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养了一只宠物狗。某天,张某在遛狗时,没有给狗拴绳。宠物狗由南向北疾跑横穿马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王某、乘车人赵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赵某无责任。王某、赵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下,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王某6200元,赔偿赵某3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