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宠伤人引发纠纷,责任由谁承担?依法依规加强管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各类宠物。宠物不仅能给生活增添许多乐趣,也给人们带来精神慰藉。但是,随着宠物特别是宠物犬的增多,因宠物犬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也日益增多。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养宠背后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法治日报》记者选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几起案例,以期通过以案说法提醒饲养人依法文明养宠,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违规饲养烈犬伤人

构成侵权应担全责

某日,小高和爱人正在小区外的马路边等红绿灯。这时,一只没拴绳的灰色大型威玛犬从路边冲了出来,将小高咬伤。

事发后,小高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腹壁狗咬伤伴皮裂伤。后小高得知该大型威玛犬是小程所养,事发当天是小程的父亲老程外出遛狗,当天路上行人较少,老程就解开了拴束绳让狗“撒了会儿欢”。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高将小程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程声称,自家的威玛犬一开始并没有咬伤小高,只是轻轻扑了小高一下。因为小高拉着老程不让走,小高爱人也要打老程,威玛犬为了保护主人才咬伤了小高。

海淀法院通过核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老程所遛小程饲养的大型犬只是在没有拴束的情况下将小高咬伤。法院认为,小程违反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出户遛狗时未对犬只进行拴束,导致该犬只咬伤他人。小程主张小高对其自身被咬伤存在过错,但就该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小程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程赔偿原告小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衣服损失共计8475.44元。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烈性犬的危险性较高,出户遛犬时容易发生主人无法控制犬只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一旦发生动物致害,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威玛犬是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被告小程违规饲养威玛犬这种烈性犬,且未拴绳出户遛犬,咬伤小高,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养犬之前要及时查询本地的养犬规定和禁养犬种名录,杜绝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如果受到烈性犬、大型犬的攻击伤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及时报警,查明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保存好证据,如报警回执、涉事犬只的养犬登记证照片、事发时的录音、视频等,以便后续向责任主体通过司法途径追责,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拴狗绳致人伤残

存在过错赔偿十万

住院治疗期间,刘女士共支出医疗费近16000元。事后,伤人犬只的饲养人李先生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刘女士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双方对案件事实争执不下。李先生认为,刘女士是被自家狗的狗绳绊倒的,与自己无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了小区道路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当晚,刘女士手持牵引绳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前行,此时李先生饲养的宠物犬自后方跑来,但没有人牵引,两狗发生撕咬,导致刘女士被自身牵引绳绊倒受伤。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监控录像,李先生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束犬链,存在过错,导致两狗撕咬过程中刘女士受伤,故李先生应对刘女士此次伤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女士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行走,对此次事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女士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载明:刘女士致残程度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508.11元,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李先生负担。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本案中,李先生遛狗不拴绳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且刘女士对侵害发生不存在故意情形,李先生理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流浪犬只伤人频发

原饲养人担责赔偿

杜阿姨养了一只泰迪犬球球,2020年冬天,球球不慎走失,杜阿姨找遍了附近的公园无果。没想到,2021年4月,球球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来了。

庭审中,杜阿姨称,事发时自己已经不是球球的主人了,球球在外面咬伤别人与其无关,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杜阿姨的陈述认定,苏女士在小区道路正常行走,被一只未拴狗绳的棕色白腹泰迪犬咬中小腿,该犬只系流浪狗,杜阿姨为其原饲养人。

法院审理认为,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杜阿姨的宠物狗在逃逸期间咬伤了原告苏女士,因此,应当由该狗的原饲养人杜阿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杜阿姨向原告苏女士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对于逃逸的动物而言,原主人非基于自己的意志脱离对动物的占有,按照民法典遗失物所有权制度,动物逃逸期间所有权仍归原主人所有。本案中,杜阿姨因管束不当造成宠物犬客观上脱离其管控范围,致使苏女士被咬伤,且杜阿姨一直是该犬的所有权人。因此,杜阿姨作为该犬原饲养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对其伤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生活中,流浪猫、流浪狗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采取狗链狗笼等安全措施,做好封窗封院,防止动物丢失、逃逸,更不能随意遗弃动物。这样做既是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负责。一旦遗弃、逃逸动物在外发生伤人事件,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引;对大型犬、烈性犬实施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老胡点评

饲养宠物尤其是宠物犬的确能给人们带来不少精神上的慰藉和情感上的快乐,但同时也带来不少社会问题:宠物粪便随处可见,犬吠之声惊扰睡梦,尤其是宠物伤人之事更是时有所闻。

因此,在饲养宠物问题上如何趋利避害、消除弊端,值得人们认真思考。首先,宠物饲养人应当学习掌握民法典中有关动物饲养的规定,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破解饲养宠物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并着力提高文明素养和公德意识。

其次,有关部门尤其是基层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妨碍公共秩序甚至危害人身安全的宠物饲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严肃处理。司法部门也应当积极投身于社会治理之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全过程并加大以案说法力度,使宠物饲养人心有戒惧、行有规范,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建共治共享清洁卫生、平安祥和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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