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温顺的狗,遇到同类时都可能失控扑上去。图文无关
年逾七旬的老曾独自在小区广场散步,阿杜和小李带着各自的狗也来到广场,结果老曾被嬉戏的狗撞倒,左腿骨折。老曾为此将阿杜和小李告上法院,索赔6万余元。
记者昨日获悉,海沧区法院认为狗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老曾患有脑梗塞后遗症,且身体左右平衡性差,在没有家人陪护的情况下独自外出,老曾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老曾承担40%责任,阿杜和小李各承担30%的责任,也就是各赔偿老曾1.6万余元。
事件
老人摔倒在地狗主人都称自家狗不惹祸
老曾年逾七旬,患有脑梗塞后遗症,左侧身体无力。2010年10月2日一大早,老曾独自到海沧区的海富广场散步,当时阿杜和小李带着各自的小狗也来到广场散步,两只狗都戴着绳套,但是狗主人都没有牵着小狗,小李随后发现老曾摔倒在地,就上前扶起老曾,并让保安通知老曾的家人,老曾随后被送到医院就医,经诊断,老曾左腿骨折,住院77天,共花了医疗费5万余元。
老曾说,他是被广场上的狗撞倒的,老曾的女儿随即报警寻找狗主人,派出所通过当天在场的两名证人了解到,虽然证人当天没有看到狗撞倒老曾,但是当时听到老曾说是被狗撞倒的,而当时现场的狗就是阿杜和小李的,而且这两只狗都是无证犬。
老曾随后将阿杜和小李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但法庭上,阿杜和小李都辩称自己的狗没有撞到老曾。
争议
运用经验法则认定老人被狗撞倒
海沧区法院郭法官说,民事审判中有一项“证据优势制度”,指的是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有待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有理由相信有待证明的事实确实存在,尽管不能完全排除相反情况,也应当允许法官根据具有优势的证据认定事实。法官除了对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外,还需要充分考虑证据形成过程中的客观环境及合理人在证据形成当下可能出现的心态,运用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本案中,两名证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当天虽然没有看到小狗撞倒老人,但是听到老人诉说被狗撞倒。从经验法则判断,一位行动不很方便且年逾七旬的老人,在摔倒之时的第一反应是为了日后可能发生的补偿问题进而向他人谎称摔倒过程,将自己不小心摔伤说成被狗撞伤,这种可能性极低。
因此,摔倒之时老曾对两名证人的陈述应当是真实的感知。反观阿杜和小李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老人被狗撞倒的事实。根据“证据优势制度”,法官认定老曾是被狗撞倒后受伤。
说法
两狗共同制造危险两方主人应共担责
老人被狗撞倒的事实得到确认,那么,究竟是哪只狗撞倒老人,哪个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呢?
两只狗在打闹、嬉戏之时撞倒老人,老人没有看清是哪只狗撞倒自己,而且现场也没有监控录像。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引用《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责任”判断责任分担。
本案中,虽然撞倒老人的是宠物狗,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宠物狗大多比较温顺,但仍是具有攻击性的动物,且具有较强的奔跑能力,对人,尤其是陌生人的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程度的威胁,阿杜和小李遛狗时没有牵住自家的宠物狗,任由其嬉戏,其行为对周围陌生人的人身安全而言,无疑是具有危险性的。
法官最终认为,两只宠物狗撞倒老人的情形符合“共同危险责任”的构成,法院最终认定作为狗主人的阿杜和小李应承担连带责任。
误区
不拴狗绳
是为狗的身心健康?
就“两狗嬉戏撞倒老人案”,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这些市民的意见很明显可以看出是分成两派。
一派以没有养狗的吴女士为代表的,认为本案中,狗主人是用错误的方式、在错误的地点遛狗,才发生老人受伤的事情。错误的方式是没有牵住小狗,错误的地点是在人来人往的小区广场遛狗。
另一派以养狗人士张小姐为代表的则说,文明遛狗应当要牵着狗绳,但是很多狗主人都是从小狗的身心健康出发,才不愿意给狗拴上绳子。
昨天下午,听了“两狗嬉戏撞倒老人案”后,厦门市爱护动物教育专委会理事长萧冰说,养宠物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文明素质,狗的主人除了爱护狗之外,也要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对养狗的注意事项都有明确规定,遛狗牵绳就是其中一项,不仅国内如此,国外也是这么规定。一方面是避免没有绳索控制的宠物狗伤人,另一方面也是对宠物狗的一种保护,现在车辆激增,宠物狗被撞伤亡,大部分都发生在主人没有用绳子牵引的情况下。
至于牵着绳子遛狗是否会影响宠物身心健康,萧冰说,目前没有看到哪本书籍有这种理论,他说狗本身就是一种经过人类驯化的动物,跟海豚等野生动物不一样,用绳子约束狗也是驯化的一种方式,而且无论是从有益于人的安全角度出发,还是从有益于狗的安全角度看,外出遛狗牵绳都是必须的。
老人等电梯被狗吓倒
狗主人被判赔偿万元
2004年10月17日早晨,70多岁的老罗在海口市海语花园2栋一楼等候乘坐电梯,此时李女士正带着宠物狗乘坐电梯下到一楼。当电梯门打开时,老罗被突然出现的狗吓得摔倒在地,导致椎体压缩性骨折。因赔偿的事情双方协商不成,老罗出院后将狗主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违反海口市关于“市区禁止养犬”的规定,导致所养的狗惊吓老罗,导致其受伤。李女士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老罗医疗费、护工费等共计1万多元。
记者调查
厦门多处公园
禁止遛狗
“目前没有哪个法规明确禁止在公园遛狗,只是规定各个公园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犬只进入,而且如果禁止遛狗还要明示告知。”昨天上午,市政园林局公园管理处王亚平处长告诉记者,虽然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在公园遛狗,但是很多公园,诸如中山公园、金榜公园等,出于管理的需要,还是挂出“不得携带犬只入内”的告示牌。
市人大法制委吴涛处长告诉记者,《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以及医院、候车(船、机)厅、商店、集贸市场、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但是公园管理单位没有在禁止之列,而是规定“可自行确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管理的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新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虽然将“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列入游人禁止事项,但是前提是这个公园已经按《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自行确定并明示禁止携带犬只入内。
从立法本意上看,吴涛解释说,首先厦门没有禁止养犬,因此公园管理单位不应将立法简单化,把“自行确定”的含义无限扩大,造成每个公园都禁止犬只入内的情形,如果是这样,那最初立法时就没有必要将公园与博物馆、图书馆、医院等场所区分开。他个人认为,一些不在繁华闹市区且地处野外的山地公园,可以考虑引导接纳遛狗一族。
小区能否遛狗
业主会议决定
至于小区是否能够遛狗,《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也就是说,这个问题交给居委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自行决定。
狗狗乘电梯
应戴嘴套或装笼
针对宠物狗电梯内伤人的问题,萧冰说,电梯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对狗而言,平常温顺的宠物在这样的环境中很有可能性情大变,最终伤人,因此《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携带犬只乘坐电梯,应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其实,这不仅保护了乘坐电梯的其他人,同时也保护宠物狗不易受到惊吓。
另外,带宠物狗乘坐电梯时最好错过高峰期,因为人多的环境也会影响狗的情绪,当然了,也更易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