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最古老物质要素:存在实践→实践的产物
主观要素:法律确信→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根据司法参与、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确立本身不是渊源,辅助材料
二、国际条约/条约法
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
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①缔约主体: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排除自然人、法人
②缔约权:内部规则(产生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实质要求)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条约的批废
③全权证书: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程序要求)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代表无需(仅包括正职)自由同意3种无效情形: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
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缔约时与强行法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
缔约后与新形成的强行法规则相抵触-失效并终止
2、条约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
不得保留的情形①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
②条约仅准许特定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③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为有效
④其他-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例,1968年营救公约规定营救须立即、无偿、免费,甲、乙、丙三国为条约缔约国,甲对不载人航天器的营救做出保留,乙同意,丙反对,则
ⅰ.甲-乙若乙发射不载人航天器,乙提出请求并承担费用,甲才求助,反之亦然
ⅱ.甲-丙对不载人航天器既不适用保留,也不适用原条约条款,即两国未达成约定,相互之间没有义务,是否营救看自愿
ⅲ.乙-丙适用原条约条款
3、条约对第三国效力设定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授受为有效
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权利义务一经设定若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4、条约冲突解决
条约本身有规定从条约
条约本身无有效规定①缔约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②缔约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ⅰ.同为两条约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前约
ⅱ.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当事国之
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或先或后)
△例,甲乙丙于1950年订立多边条约,乙丙丁于19990年订立多边条约,则
乙丙-适用后约;甲丙、甲乙-适用先约;丙丁、乙丁-适用后约
5、条约的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一般规则
一般规则①上下文和通常含义
②目的和宗旨
③善意解释ⅰ.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
ⅱ.若缔约国自行解释,要求不得使已方获益或使对方受损,也不得阻挠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不强求达成一致,只要不再冲突即可(不同于合同解释)
6、多边条约的修正
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
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无相反表示视为修正后的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后条约约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从前不从后原则-一前一后适用前)
三、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我国宪法无规定
1、民、商事公约直接、优先适用民通142条Ⅱ
2、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适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条约内容违反任何一个原则即无效
1、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安理会确定→构成侵略
2、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
国家-构成要素4个、权利4项、管辖权4项
政府间国际组织-以政府间协议为依据,成立与活动基础都为国际条约WTO、联合国国际组织区分是国际法主体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国内法为依据,成立基础为国内法,活动受一国国内法约束如红十字会
不是国际法主体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一、国家主权豁免
1、行为、财产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国家平等权体现
2、例外:放弃主权豁免主观自愿
特定,一案例一放弃
明确-明示/默示参与诉讼行为-起诉、应诉、反诉
△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执行豁免放弃
3、限制豁免主义-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我国不承认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
1、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2、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区别-被承认对象是否发生领土变更:有-对新国家的承认
无-对新政府的承认
3、方式:明示/默示:①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设使馆
②缔结正式政治性条约
③正式接受领事
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
4、后果关系正常化
承认其能够缔结条约、协定
承认其立法、司法、行政权效力
承认其财产和行为享有豁免
具有溯及力
拒绝承认不影响该对象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是单方行为)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
1、条约继承-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领土条约均继承,人身条约不继承
2、非条约继承①档案-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依照领土实际身份原则,随有最密切联系的领土一并转属继承
②财产-不动产随领土,动产按领土实际身份原则
3、债务继承-国家债继承,恶债、地方债不继承△按举债主体区分国家债与地方债
国家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国家分立/分离-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比例继承,个案原则,公平处理(有继承义务)
独立-非有协议对原宗主国债务不继承△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专指殖民地独立(无继承义务)四、国际组织-联合国
①职权范围-和平与安全
②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如派出法庭、强制执行判决△一切行动归于安理会,其他机关只能作出建议
③表决大国一致原则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
非程序性事项-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
﹡一票否决,弃权/缺席视为同意而非否决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责任制度新发展△传统国际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
国家只可能为其不法行为负责
1、国际刑事责任:战争犯罪情况下,主体扩大到个人(既罚国家,也罚战犯-双罚制)
2、国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与核损害领域,要求国家为其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家行为的情形△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自身行为不视为所在国家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