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史”研究的意义在于,要在各国的历史文化情景中理解儿童与童年的性质及其变迁过程,追求符合自身历史需求的儿童福祉。
作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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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是国际儿童节。全世界有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在这一天为儿童庆祝节日。“六一”儿童节成立的历史背景是怎样的?“儿童优先”原则指的是什么?研究儿童史的意义是什么?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辛旭近日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对此进行解读。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六一”国际儿童节成立的历史背景是怎样的?在中国是如何发展建立的?
辛旭:“六一”国际儿童节设立的历史背景与二战期间发生在捷克利迪策村的大屠杀有关。1942年6月,为报复利迪策村村民对莱因哈德·海德里希的暗杀行动,德国法西斯对利迪策村实施屠杀。
此次屠杀中,纳粹党卫队人种与移居部以“是否对社会有用”将村里的儿童分类,挑选出部分儿童进行德国化教育,少数被认为血统纯正的孩子被交给了党卫军家庭,剩下的孩子被毒气毒死。
1949年11月,为悼念利迪策村和世界上所有在法西斯侵略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为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并改善儿童的生活,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
不过,并非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将儿童节定在6月1日。冷战时期的东德将6月1日定为儿童节,西德定在9月20日。1990年东西德统一后,9月20日被官方设立为儿童节,但前东德地区仍保留着6月1日庆祝儿童节的传统。
中国的儿童节则经历了从“四四”儿童节到“六一”儿童节的变迁。
1925年8月,国际儿童幸福促进会举行第一次大会,通过《日内瓦保障儿童宣言》,倡议各国定一个儿童节日。这个倡议得到世界不少国家的响应,中国官方也曾定4月4日为儿童节。新中国成立后,宣布以“六一”国际儿童节代替“四四”儿童节。1950年3月30日,教育部宣布废除旧的“四四”儿童节,规定新的“六一”国际儿童节,发表了《关于庆祝“六一”儿童节的通告》。
中新社记者:“儿童优先”原则是如何提出的?具体指什么?
辛旭: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儿童优先”。“儿童优先”一词来自“妇女儿童优先”这句话。它的最早记录见于1840年5月的《波士顿信使报》。
当时,美国邮船“波兰号”从纽约前往勒阿弗尔途中遭遇雷击后发生火灾。在逃生时,有人提出“先照顾好妇女和孩子”。记者J.H.白金汉将这一幕记录并发表,该文被不断转载从而使“妇女儿童优先”这一说法流传。
1912年,英国邮轮“泰坦尼克号”失事。由于当时逃生资源配置不足,人们面临道德困境,“妇女儿童优先”在争论中被确立。
今天我们理解的“儿童优先”的明确表述其实是“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它来自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虽未明确出现“儿童优先”这一规定,但《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到,“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这一表述可视为理解“儿童优先”原则的说明,它奠定了追求儿童福祉道路上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1990年9月29日至30日,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举行。这次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一份行动计划。
第一代儿童史家还包括劳伦·斯通(LawrenceStone)和劳合·德莫斯(LloyddeMause)等。劳伦·斯通开启的“情感个人主义”论断、德莫斯的心理史学研究路径从观念和方法上推动了我们对历史的理解。
同时,第三代以后的儿童史研究与各种新型理论结合得更为密切,譬如后殖民主义性别理论、后结构主义理论等。研究也从过去对儿童的关照转向了将儿童和年龄等视作分析的范畴。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少女研究”。这种变化的出现,除了得益于女性和性别研究的广泛开展,更来自于儿童史家对年龄的持续深入思考。少女研究的出现,代表着史家迈出成人中心视角,对于年龄的意义有了更为敏锐的意识。
这也折射出现代学者更关心的问题,即,如何摆脱成人中心视角,让“儿童”不仅是被研究的客体,还要成为研究的主体,让他们的声音被听到。
“儿童史”研究的意义在于,我们要在各国的历史文化情景中理解儿童与童年的性质及其变迁过程,追求符合自身历史需求的儿童福祉。这也是儿童史家在儿童研究中所应体现的作用。
辛旭:在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和历史阶段下,儿童面临的问题都不太一样。笼统来讲,我觉得第一个问题是儿童如何生存,儿童是否能够吃饱、穿暖,不因诸如战争等因素而使生存受到威胁;第二个问题是如何接受教育,儿童能否接受良好的教育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
从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到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生存权和受教育权的保障一直作为基本条件被提及,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完善。各国也通过颁布和不断完善法律条例来保障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和青少年享有与成人相同的普遍人权,并且具有自身的特殊需求。公约认可儿童作为独立个体存在的价值。这不仅意味着儿童拥有自己的权利,也表明儿童承担着与其年龄和心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责任与义务。
另一个方面是如何和儿童谈爱和失去。爱的教育是让儿童在感受到丰沛的爱意之外,具有同理心,向外界释放友爱和善意,对不同群体展示包容。关于失去的教育和生死教育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觉得目前,如何和儿童谈论死亡仍然是一个挑战。
中新社记者:如何在海外华人儿童的成长教育中做好中华文化传承?
辛旭:我在海外注意到,很多华人家长会把孩子送到语言班或者中华才艺兴趣班学习。但这只是第一步。对中华文化的传承不能流于形式,我们要让孩子建立起中文的思维模式,锻炼语言运用能力和联想能力。
语言是思想的家,我们的语言表达着自身思想的疆界。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让孩子感受中文和传统文化的美,让孩子学习古典诗词,丰富词汇和语料库,锤炼语言,提高文化审美的能力,这是传承中华文化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