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承接“北跨”战略共建法治政府”》栏目。本栏的宗旨是深入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创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作为“法治高陵”建设的重要契机和有力举措,紧密围绕承接西安北跨大格局,全力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提高全区公民的法律素养,在全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主持人:首先,请您向我们介绍什么是生活垃圾?什么是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嘉宾:生活垃圾,指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具体来讲,生活垃圾可以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镍镉电池和废氧化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含汞温度计、血压计、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饮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植物等;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餐巾纸、烟蒂、污损纸张、旧毛巾、大棒骨等。
嘉宾:首先,在生活垃圾方面:《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提出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闭环管理。从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定时定点收集转运、末端无害化处理以及减量化、资源化各个环节,进行全流程规范。在分类投放环节,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对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收集容器的设置作出规范。在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环节,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条例》重点对全过程管理各环节主体的责任作了明确,力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垃圾产生者、政府部门、管理责任人、收运处置单位、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全社会责任体系。
主持人:如果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该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如果未经批准擅自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按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都需要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擅自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作为我们公民个人,应该如何去做好垃圾污染防治工作?
嘉宾:作为我们个人而言,我呼吁大家,牢固树立公民意识、公共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在公共场所将生活垃圾准确投放至生活分类垃圾箱。在家里将生活垃圾按可回收、有害、厨余、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并准确投放至小区公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让生活垃圾分类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同时,严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日常生活中如果新建、改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产生渣土、弃料应交由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希望大家通过践行绿色的生活方式带动身边的家人、邻居、朋友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纠正不规范投放行为,争当垃圾分类践行者、宣传者和推动者,让更多的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主持人:好了,以上就是我们今天《承接“北跨”战略共建法治政府”》栏目的全部内容,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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