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今年8月24日修订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今年9月21日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喜欢养犬的朋友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呢?小编带你来看一看!
为了积极有效预防狂大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之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大只。”
新《条例》规定了“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的大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新《条例》在原法规规定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个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个人都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为了充分兼顾平衡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利益,既要依法保护养犬人的正当权益,照顾到养犬人外出遛犬及犬只健康活动的自由权,更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合法权益。公共场所(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官、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和公共交通(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都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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