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婚姻家事纠纷中频繁出现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困局,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离婚双方在起诉到法院前就已经开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探视权成为一纸空文,难以实现。
“未成年孩子在父母、家庭这种极端行为的控制影响下成长,创伤难以衡量,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出现行为、性格养成、学校表现等多方面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建议,从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措施上切实预防及矫治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的困局。抓住家庭教育法立法的契机,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阻拦抚养、探视行为列入家庭教育不当行为中,并对干预措施予以立法规范。
法律有原则规定但缺乏配套措施
2020年广州法院审结5142件离婚纠纷案件、933件涉抚养权、探视权纠纷,其中在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问题的案件中,超过8成都存在父母一方或双方都有将未成年子女私自带走不让对方行使监护权等情况。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虽然法律对于一方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持明确反对态度,并且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仍未有具体配套的法律措施以及明确的法律后果。”陈海仪说。
未成年子女身心受损难以弥补
“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陪伴功能,一旦错过成长的关键时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本无法用金钱等物质条件予以弥补,也会对青少年未来的发展造成不可磨灭的创伤。”
陈海仪讲述了一起极端案例。一个孩子从6岁开始就被改名换姓、辗转寄养在不同的家庭和寄宿学校,甚至被送到国外,长达8年未能见到自己的母亲,在法庭主持下也认为母亲狠心而拒绝见面,母子关系难以修复。
在陈海仪看来,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困局,究其根本就是家庭功能不完整甚至人为被扭曲,家庭保护无法正常实现。同时,由于家庭纠纷的隐秘性,在未成年孩子无法告诉或没有有效途径进行社会帮扶、民政救助的情况下,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并无法进行事实认定、合法介入。
建议在家庭教育法中予以规范
今年1月,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陈海仪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契机。
“增加上述内容可以有效地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关监护问题、家庭保护、防范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等规定相衔接,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法对未成年人全面接受家庭教育的规范力度。”陈海仪说。
多举措预防矫治抚养探视困局
今年1月1日起,伴随民法典正式施行,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开始生效。陈海仪建议,民政部门对于申请协议离婚的夫妻,在冷静期内应给予相应的提示告知。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妻,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抚养费用、教育方式、探视安排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作为民政部门冷静期内重点考量并重点调解的内容,以避免离婚后因孩子抚养、探视产生一系列纠纷,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她同时建议,法院探索构建在离婚纠纷中视情节先行判决身份关系的诉讼措施。对在诉讼中已经出现家庭暴力、出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情节,可探索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解除及抚养权、探视权部分予以先行判决。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以及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让未成年子女得到更稳定的抚养环境,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