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四章优待和奖励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