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目前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尊老金,具体标准为:80周岁-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90周岁-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尊老金按月发放。各镇(街道)对本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名单进行审核后,每月将尊老金直接划入老年人的市民卡。
二、单位或个人如何办理养老机构?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市民政局已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现已改为备案申请。
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服务场所的自由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建设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提供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4、建设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5、内设餐饮服务机构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内设医疗机构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7、使用特种设备的,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有哪些标准?
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均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居家援助服务。
1、家庭成员均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
2、家庭成员均80周岁及以上的纯老年人家庭;
3、70周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4、本市分散居住的特困老年人家庭;
5、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残疾等级为1级、2级,聋哑人除外)的纯老年人家庭;
6、失独老年人家庭;
7、家庭成员中有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家庭;
8、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家庭;
9、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按照实际指标适当调整)。
补贴标准
1、生活需全护理型的70周岁及以上低保家庭、分散居住特困老年人家庭给予每户每月9个工时,合计270元标准的援助服务;
2、生活需半护理型的70周岁及以上低保家庭、分散居住特困老年人家庭和生活需要全护理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每户每月6个工时,合计180元标准的援助服务;
3、其余类型给予每户每月2工时,合计60标准的援助服务;
4、对家庭成员中具有2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符合三种标准的,仅按户提供服务,服务工时不按符合条件的人群累加,同时服务对象可按服务工时高的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居家养老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有什么政策?
五、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含中央厨房)和助餐点的补助标准?
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助餐中心和助餐点,依据建设规模和功能,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评估运营良好的,日均服务量50人以上的助餐中心,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的运营补助,日均服务量20人以上的助餐点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的运营补助。
六、我市养老护理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从2019年起,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同一医养结合型社会办养老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护理员、社工、医生、护士和康复师,从第二年起按每月最高1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津贴,按工作年限最高补助不超过800元。
同时,对往年已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
已享受入职奖励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不再享受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
七、我市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的困境儿童对象有哪些?养育标准是多少?
八、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夫妻双方年满三十周岁;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九、哪些对象可以被收养?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十、对被收养人的年龄有何具体规定?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十一、有配偶者,能否单方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十二、公民发现弃婴后,怎么办?
十三、如何收养弃婴
十四、个人已私自收留弃婴的,政策上有何规定?
1、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动员将弃婴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同时市儿童福利院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
十五、我市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什么?
我市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江阴市民政局。办理登记发证的窗口设在江阴市南街200号婚姻登记处。
十六、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