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

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

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世界人权宣言》中

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

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

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

的各专门结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

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

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

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

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

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上、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引导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

第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第九条

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和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的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儿童权利公约宣传活动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种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第十条

1、按照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方面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

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关系。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

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

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THE END
1.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收养前,应由儿童福利机构或单位观察待收养儿童与将来的收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立法应确保在法律上承认该儿童为收养家庭的一个成员并享有成员的一切应享权利。 第17条 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在原籍国加以照料,可考虑以跨国收养为向该儿童提供家庭的一个替代办法。 https://www.un.org/zh/node/181493
2.儿童权利公约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 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https://rqyjy.nwupl.edu.cn/wxzlyxz/gjrqws/47823.htm
3.儿童与青少年社会工作知识点⑸在社会中:能拥有一定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等 3、儿童观的基本内容: ...7、《儿童权利宣言》主要内容: 儿童应该受到关怀、爱护和了解;应该有足够的营养和医疗照顾;应该有法定...⑴支持性服务:指通过提高家庭的功能,强化父母的责任,促进儿童福利 ⑵保护性服务:讲求最小程度地改变儿童...https://www.yjbys.com/edu/shehuigongzuo/326356.html
4.中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研究(5)将儿童福利界定为狭义的儿童保护。认为狭义的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的内容是相同的。这在一些国内的法规翻译名称中也可以有所体现,例如将狭义的儿童保护法规内容翻译为儿童福利法。[30] 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的内涵是不同的,第五种将本来是儿童保护内容的理解为了儿童福利的全部内容,容易产生混淆和误导,因此不可取。虽...https://www.chinachild.org/?p=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