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人们饲养狗时的不负责任所致。
案例回顾
在辽宁沈阳,一位为保险公司做推销员的男子王某,因为工作的原因,每天都要早出晚归,与一些客户打交道。这天晚上,王某和一位顾客在一家饭店用餐,期间饮酒过多。吃完饭,已是晚上十一点多,他一个人步行回了家,想要清醒一下。
回到自己家,王某正想拿钥匙开门,旁边却猛地蹿出一只40多公斤的大狗,冲着王某狂吠不止。
王某被这一幕给惊呆了,赶紧往旁边一闪,然后朝那只巨犬招了招手,让其走开。谁知,那条大狗却是咄咄逼人,不断地咆哮着,似乎在挑衅着什么。
忽然,那条大狗像是疯了一样,对着王某就是一顿猛攻。王某奋力抵抗,却根本不是这条大狗的对手,被打的节节败退。
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王某在自家屋角看到了一把砍草用的短刀,便立即捡起短刀,与那条大狗进行了一场恶战。
一场激烈的搏斗过后,巨犬身上多处被捅穿,终于无力地倒在了地上。而王某则仍然心有余悸,因为害怕那只犬再度发起进攻,他提着刀上前连捅了两下,待犬不再动弹后,他这才放下心来。
之后,王某向警方寻求帮助。警方很快就找到了这只大狗的主人,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总李某。李某说这条大狗是他在海外花了38000元购买的纯种拉布拉多犬。在凶杀案发生的当天晚上,这只大狗就自己挣脱了绳子,跑了出去。
随后,王某在警察的陪同下,找到了李某,并向他展示了自己身上的六处被大狗咬伤的伤痕,并要求他作出补偿。
李某不但不肯给钱,反而指着王某骂道:“我那条大狗可值不少钱,如今是你杀的,不让你赔就已经是谢天谢地了,你还来要钱?”
王某说,那条大狗很厉害,要不是他拿着刀子跟那条大狗打了一架,现在倒下的就是他了,他有什么不对?两人吵得不可开交,但李某却是蛮不讲理,不肯赔偿。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李某在知道自己被起诉后,不但没有悔改,反而向法院起诉,声称王某是故意杀死他的宠物犬,并向他索赔38000元经济损失费。
经过法院的审判认为,王某明明可以进屋就把房门关上,但为了发泄心中的怒火,他又和那条狗打了起来,这已经超过了应急措施所必需的范围,应当对李某的损失负一定的责任,并向其赔偿18000元。
以案释法
1、王某为何需要做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尽管法院承认王某有责任确保其安全,但他们最终得出结论,王某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法院认为,王某对狗的攻击不是自卫行为,而是他发泄愤怒的一种方式。王某的行为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因此他应对对狗造成的伤害负责。
狗只是无辜的生物,它们没有恶意攻击或伤害人类。即使狗有攻击行为,也不应该导致使用过度的暴力。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应该受到责任和惩罚,要对对狗造成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2、养狗人有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李某养的狗因为没有受到有效的管控而咬伤了王某,这是他作为狗主的失职和疏忽,本来他应该承担责任。但因为王某主动去和狗争斗,导致王某的狗死亡,属于故意造成的,因此李某可以承担较少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先生约20000元。
没有管控好宠物确实是宠物主人的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人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攻击的行为或者激怒了宠物,那么责任就应该由受害人承担。
相信在未来,人们会越来越重视养宠物的责任和规范,这也是对整个社会和文明进步的一种推动。
结语
总之,狗咬伤事件是一起代价昂贵的事情。李某选择养狗意味着承担着养育它、管理它和保障他人安全等责任。
如果李某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责任,在狗咬伤事件发生时不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那么就会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严重侵害,从而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虽然王某有权保护自己,但这项权利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要求个人使用合理和必要的武力来保护自己,而不会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在自卫方面,个人必须在自己的限制范围内采取行动,避免参与不必要的暴力。法院的裁决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过度使用武力是不可接受的,个人必须对其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