述职报告B、年终考核C、提升考核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

A、留党察看处分B、开除党籍处分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_。

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___个机关负责解释

A、一个B、二个C、三个

9、《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具体规定了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必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的___种情形。

A、4B、6C、8

10、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___责任。

A、重要领导B、主要领导C、全面领导

1、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2、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责任考核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2、两手抓,两手都要硬3、负总责,负直接领导责任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革、发展、稳定5、业绩评定、奖励惩处6、纪检监察机关7、1998年11月21日8、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9、辞职,免职10、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11、财政、金融、税务、审计,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12、年度总结,工作报告13、下一级,工作目标,目标考核14、全面领导责任15、部门,系统,监督、检查

1、A2、C3、A4、A5、A6、C7、C8、B9、B10、C

1、答:目的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

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2、答: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

3、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1、答: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2、答: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责任考核的具体内容有:

(1)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3)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6)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7)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制定本实施纲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执政来,党的四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党所处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少数高级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从实践看,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我们既要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

我们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初步探索出一条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路子,积累了宝贵经验,必须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和发展。1.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2.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3.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4.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5.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6.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

六、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

(1)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要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立足全党,着眼全局,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注重科学合理、系统配套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认真运用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

七、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八.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制度。3.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5.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

九.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2.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3.加强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

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1.切实加强党内监督。2.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3.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4.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5.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6.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十一.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1.惩治腐败,必须从严。2.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3.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十二.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1.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2.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3.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责任机制,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

中共中央于2005年1月3日发出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二、新形势下党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

三、盐城市如何保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四.盐城市委颁发了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五.盐都区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实施纲要》

一.填空

2.为深入开展建设和工作,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3.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

4.从实践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是。

5.必须坚持,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

6.必须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

7.必须坚持,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8.必须坚持,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9.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

10.建立起,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11.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制度是,监督。

12.要坚持使反腐倡廉教育面向。

1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的有关制度。

15.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制度。

16.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17.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

18.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的重要作用。

19.各级党委(党组)把建立健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20.建立,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

二.选择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全会精神,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A.十六大,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B。十七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

C.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D。十七大,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

2.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

A.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B.建立健全惩治体系

C.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体系D.建立健全监察体系

3.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

A.改革B.发展

C.解放思想D.实事求是

4.必须坚持和完善,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A.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B.反腐败领导体制

C.反腐败工作机制D.反腐败制度

5.到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A.2008B.2009C.2010D.2011

6.以为重点搞好反腐倡廉教育。

A党员干部B.领导干部

C.公务员D.群众

7.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

A.培训教育B.师范教育

C.宣传教育D.宣讲教育

8.提高的质量和水平,严格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

A制度建设B体制建设

C.用人制度建设D.法律法规建设

9.以下哪一项不是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A.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

C.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

D.完善对用人制度建设

10.各级纪委应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A.领导B.组织

C.协调D.组织协调

11.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力度。

A职务犯罪B.犯罪

C..腐败D.违法

12.切实发挥人民政协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

A.建议作用B.批评作用

C.监督作用D.决策作用

13.各级要认真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A.党委B.政府

C.人大D.党委和政府

14.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

A.批评、建议、控告、检举B.批评、建议、控告、揭发

C.批评、建议、揭发、检举D.批评、揭发、控告、检举

15.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A.新闻纪律和新闻原则B.新闻原则和职业道德

C.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D.独立原则和职业道德

三.简答

1.为什么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2.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怎样提出来的?有什么重大意义?

3.怎样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

4.怎样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四.论述

1.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是什么?

2.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3.怎样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

1.2005年1月3日

2.党风廉政,反腐败

3.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

5.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6.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7.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8.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

9.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10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11.基础、保证、保证

12.全党全社会

13.国家工作人员

14.共同行为

15.政府采购

16.主要负责人

17.整体效能

18.惩治

19.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责任机制

1.C2.B3B4.A5.C6.B7.C8.A9.D10.D11.A12.C13.D14.A15.C

1.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执政55年来,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答: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答: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围绕发展,服务大局,研究解决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4.答: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⑴切实加强党内监督。⑵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⑶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⑷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⑸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⑹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1.答:这是《实施纲要》提出的第三个问题,以下“六个必须”是党在反腐倡廉中的基本经验。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

━━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

━━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

━━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2.答:以下4个方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

(1)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

(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3)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

(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3.答:①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等部门要做好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③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工作的主动权。④大力宣传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⑤大力宣传各条战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⑥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⑦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要开设廉政专栏或专题节目。⑧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上舆论。⑨加强对互联网站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章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规定》针对当前权钱交易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依照受贿处理的违纪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的政策界限,有利于不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和预防权钱交易行为的力度,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一、《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贯彻实施《规定》,为我们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及时地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难以把握的违纪违法活动。有了这个《规定》,一方面,比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的问题,明确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另一方面,又用党内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发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

2、贯彻实施《规定》,能够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利于党员干部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未雨绸缪,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域;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信访举报、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的效果。这些工作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贯彻实施《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制定颁布这个《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并在印发《通知》中强调,“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政策,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同时对犯有这些违纪行为的同志也是一种教育帮助和挽救。

二、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1、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⑵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⑶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2、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3、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4、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6、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7、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8、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三、什么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一、《规定》颁布实施的背景

二、《规定》对市场经济环境下权钱交易的罪错界限。

第一类是关于以“市场交易”掩盖受贿问题。《规定》第一条列举了三种:(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这是当前权钱交易中的灰色地带。干部通过权力谋取房源低进高出迅速致富,由于是以市场买卖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过去很难以刑法去追究。“其他交易”比如送字画连环购买让官员变现,也是很隐蔽的行贿方法。为区分市场客观存在的“低价优惠”同这种违纪犯罪的界线,中纪委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特别解释。即不特定的人都可以低价买的价格,干部也去买的,不属于本条违纪范围。

第三类是官员以出小钱请人“理财”方式收回大额回报的问题。比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这种现象由于确有“本钱”投入,获取的利益是受贿还是投资收益,过去很难区分。中纪委的新规定把这一条也明确规定为违纪。

第五类是“官员用权、亲友收钱”的受贿问题。官员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人安排工作,使他们不用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官员自己不直接收钱,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如成克杰受贿的很多钱行贿人是直接给他的情人的。中纪委这次还对“特定关系人”也规定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共同占有受贿财产的,也以共同违纪论处。这有点类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即不是党员干部和权力拥有者也可以一并查处。

第六类是约定先办事、后拿钱的离职干部“余权型”受贿问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这一规定的精神,最高检察院的以前解释已经明确,是一致的。

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主要作用为惩治腐败行为。

3、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4、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门均应。

5、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6、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

7、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多项选择

1、区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的判断因素有。

C、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D、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来进行判断。

2、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外,主要判断的因素有。

A、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B、是否实际使用;

D、有无归还的条件;

E、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1、简述《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反腐倡廉的根本指导方针。

1、权钱交易腐败行为2、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违纪孳息3、国家工作人员4、计入违纪数额5、不是违纪6、不影响认定违纪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ABCD2、ABCDE

1、答:贯彻实施《规定》,为我们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及时地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难以把握的违纪违法活动。有了这个《规定》,一方面,比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的问题,明确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另一方面,又用党内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发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

贯彻实施《规定》,能够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利于党员干部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未雨绸缪,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域;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信访举报、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的效果。这些工作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实施《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制定颁布这个《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并在印发《通知》中强调,“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政策,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同时对犯有这些违纪行为的同志也是一种教育帮助和挽救。

2、答: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领域的法律,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必将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一、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1.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职务与级别

1.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2.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三、录用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四、考核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五、职务任免、升降

1.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2.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六、奖励、惩戒

1.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七、培训、交流与回避

1.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2.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3.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八、工资福利保险

1.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2.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3.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九、辞职辞退、退休

1.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2.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十、申诉控告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十一、职位聘任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十二、法律责任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

(2)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3)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2.公务员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1)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2)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3)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

3.如何理解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主要有哪些?

答:(1)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五、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4.公务员法何时开始施行?新法施行以后怎样与原来规范此领域的法律文件相协调?

答:公务员法在第一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且同时规定,原来的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5.为什么要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答:从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数量高达600多万人。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公务员群体,采取一种模式来管理显然是不合适的。再者,在公务员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不实行分类管理也不能适应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与法制的现状不符。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某一类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现实需要和公务员制度未来的发展要求。

6.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国担任公务员首先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必须是我国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政治权利,因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担任我国的公务员。

(2)年满十八周岁。公民担任公务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必须达到一定的最低年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成年人,也就具备了成为公务员的年龄资格。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务员的工作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是依法行使职责,因此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公务员代表机关履行公职,行使的是公权力,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其所在机关,因此法律对担任公务员的公民在思想品德方面有更高的要求。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承担公务员的职责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合适的身体条件,一般情况下要求公务员身体健康,具备从事公务活动的能力。有些公务员职位比如警察,法律规定了更高的身体要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体标准,是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公务员担任的职位不同,对其学历和能力的要求也就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同职位的公务员规定了相应的学历和能力要求,只有达到学历和能力要求的公民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公务员。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法对公民担任公务员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相应公务员有专门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7.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涵义是什么?

答:(1)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定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第二,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就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者,总是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对其权力如不加以义务约束,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法律还规定强制性条款,公务员如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法律以赋予公务员权利的形式确认公务员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给予公务员为达到某种要求而实现某种行为的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第二,公务员是否运用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来实现某种行为,完全由公务员自己决定;但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权利可以放弃,而实现权利的可能条件始终存在。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8.职位分类的特征是什么?

答: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9.我国公务员确定级别的依据是什么?

10.录用公务员的涵义是什么?从涵义中可以看出录用公务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录用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民中择优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11.我国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答: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12.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什么机关负责组织?

13.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务员?

答:(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立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在现代国家里,刑事处罚是对一个公民最严厉的处罚,只适用于处理犯罪分子。一个人如果受过刑罚,就表明他一定发生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的人显然不适合做负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责任的公务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是对机关内部公务员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一个公务员被开除公职,说明他违反过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或行为守则,不适宜担任公务员的工作。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这类人不得担任公务员。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因为公务员法出台后,还会制订一些配套的法律。另外,在其他一些法律里,如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也会有关于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这些法律有规定,就要从其规定。

14.我国对录用公务员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1)关于照顾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规定。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上还比较落后,文化教育基础也较差,因此,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素质不能要求过高,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民族事务部门的工作有其独特的情况,需要一大批熟悉本民族情况的少数民族干部。基于上述两种情况,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2)关于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的基本条件,这是所有公务员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另外,由于各地各部门可能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关于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录用公务员的规定。按照规定,我国机关职位名额编制的多少,职数的多少,都是通过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各级机关都有确定的编制限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因此,各级机关是不能超过规定编制限额录用新的工作人员的。录用公务员还要符合相应的职位,也就是说,不同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是不一样的,因此,所录用的人必须是符合空缺职位要求的,以保证因事用人,合理使用人才。

15.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在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其工作实绩,把它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将工作实绩列为公务员的考核重点,是因为绩在一定程度上是德、能、勤、廉的综合反映,不能离开工作实绩空论一个人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坚持对公务员工作实绩进行重点考核,体现了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工作实绩有时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而不能完整如实地表现出来,因此,也不能用考核实绩代替其他考核。

1、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________________的法律,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

2、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轨道,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必将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_______________的进程。

3、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等类别。

4、录用担任_____________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_________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5、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_______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_______________。

6、公务员职务实行_______制和_______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______制。

7、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______奖励与_____奖励相结合、以______奖励为主的原则。

8、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______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______或者________晋升职务。

9、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______或者_______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10、机关根据公务员____________的要求和________________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11、公务员之间有_____关系、____________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_______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2、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_______与_________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13、国家根据______________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14、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______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________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______内予以审批。

15、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_____________的职位和________职位实行聘任制。

16、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有良好的品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8、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_____________予以适当照顾。

1、下列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法所称人员?()

A.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B.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C.履行公职的人员

2、下列人员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是哪个?()

A.赵六,22周岁,身体健康,大专毕业

B.李四,17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品行

C.王五为美籍华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规定。

A.全国人大B.国务院C.省级政府

4、考核的结果应当以()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A.口头B.书面C.谈话

5、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是()。

A.平时考核的结果

B.年终考核的结果

C.定期考核的结果

6、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形式不包括()。

A.记大过B.降级C.降职

7、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A.分级分类B.业务C.素质

8、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A.等级与工资B.职务与级别C.津贴与基本工资

9、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A.机关经费自行解决B.列入财政预算C.尽量节省

10、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

A.被要求免去领导职务B.引咎辞去领导职务C.停职反省

1、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主要有哪些?

3、为什么要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4、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2、论述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涵义是什么?

3、录用公务员的涵义是什么?从涵义中可以看出录用公务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干部人事领域

2、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政治建设

3、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4、主任科员非领导

5、管理工作实绩

6、选任委任任期

7、精神物质精神

8、逐级破格越一级

9、改正撤销

10、工作职责提高公务员素质

11、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

12、职务级别

13、经济社会发展

14、书面三十日九十日

15、专业性较强辅助性

16、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17、省级公务员设区的市级公务员

18、少数民族报考者

1、B2、A3、B4、B5、C6、C7、A8、B9、B10、B

1、答:(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答: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五、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3、答:从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数量高达600多万人。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公务员群体,采取一种模式来管理显然是不合适的。再者,在公务员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不实行分类管理也不能适应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与法制的现状不符。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某一类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现实需要和公务员制度未来的发展要求。

4、答: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在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其工作实绩,把它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将工作实绩列为公务员的考核重点,是因为绩在一定程度上是德、能、勤、廉的综合反映,不能离开工作实绩空论一个人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坚持对公务员工作实绩进行重点考核,体现了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工作实绩有时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而不能完整如实地表现出来,因此,也不能用考核实绩代替其他考核。

1、答: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答:(1)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定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第二,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就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者,总是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对其权力如不加以义务约束,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法律还规定强制性条款,公务员如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答:(1)录用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民中择优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十一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的专门性法规。《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惩戒工作的重要法规,是惩治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锐利武器。制定《处分条例》,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的重大举措。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处分概念及特性

(一)、处分的概念

《处分条例》中所谓的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实施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也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处分是专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适用,故又称内部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由于它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的纪律责任措施,所以又称纪律责任方式。

(二)处分的特性

具有四个“特定”:一是处分的原因和条件“特定”;二是处分的对象“特定”;三是处分的种类“特定”;四是处分实施机关“特定”。

二、《处分条例》适用范围

三、处分原则

《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据此,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公务员处分实行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和政府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其宗旨和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处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最终目的。

错罚相当原则:在确定处分时,确定每一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定处分,要以错罚相当原则为指针。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作到宽严并用,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重判。某些具体处分的实施,要以错罚相当原则为依据。对具体违法违纪行为裁量处分时,要以错罚相当作为量纪的原则,即处分的轻重与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原则。

给予处分的总体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处分权限

1、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2、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4、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六、处分的前提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本条例适用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适用本条例的主体。行政机关违法违纪的,对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但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炊事人员等。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是行政机关对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的部署和安排。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程序不同,不是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都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而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同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才给予处分。对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但本条例第三章未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其他方式处理。需注意的是,是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不是由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来认定,而是要按本条例第三章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中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来认定,没有上述明确规定的,不能擅自认定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而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七、处分的依据

(1)《条例》是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的直接依据。处分决定机关在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在具体适用中,处分决定机关一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和种类等规定来进行处分。二是要按照本条例关于各种量纪情节及适用原则如从重、从轻、减轻合并处理等规定,确定应否给予处分及处分的轻重。三是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规定来定性量纪,除具有法定减轻、免予处分情节外,不得突破法定的量纪幅度。

(2)其他依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是处分决定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依据。

这里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不仅包括对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处分种类作出规定,也包括对诸如从重、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等处分事项作出的规定。我国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等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及处分幅度,鉴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本条例规定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作出规定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果今后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继续作出新的规定,或者对本条例作出规定的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或者处分幅度作了改变的,根据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其他行政法规”,是指除本条例以外的行政法规。凡是其他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本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持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有关处分规定的协调性和完整性。

八、处分程序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监察法规定的程序

监察法第30条规定:

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4、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基本情况

国务院第495号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起草背景

1、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纪律的部分论述

毛泽东: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钱;三、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

邓小平:没有纪律可不行啦。同心同德,一心一意,没有纪律不行,我们过去革命,就是靠纪律,而且是自觉的纪律。

江泽民: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不解决好反腐倡廉的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就没有坚强的政治保证,党和政府就会严重脱离群众,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胡锦涛: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无法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去完成伟大的历史任务。要严厉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努力使法规制度成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胡锦涛讲话:最近在中央党校讲话中指出,能否切实抓好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胡锦涛讲话: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温家宝:国家大事,唯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

2、背景:政策依据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05年1月,党中央颁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等。

3、法制基础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88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现实需要

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判刑人员是否留在机关的问题。

尺度把握不一致的问题。

三、起草过程

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作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配套法规的起草阶段(1993年-2004年12月)

第二阶段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起草阶段(2005年1月—2007年3月)

四、《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据此,《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重要意义

1、实施《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2、实施《条例》,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重要途径。

3、实施《条例》,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4、实施《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六、警告处分的影响(七个方面)

1、警告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之日起满六个月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

2、警告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3、警告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4、在警告处分期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5、如果公务员受到警告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

6、警告处分期满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7、警告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既使警告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警告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

七、记过处分的影响(八个方面)

1、受记过处分期自决定之日起满12个月内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

2、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3、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4、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在记过处分期内,可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

6、如果公务员受到记过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

7、受记过处分期满解后,晋升职务、级别不受处分的影响。

8、受记过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既使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

八、记大过处分的影响(八个方面)

1、受记大过处分期自决定之日起满18个月内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

2、在记大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3、在记大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4、在记大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在记大过处分期内,可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

6、受到记大过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

7、受记大过处分期满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8、受记大过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既使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

九、降级处分的影响(10个方面)

1、受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个级别,降低级别从决定之日起的次月开始执行。

2、如本人为公务员最低级别的,公务员降低的级别是以27个级别为整体考虑的,而不是仅指某一个职务对应的级别。

3、受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24个月,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到期予以解除。

4、在降级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5、在降级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6、在降级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7、在降级处分期可以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

8、受到降级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后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

9、受降级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降级处分的影响。

10、降级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即使降级处分期满后,也不能将降级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

十、撤职处分的影响(11个方面)

1、受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24个月,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

2、受撤职处分为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就近就低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

3、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时,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可以撤销。

4、在撤职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5、在撤职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6、在撤职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7、在撤职处分期可以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

8、受到撤职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考核。

9、受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撤职处分的影响。

10、受撤职处分决定必须存入公务员的档案,即使撤职处分期满后,也不能将撤职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

11、所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奖励撤销。

十一、开除处分的影响(5个方面)

1、所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奖励撤销;

2、丧失公务员身份;

3、丧失公职;

4、丧失干部身份;

5、永远丧失重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

十二、《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

《处分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从四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

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实践,充分吸收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在处分的种类、权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继承了已有规定。同时,《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

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也是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教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等;同时,《处分条例》还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

体现了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处分条例》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做了原则规定,又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原则概括,简略精当,符合实际,便于执行。《处分条例》明确了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依法实施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处分条例》还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为严格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处分条例》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条例》还规定了不服处分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以及受处分影响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等,为维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思考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3、除、、以及国务院决定之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4、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和。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个月;记过个月;记大过个月;降级、撤职个月。

7、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和,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

8、行政机关公务员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9、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10、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处分。

11、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和人员给予处分。

12、泄露、,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

14、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或者办理手续。

15、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的,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16、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1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8、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A.初核B.侧面了解C.立案调查D.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A.减轻处分B.免予处分C.从轻处分D.批评教育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决定。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上一级人民政府D.本级人民政府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决定。

A.本级人民政府B.上级人民政府

C.本级纪检监察机关D.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5、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处分。

A.撤职或者开除B.降级或者撤职

C.警告或者记过D.记过或者记大过

6、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处分。

A.撤职或者开除B.降级或者撤职C.记过或者降级D.警告或者记过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

A.7章55条B.7章65条C.8章55条D.8章65条

8、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A.任免机关B.监察机关C.纪委D.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9、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大过或者降级C.撤职D.开除

10、行政机关公务员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记过或者记大过B.降级或者撤职C.撤职D.开除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坚持什么原则?

3、什么是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4、《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什么意义?

1、为什么要制定处分条例

2、《处分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违法违纪行为?

1、2007年6月1日

2、纪律

3、法律、法规、规章

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5、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6、12、18、24

7、职务、级别、工资档次

8、原级别、原职务

9、48

10、从重

11、领导人员、直接责任

12、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13、复核、申诉、加重处分

14、交流、出境、辞去公职、退休

15、6、12

16、2

17、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8、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C2、A3、C4、A5、A6、A7、A8、D9、C10、D

1、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3、答:《条例》第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答: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非婚生育子女、未到婚育年龄生育子女、不得在生育子女而生育子女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在生育一胎但未满间隔年限生育子女的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答:《条例》对处分的设定、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处分的法律后果、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以及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等作了全面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答: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

第十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已于1997年5月9日颁布施行。《行政监察法》是规范我国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强化监察职能,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以及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监察法总则要点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二、监察机关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监察人员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监察机关的职责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监察机关的权限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监察程序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七、法律责任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监察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和依靠法制开展、推进新时期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把监察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自监察机关重新组建以来,制定和颁布了包括《行政监察法》在内的一批有关监察工作的法规、规章。这些法规、规章在确立监察制度,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需要,《行政监察法》对我国监察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有了发展、充实和提高。《行政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监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各级监察机关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正确认识制定和实施《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及工作原则、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是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和行使监察权的基本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的颁布和实施,提高了监察机关的权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它的贯彻实施必将对充分发挥监察机关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的主要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行政监察法》的实施对于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和自我监督约束,增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监察的意识,使监察机关更好地接受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减少或避免监察机关的失误,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提高对《行政监察法》贯彻实施重要作用的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

三、《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监察法》是规范监察工作的基本准则,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全面地履行监察职责,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做到严格执法,严肃执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各级监察机关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促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监察的自觉性,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依法监察,防止监察工作中的失误,不断提高监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各级监察机关在近期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和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不充分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也要坚决纠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对、、实施监察。

3、监察工作应当实行相结合、相结合。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5、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实行监督的制度。

6、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应当回避。

7、监察机关在调查、、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8、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和等机关予以协助。

9、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10、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和备案。

11、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同意。

12、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13、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14、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

15、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复审。

16、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

17、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裁决。

18、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的单位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19、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1、监察工作应当依靠。

A、群众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公务员D、党员干部

2、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A、公安部B、中共中央纪委

C、中央反腐局D、国务院监察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

A、监察机构B、监察人员

C、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D、监察部门

4、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

A、调查B、咨询

C、立案D、查询、

5、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会议。

A、所有B、允许参加

C、与监察事项有关的D、需要参加

6、监察机关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A、控告、检举B、揭发

C、控告、揭发D、揭发、检举

7、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内结案。

A、三个月B、六个月

C、九个月D、十二个月

8、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

A、陈述B、陈述和申辩

C、申辩D、证据

9、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同意。

A、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B、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

C、本级人民政府D、上一级人民政府

10、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A、十日B、二十日

C、三十日D、四十日

1、国务院监察机关实施监察的机关和人员是?

2、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的职责是?

3、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的措施是

4、监察机关进行检查时按照的程序是

1、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2、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3、监察机关按照什么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1997年5月9日2、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3、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4、任命或者免职5、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6、利害关系的7、贪污、贿赂、挪用公款8、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9、监察决定,监察建议10、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11、国务院12、书面形式13、复查、复核14、变更或者撤销15、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16、最终决定17、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18、处理权19、行政处分20、依法赔偿

1、A2、D3、C4、D5、C6、A7、B8、B9、A10、C

1、答:(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2、答:(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4、答:(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1、答:(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2、答:(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3、答:(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1997年颁布施行的《行政监察法》,作为规范我国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于推进行政监察法律制度建设,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和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适应形势发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科学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行政监察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对《行政监察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监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颁布施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行政监察法》为依据,发展、充实了有关内容,进一步规范了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在全面理解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的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了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管理体制和职权。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规定了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系统设置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制度;对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履行职责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发挥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作用,加强监察机关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三、进一步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权限和履行职责的程序。

四、对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的事项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依照这些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违纪违法案件中,遇到需要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事项,有权提请其予以协助。这有利于加强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

二、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设置、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和履行职责的程序

为充分发挥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作用,根据目前监察部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监察的实际,《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领导体制,以及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系统设置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制度,并对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履行职责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职能作用。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设置,有利于加强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三、监察机关的权限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对监察机关采取监察措施的要求。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有关监察措施的批准权限。规定了采取监察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措施。规定了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的事项及程序。进一步规范了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规定了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的权限和程序。规定了监察机关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如何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和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规定了对监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情形和对异议的处理。其中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权采取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的措施。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的这项权限在《行政监察法》中没有规定,而是规定在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在查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决定对被审查对象采取下列措施:……经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有关的财物暂予扣留。”由于已报国务院审议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在《处分条例》生效之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因此,《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这项措施。规定了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事项及程序。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监察机关拥有的提请协助权作了规定,即“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的具体事项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上述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违法违纪案件中,遇有需要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事项,有权提请上述机关予以协助。规定了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有权作出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的监察决定。这里讲的“依法”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监察机关有权予以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监察机关有权予以没收。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立法本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监察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机关就无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例如,监察对象走私取得的财物(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监察机关就无权没收监察对象走私取得的财物。再如监察对象赌博取得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四、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程序

规定和完善了特邀监察员制度、举报制度、回避制度等行政监察制度,表明我国行政监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水平又有了新的提高

规定了特邀监察员制度。特邀监察员制度,是指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人员参与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的制度。特邀监察员制度是贯彻行政监察工作依靠群众原则的具体体现。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特邀监察员是监督和反腐败战线的一支特殊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这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法定化,《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这有利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有利于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强廉政建设。

规定了经费保障制度。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发挥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职能作用。为保证监察机关的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就必须提供给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保障。为此,《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保障监察机关的行政经费、办案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进一步完善了举报制度。规定了举报保密制度。举报保密制度是监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所应遵循的保密规定、方法和程序等的总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时会受到监察对象或其他人员的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保护,以确保举报人检举、控告权利的实现以及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包括监察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有义务依法保护举报人。监察机关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制度,对于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进一步完善了奖励举报人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回避制度。《行政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是对监察人员办理监察事项实行回避制度的规定。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监察人员办理监察事项必须实行回避制度。此举有利于保证监察人员依法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从而有效地保护监察对象以及其他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使监察人员避开嫌疑,消除监察对象的思想顾虑,树立监察机关良好的形象和威信;有利于维护监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1、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

2、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制定。

3、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4、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

5、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批准。

6、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7、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

8、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等补救措施。

9、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10、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11、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12、因主要涉案人员、或者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

13、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起算,至之日终止。

14、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之日起重新计算。

15、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所称“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指和的监察建议。

16、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提出申诉。

17、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的,予以维持。

18、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通知书。

19、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按照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

20、本条例自起施行。

1、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

A、社会团体B、学生C、个体户D、本单位

2、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部门制定。

A、人民政府财政B、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

C、本单位D、监察机关

3、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需要证据的。

A、协助收集B、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

C、协助审查D、协助判断或者认定

4、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

A、决定规章相抵触的;

B、决定超越法定程序的。

C、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D、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5、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赔礼道歉(三)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等补救措施。

A、消除影响B、恢复名誉C、赔礼道歉D、重新工作

6、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A、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B、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

C、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D、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A、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

B、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

C、社会影响较大的

D、涉及境外的。

8、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A、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

B、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C、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D、异性

9、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特殊原因”,是指下列哪种情形:

A、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B、案件涉案人员少、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C、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D、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6月1日D、2004年10月1日

1、什么是监察对象

2、.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如何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3、.政监察的检查事项应当如何行确定

4、.监察机关决定立案的如何履行通知手续

5、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6、.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效力如何

7、.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在什么情形下予以维持

8、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的“补救措施”包括哪些

9、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10、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什么?

1、试述条例如何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设置、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和履行职责的程序的?

2、为什么说条例进一步规定和完善了特邀监察员制度、举报制度、回避制度等行政监察制度,表明我国行政监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水平又有了新的提高?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2、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3、国务院监察机关4、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6、37、解除措施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9、人事管理10、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11、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12、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13、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14、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15、监察机关办理重要检查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16、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17、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18、移送案件19、处理结果按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的20、2004年10月1日

1、A2、B3、C4、CD5、ABC

6、ABCD7、ABCD8、ABC9、ACD10、D

2、答: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3、答:《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因此,监察机关一方面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来确定检查事项,另一方面要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来确定检查事项。检查事项确定后,监察机关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检查:一是听取被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并做好检查笔录;二是查阅涉及检查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财物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4、答:《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监察机关对依据其管辖范围而受理的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的

5、答:《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对“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审批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监察决定一经作出,即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产生约束

6、答: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效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确定力,是指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二是约束力,是指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约束效力。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监察机关自身的约束力。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有效成立后,无论是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还是批准同意的上级机关,在该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未受合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都要受其约束。另一方面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约束力。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察职权作出的行为

8、答:监察对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监察对象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监察对象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实施

9、答: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10、答: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1、答:为充分发挥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作用,根据目前监察部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监察的实际,《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领导体制,以及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系统设置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制度,并对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履行职责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的职能作用。

2、答:规定了特邀监察员制度。特邀监察员制度,是指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人员参与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的制度。特邀监察员制度是贯彻行政监察工作依靠群众原则的具体体现。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特邀监察员是监督和反腐败战线的一支特殊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这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法定化,《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这有利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有利于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强廉政建设。

第十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非常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行政许可的基本知识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一项行政权。现代社会中,在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行政许可都是频繁运用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企业或是社会组织,只要是存在都难免与行政许可打交道。哪什么是行政许可,其定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如美国,其行政许可有四种:一是允许,二是资格证明,三是特许,四是营业执照。在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许可的概念的概括和说法也很多,主要有三种:一是赋权说,二是解禁说,三是赋权与解禁折衷说。但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行政许可的法律定义。这里所说的行政许可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两者是通用的。

二、行政许可的功能和作用。

主要有四项:一是具有控制风险的功能,如通过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产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可以控制和预防其安全上的风险。二是配置资源的功能,如对矿产资源、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的许可等。三是具有协调、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功能。四是向社会提供某种证明力、公信力或有关信息的功能,如对某种资格的赋予、确认。

三、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

每制定一部法律,首先要给这部法律定一个框架,定个调子,以体现制定这部法律的立法本意(精神),这就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基本精神是:合法、高效、利民、透明、诚信、责任,行政许可法的整编内容都是围绕这些立法精神来制定。从基本原则的角度来概括,可归纳为以下七项:一是行政许可法定原则;二是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是便民效率原则;四是是信赖保护原则;五是权利保障原则;六是非依法不得转让原则;七是监督与责任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自行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其性质是一种立法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有所不同,设定权是立法权,而规定权是执行权。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行政许可设定事项

行政许可法从两个方面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一是规定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什么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有六大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对以上六大类事项,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非“应当”,因此,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对以上六类事项有下列情形,则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这条规定实际上体现了行政许可设定的四个优先原则,即在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上,私权优先;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市场优先;在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上,社会自治优先;在处理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上,事后监督优先。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

(一)设定权的划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采取了相对集中的原则,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看,行政许可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未制定法律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未制定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地方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因行政管理需要,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⑴不得设定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⑵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⑶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二)行政许可设定内容。立法机关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必须做到四个明确。

2、行政许可的条件要明确。

3、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明确。

4、行政许可的期限要明确。

四、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制度。

1、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

2、评价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主体,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依法成立,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公共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创新

针对我国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过多、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等突出问题,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成本,促进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对政府机构和行政许可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精简机构,放松管制,减少行政许可,科学合理地划分行政管理职权。直接地说就是减少许可事项和许可机构。因此在一些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参照《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但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一些过渡性措施,以逐步解决当前行政许可实施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因此,行政许可法第26条又对近年来改革试点中各地创设的一些行政许可行使方式,如“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等也作了规定。这就是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上的创新。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中,可以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阶段。

(二)特殊程序。特殊程序是行政许可法针对一些特别事项的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别的方法、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性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特殊程序主要有四种情形:招标、拍卖程序;考试、考核程序;检验、检测、检疫程序;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主要掌握一点,即延续申请的默示批准。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这个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三是行政许可收费实行法定原则,即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要收费,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1、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2、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3、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监督检查的义务;4、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时是否存在收费现象。

(二)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行政许可法第69条和第70条分别就行政许可撤销(可以撤销、应当撤销)和注销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是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二是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是典型的权力经济的产物,因此,它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着许多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为:

1、行政许可设定权限不清,各级政府争设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过多过滥,有句顺口溜很能说明问题,这句顺口溜说我们的政府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什么事项都设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依据和实施缺乏透明度。

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要有一部法律来规范行政许可,这就是制定行政许可法的最直接的原因。

二、我国行政许可法产生的要求

1、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2、是履行入世的承诺和WTO规则规定的义务。

3、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要求。

4、是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三、我国行政许可法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历经七年四审于2003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高票通过;该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是我国第一部行政许可法,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

1、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________起施行。

2、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就是________的法律定义

3、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________依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自行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

4、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采取了相对集中的原则,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看,行政许可主要是通过________来设定。

5、________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依法成立,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公共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

6、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________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________。

8、________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9、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________的协调发展。

10、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________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11、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________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12、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许可程序分为________。

1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________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14、行政许可法第69条和第70条分别就________和________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15、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________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法自______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______。

A、实施机关

B、条件

C、程序

D、期限

3、下列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A、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B、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C、委托方是行政机关,受委托一方可以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

D、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都是行政机关。

4、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______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省级政府规章

5、下列______属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A、工商局

B、政府办公厅

C、治安联防队

D、信访局

E、公安局

6、行政许可由_____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B、具有行政管理权的

C、具有行政许可权的

D、各级人民政府的

7、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_____实施行政许可。

A、其他行政机关

B、其他国家机关

C、有关企业、事业组织

D、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

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______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法律、行政法规

C、地方政府法规

D、行政规章

9、行政机关提供______文本,不得收费。

A、行政许可决定书

B、行政许可证书

C、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

D、行政许可申请书

10、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B、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

C、应当遵循协调的原则

D、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

1、简述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

2、简述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

3、简述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2004年7月1日

2、行政许可

3、国家机关

4、法律法规

5、行政机关

6、三十日

7、行政处分

8、行政许可法

9、生态环境

10、委托

11、国务院

12、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13、三年

14、行政许可撤销、注销

15、一年

1、C2、ABCD3、BD4、ABC5、AE6、C7、A8、B9、C10、C

1、答:一是行政许可法定原则;二是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是便民效率原则;四是是信赖保护原则;五是权利保障原则;六是非依法不得转让原则;七是监督与责任原则。

2、答: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3、答: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是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二是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第十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行政复议总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是一种全面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审查其合法性,还要审查其适当性。

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是基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开始的,而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为之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要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制止和纠正,使被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复议是一种层级监督制度。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活动。

三、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职责不受非法干预原则;有错必纠原则。

行政复议特有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四、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内,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包括以下两类: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机关有以下几种类型: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政公署、盟。

五、行政复议范围的概念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负责加以解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六、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证书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自然资源的确权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

八、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九、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行政复议申请方式是指申请人表达其行政复议意愿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十一、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指明是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就没了监督纠正的对象,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就不能形成,行政复议活动就失去了意义。

2、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人应该是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进行申请,如果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就不具备申请资格,即使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会受理。

4、是否符合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5、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6、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了形式要件的审查后,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受理条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自动予以受理。

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依法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4、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转送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转送。

十三、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

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是指在法定的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给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十四、行政复议决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使审查权的结果。

2、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复议的效力高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服从于行政复议决定。

十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种类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种: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十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七、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上看,可以分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限为六十日。受理申请之日,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符合受案条件,属本机关受理的,受理申请之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申请笔录)之日;符合受案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该机关移送至有受理权的机关,受理申请之日,是指有受理权的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申请笔录)之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的,受理申请之日,是指接受转送的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申请笔录)之日。

特别期限: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执行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这是对一般期限的例外规定。目前法律对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主要有:规定复议期限为5日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复议期限为15日的,如《食品卫生法》、《海关法》;特殊情况下,复议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十八、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惩戒性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特征是: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而不是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二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实施了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三是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则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强调审判权由法院行使,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日趋频繁,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也日益加强,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机会也随之而增多。这就要求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大量可以解决的行政争议,作为司法救济的补充,因而行政复议制度也就随之成为一种普遍实行的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意义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自行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可以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即:行政复议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途径;行政复议健全了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相比于行政诉讼,具有程序简便、处理灵活、节省成本等优点。

三、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

划定行政复议范围的方式有列举式和概括式之分。列举式是指由法律明确列举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概括式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凡符合此原则和标准的行政行为,不论是否有法律的明确列举,均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采用列举式的国家,其行政复议的范围通常较窄;采用概括式的国家,其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般较广泛。我国《行政复议法》采用将列举式和概括式结合起来,既保证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受到行政复议的充分保护,尽量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同时又对非常有限的领域施以特别保护,以保证行政效率。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一)申请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几点需要把握: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申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的概念和特征

(三)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三人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是在行政复议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

(四)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是指依法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复议活动的人。作为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是承担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对不按行政复议法规定处理行政事务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首先承担法律责任。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各方面:

1、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法律责任的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法律责任的形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含义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渎职行为。其主要表现有以下两类:

1、不作为的渎职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依法本应履行某些职责,而不予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行为

2、徇私舞弊的渎职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背离行政复议合法、公正的原则,枉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造成行政复议中的冤假错案,不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使行政复议工作不能取信于民,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

七、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一)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

2、被申请人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对申请人、第三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报复陷害。

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

(二)被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申请复议。

3、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_______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_____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6、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机关有以下几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的权利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__________和其他___________依法给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处分。

10、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1、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

12、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_并___________________

13、行政复议的法定效力的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14、行政复议书的送达方式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____。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处分D、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B、上一级行政机关C、同级人民政府D、同级监察部门

4、对复议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

A、经被申请人同意可以查阅B、不可以查阅C、经复议机关准许可以查阅D、有权查阅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B、当事人协商认为可以停止执行

C、法律规定停止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停止执行

6、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A、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B、应当书面申请

C、必须书面申请D、应当口头申请

D、必须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不确定期限

7、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郑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C、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8、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A、经说明理由

B、经复议机关批准

C、无须说明理由

D、经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批准

9、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强制执行。

A、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B、由公安机关依法

C、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D、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10、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A、不能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B、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C、建议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D、进行调解

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2、行政复议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3、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审查主要内容有哪几方面?

思考题参考答案

1、合法性和适当性

2、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60日

4、5日

5、7日

6、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政公署、盟。

7、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查阅权;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权、申请撤回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9、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0、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11、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

13、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14、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15、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1、C2、D3、A4、D5、C6、A7、B8、A9、C10、B

1、答:(1)、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2)、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3)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4)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解析:

2、答:行政复议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复议主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2)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机关是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必须由不服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才能启动,非利害关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4)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5)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保证整个复议活动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3、答: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指明是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就没了监督纠正的对象,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就不能形成,行政复议活动就失去了意义。

(2)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人应该是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进行申请,如果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九不具备申请资格,即使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会受理。

(4)是否符合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5)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制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辩论原则

9、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0、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级别管辖是解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裁定管辖是解决在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担负的诉讼义务也不同。

三、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

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五、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的特征:

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二)由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同样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当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补证。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何种法律后果。

(二)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根据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2、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应有责任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

3、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举证较为容易。

4、与原告相比较,被告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等有更充分的了解。

(三)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后果

1、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对于行政机关在第一审程序未提供的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用。否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藐视第一审人民法院而不积极应诉或者使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变得毫无意义。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一)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指明哪一个行政机关或组织是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起诉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后才能起诉。

6、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

二、审判程序及审理方式

(一)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决定立案审理,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开始。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审理方式主要是开庭审理和不适用调解。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故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上诉,或者被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则都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审理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验法院已结案件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何时生效,是否执行,只要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都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和提审程序两种程序:再审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活动。再审分自行再审和指令再审;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自行审理。

三、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意味着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延长履行期限。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二)执行程序

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提起方式有两类:

1.申请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被告行政机关可以提出执行申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作为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执行申请;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不起诉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一、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不予执行,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其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执行庭负责审查和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执行的款、物交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收取执行费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以及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2、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交付执行人员予以执行的诉讼行为。案件是否需要移送执行,由该案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说来,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可以采用移送执行的方式: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内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判决;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先行给付和诉讼保全的裁定;三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执行内容的决定。

四、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1989年4月,在此前所颁布的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走向成熟,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一、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现状

二、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前景

(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环境对行政审判十分有利。依法治国是立法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实现依法行政,除了行政机关加强自我约束以外,加强外部监督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监督机制中,行政审判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事实上,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行为越来越规范。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行政诉讼的保障。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保持稳定,而在影响稳定的诸多因素中,官民关系如何是关键;如果官民关系不协调,就谈不上和谐。近几年来不时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就是官民关系恶化造成的。所以官民矛盾必须协调好,要有解决官民矛盾的机制和渠道,行政诉讼就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近几年来,国际条约、公约越来越多。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给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既有对人的观念、理念的影响,也包括法律制度的影响,如专利法、商标法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终局裁决就是典型的例子。

1、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______起开始施行。

2、1986年湖南汩罗市法院设立中国第一个______。

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______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4、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______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______。

6、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______。

7、行政诉讼______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8、行政诉讼______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9、______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______责任。

11、第______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

12、我国实行______,故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13、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和______程序两种程序。

14、因______或者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延长履行期限。

15、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______和拘留。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______。

A、故成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

B、故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C、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D、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只有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B、行政主体还包括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

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D、只要是行政机关任何时候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根据我国宪法,______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级人大

C、国务院各部委

D、国务院

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______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A、周某对海关的扣留决定不服

B、某市居民对市政府发布的征收绿化费的规定不服

C、某村民对县土地局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决定不服

D、张某对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

5、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认为地方行政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的,应该______。

A、参照地方行政规章

B、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

C、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判决

D、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6、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伤害的,国家承担______

A、国家赔偿责任

B、国家补偿责任

C、不承担责任

D、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

7、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______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可停止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

C、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执行的

D、被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执行的

8、对于人民法院就下列______事项作出的行政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A、起诉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财产保全

D、先予执行

9、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应该______。

A、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B、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C、本法院自行决定

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0、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两种处理行政争议的途径在______方面是相同的

A、审查范围

B、适用的法律依据

C、审查对象

D、处理效果

1、简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2、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3、简述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根据。

1、1990年10月1日

2、行政审判庭

3、行政机关

4、行政诉讼

6、裁定管辖

7、参加

8、参与

9、第三

10、法定举证

11、一

12、两审终审制

13、提审

14、不可抗力

15、罚款

1、B2、C3、D4、ACD5、C6、B7、AC8、AB9、A10、C

1、答:一、行政诉讼原告

二、行政诉讼被告

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2、答:一、选择复议原则

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五、变更权有限原则

3、答: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二、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应有责任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

三、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举证较为容易。

四、与原告相比较,被告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等有更充分的了解。

第十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附: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本法共分八个部分: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责任;附则。

1、什么是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2、什么是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人员主持听审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定程序。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则可针对调查人员的指控进行质证和申辩。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而当场进行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处罚的时效有何规定?

行政处罚的时效为2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行政主体对某一行政处罚案件行使管辖权。

7、什么是地域管辖

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可能导致部分行政主体之间职责不明,或职责虽明,但行政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或互相争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行政主体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它是指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各管辖区内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地域管辖确定了行政主体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范围。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管辖,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是,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多个地方,则多个地方的行政主体都有权管辖。一般来说,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管辖

8、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由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往往是由其单方面作出处罚决定,因而,必须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第一,有权知道行政主体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的知情权;

第二,陈述和包括要求举行听证在内的申辩权;

第三,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第四,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损害自己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赔偿权。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其含义有两层:

9、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首先,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且这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具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实施,并且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0、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刑期、罚金折抵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应注意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2、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的情形及当场处罚程序。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人员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的程序:

(1)表明执法身份。出示警察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3)填写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要写明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

(5)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当事人的签名。

(6)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13、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例如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等,就属于救

14、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5、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七种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处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6、行政处罚的设定有何要求?

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无效,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种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17、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8、对罚款的执行有什么特殊规定?

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罚款。

19、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一)政府是具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县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二)县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履行的职责是: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

5、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付当事人。

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决定。

8、行政处罚听证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参加

9、行政处罚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举行

10、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

1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设定。

1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4、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16、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7、行政处罚法是根据制定的。

1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

1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20、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下列案件属于行政处罚。

a、行政拘留;b、拘役;c、开除公职;d、吊销驾驶证。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b、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醉酒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

4、对行政处罚监督包括的内容有:

a、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遵循法定程序;b、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c、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上岗执法资格,是否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d、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下列行政处罚属无效的行政处罚。

a、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而没有告知的;b、超过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给予的处罚;c、没有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做出的行政处罚;d、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

6、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

a、法院;b、卫生局;c、检察院;d、水利局。

1、请你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一下什么是行政处罚

2、请你列出常见的10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3、哪些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事项?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6、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那些条件:

7、什么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8、行政执法机关罚款可不可以下指标,为什么?

四、案例论述分析

1案例题:某县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浪漫歌舞厅有人以陪歌、陪舞为名从事色情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加大打击力度,要求全县歌舞娱乐业停业一周进行整顿,这一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2案例题:张某酒后闹事,无端的殴打一过路妇女,造成这一妇女轻微伤,住院七天,花去医药费830元。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五天行政拘留。问,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妇女可否让张某承担医药费?为什么?

3案例题:某省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解决机动车超载的执法检查活动中,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让运煤的车主先交一个月的超载罚款,理由是,免得天天停车检查、交罚款费事,当地群众称之“罚款买月票”。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案例题:南方某大学礼堂,经常向外租用,在墙上贴了一张告示,自行规定,“本礼堂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元”。这一告示合法吗,为什么?。

5案例题:某县广播电视局的执法人员对盗接广播电视信号的李某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下达以后,李某拒不执行,于是执法人员向局领导汇报,请示派两个人到李家把电视机抱走抵顶罚款,这个建议是否可行,理由是什么?

6案例题:在震惊全国的某省假酒案中,造成二十六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造假酒的业主及主要责任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处理了一批市场监管机关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呢?

7案例题:今年2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到红雨饭店进行卫生检查时,执法人员以卫生达不到标准的违法事实,要给予800元的罚款,饭店的老板说,“能不能把文件给我们看看,或说说”,执法人员很蛮横地说,“非得叫这个真吗”?饭店老板经过斟酌,还是交了罚款。你认为,在这个案例中执法人员有哪些不当的地方,饭店老板该怎么办

8案例题:某市城管部门,确定一条“严管街”,在这条街上不准人力三轮车通行。在街上有一户卖玻璃及镜片的商户,为了送货上门,他们自己备了一台人力三轮车,但是城管部门不让用,使他们的经营遇到很大的困难。请你谈谈对城管部门作法的看法。

1a、d2a、b、c3a、c、d4a、b、c、d5a、b、d6b、d

1、答:就是公民个人或单位违反了有关规定,影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财产或停产停业等处理,这就是行政处罚。

2、答:有违章驾车、随地吐痰、乱倒垃圾、在公共场所乱图乱画、打架斗殴、践踏草坪、攀折树木、私拆乱建、损坏公共设施、随意摆摊设点影响通行等。

3答:(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吉林省政府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1000元,对单位罚款超过5000元的为较大数额)。

4、答:(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5、答:(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答:(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7、答:(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8、答:罚款不能下指标。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多收罚款。如果下达罚款指标,把多收罚款做为目的,执法人员就会忽视防范、教育,甚至希望、误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这样社会管理秩序不可能持续稳定的好转。行政机关以罚款为手段谋取部门利益,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严重背离的。

1答:不正确。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行政处罚必须有行政违法这个前提。本案中,公安机关不分违法与否,一律停业整顿,实际上是“一家有病、给多家吃药”,侵害了同类企业的合法权益。

2答:受伤妇女的医药费应由张某承担。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答:这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纠正、预防行政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如果当事人交了罚款,可以“买到违法权”,就背离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

4答:这个告示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定行政处罚,学校不具有规章制定权,凭一张告示规定“吸烟罚款”没有法律效力。

5答: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广播电视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的建议不可行。李某不执行广播电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自己强制执行属于行政违法。

6答: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某省假酒案中,市场监管机关没有尽到市场监管的责任,属于玩忽职守,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答:执法人员不当之处有两点:一是不说明实施处罚依据的文件及其条款属于程序违法;二是态度蛮横。饭店的老板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答: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既要合法,又要合理。通过执法活动要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不妨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允许适宜的交通工具运送特殊的物品,而不能不分情况一律加以禁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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