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1、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2、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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