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骑行路上,一只宠物犬横穿公路,司机处置不及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事后,司机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侵权损害17万余元。
动物饲养人觉得有些冤!那么,动物饲养人要不要赔偿?7月16日,威远县人民法院通报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审理结果为广大动物饲养人敲响了警钟。
事发:
摩托车骑行路上遇动物横穿公路
原告陈先生起诉称,2023年10月27日下午,他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308省道79KM+200M处时,发现前方三四米开外有一只小狗往路边走,可当他骑车过去时,小狗却突然掉头横穿公路,于是他赶紧踩刹车。可为时已晚,摩托车还是撞上了小狗,而他也连人带车摔倒在公路上。
事发后,附近群众将陈先生的车辆扶起,并报了警,也拨打了120。交警赶往现场勘查时,一名王姓妇女表示,被撞的狗是她饲养的宠物狗。王女士说,平时她的狗都是关在家里拴了狗绳的,但这次不知怎么回事,狗跑了出来。
陈先生送医后住院20多天,花去医疗费用4.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身体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续仍需继续治疗。
为此,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动物饲养人王某夫妇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动物饲养人:
驾驶员操作失误,与狗没有关系
面对陈先生的诉求,王女士一家人觉得有些冤枉。他们表示,自己甚至都不知道事发时的具体情况,便垫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用。但事后一想,这事不应该由他们承担全部责任。
在王女士一家看来,事故的发生是因陈先生操作出现严重过失,其受伤与狗是否在场没有因果关系,陈先生应向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认定:
驾驶员与动物饲养人均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书,证明案发时系陈先生驾车回家路上遇到王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横穿公路,陈先生操作不当,摔倒受伤,造成这起事故,经多方调查取证,无法查清事故事实。
庭审中,王女士称,平时犬只是拴养在家,因犬只咬断绳索后才逃逸出去的。
那么,王女士一家应不应该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当地饲养犬只的管理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王女士一家饲养犬只应当按规定拴养或者圈养,防止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王女士饲养的犬只无论是放养还是咬断绳索逃逸,无论与陈先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还是陈先生受到惊吓摔倒,陈先生摔倒受伤与王女士饲养的犬只横穿公路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饲养人王女士夫妇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陈先生驾驶的车辆属于高速运转的工具,属于高度危险的,其在驾驶过程当中也应该高度警惕,注意周边行驶情况。陈先生在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遇到犬只操作不当,摔倒受伤,其自身亦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陈先生和王女士夫妇平均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据此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最终,经法院核定陈先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6万多元,王女士一家赔偿8万多元。
法官点评:
文明养犬,动物饲养人要尽到管理责任
犬只伤人或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值得所有人引起重视。不管饲养的是狗还是其他宠物,作为动物饲养人,都应该尽到管理到位的职责。
去年10月,内江市《关于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的公告》正式发布,公告指出,内江市城区(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码头、车站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且成年犬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盲人或肢体重残人员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同时,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拴养或圈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虐待或遗弃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