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傍晚,市民石某某及其12岁的女儿胡某某乘坐小区电梯下楼时,被被告徐某某家中两个未成年人牵引的大型犬拉布拉多在电梯内和室外咬伤,石某某母女与徐某某因健康权侵权纠纷,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要求徐某某支付医疗费、服装损坏费等各方面侵权损害赔偿。
检察院审理
同时,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还向负有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整治力度,成立巡查专班,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会同其他职能部门构建行之有效的养犬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形成治理合力,共同做好犬只管理工作。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人有着更严格的管理义务规定。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后,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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