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地点不允许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a、居民住宅楼
b、未配置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C、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d、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排放口设置规范
1、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2、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3、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三、存量处理
1、2016年1月1日以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整改,使油烟达标排放。
2、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处置。在《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核发。
四、实施日期
《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