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想要了”!刚出生2天,她被“丢”在昆明某月子中心亲妈失联…
照片中这名可爱的宝宝名叫“托托”,只有两个多月大的她很爱笑,只要有人和她互动,她就手舞足蹈,十分可爱。
但“托托”并不是她的真名,而是昆明麦蓝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给她取的一个昵称。
将宝宝托付给月子中心后,年轻妈妈“人间蒸发”
5月7日,麦蓝月子中心负责人尹店长向媒体反映,今年2月12日,一名姓高的妈妈抱着她才出生2天的宝宝来到该月子中心,将宝宝托付给他们。高某称,自己要回去过年,年后会将家人接过来一起照顾孩子,并陆续交了一些费用。
“托托”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
万般无奈下,月子中心联系了福利院,但福利院方表示,“该女婴还暂时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女婴的母亲还在,且应该是有抚养能力的,他们只能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而不能直接收留抚养该女婴。
据尹店长提供的资料显示,高某为1994年生人,老家在山东,婚姻状态为离异。尹店长说,“托托”满月后,就可以睡“整觉”了,从夜里12点喝完奶可以一觉睡到第二天早上7、8点,白天4小时吃一餐,每天按按摩、洗洗澡,虽然她是一个人“独住”,但在月子中心的护士小姐姐和住在这里的宝爸宝妈们的陪伴下,过得十分温暖。
尹店长表示,“托托”出生到现在的每次体检都很健康。“包括她的预防针,乙肝疫苗第一剂是打了,然后第二剂一直都没有打,也是迫在眉睫。”
看着宝宝一天天长大,尹店长不免为“托托”的未来担心,“我们希望能通过媒体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希望他们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或者是能有好心人领养,但是还需要走正规的程序之类的。”
律师:孩子不是物品,不能被随意丢弃
“高某作为女婴的亲生母亲,对本该具有抚养义务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婴遗弃及拒绝抚养的行为不仅要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同时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受到法律的制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刘洁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洁律师表示,在此次事件中,被遗弃的女婴还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第一,该女婴的亲生母亲尚在且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第二该女婴的父亲虽然未出现,但是也具备抚养的义务,其是女婴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因此除了找到该女婴的亲生母亲之外还应想办法找到该女婴的亲生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