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袁厉害所在的兰考县有一家属于国家福利体系之内的儿童福利机构,如果袁厉害从收养第一名儿童开始就有意识地将其送往相应的机构,那么这次悲剧就可能不会发生。但这种假设只能是一种遗憾。她的善举从一开始就将自己的义务与孩子的未来摆在法律之外,虽然《收养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但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讲,袁厉害并没有处置这些孤儿弃儿的权力和法律依据。
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规定收养人只能是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个,除非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才不受此限。这一规定使很多有收养能力、希望收养的家庭无法通过合法程序收养孩子。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陈克福在人民网在线交流中透露,汶川特大地震中的孤儿有650人,但实际被收养的只有12例,尽管许多人表达了收养意愿,但仍受限于现行的收养制度。
《收养法》规定未经过登记的收养行为属于违法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按照民法原则,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但显然从袁厉害一事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非法收养还是非法寄养,其责任与损失都是普通民事行为无法比拟的。被非法收养的儿童如果得不到法律救济,其生命权、健康权、受抚养教育等权利将难以保障。多数非法收养人主观上是善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大,但如果出了诸如此事的问题,收养人将要面对的或许就不仅仅是承担非法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就认为,一经收养,袁厉害就对这些孩子负有保证人身安全的义务,她袁厉害很有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样,他们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两者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法律保障。
在官方难以提供足够完善的孤儿福利救济的情况下,是否给民间力量一个规范生长的空间和支持?问题是时代的符号,对问题的求解是对时代的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