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家属认为,足疗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9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系自我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饮酒对自己身体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却采取轻率、放任方式,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余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被告工作人员亦非专业医护人员,且在发现余某身体异常后立即报警、采取救护等措施。对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在受害人损害后果系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经营者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综合事情发生经过,最终法院判定足疗店赔偿余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不同情况下赔偿的区别:
1、被侵权人是否有重大过错。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负有完全责任,经营者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醉酒者在明显安全提示下仍进入危险区域并发生事故,经营者可能免责。如果经营者的过错显著,例如未尽合理救助义务或存在重大疏忽,则赔偿比例会提高。
2、经营场所是否涉及高风险。高风险行业(如游乐场、健身房),需对顾客进行安全告知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若未尽到义务,赔偿比例可能较高。普通服务行业(如足疗店、餐厅),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合理范围,赔偿比例一般较低。
3、受害人健康状况及依赖程度。如果受害人存在特殊健康状况且未告知经营者(如心脏病患者参与高强度活动),经营者的责任可能会减轻。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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