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4BFGCJ00076

转让底价(万元)

402

交易保证金(万元)

40

2024年2月8日9:00

2024年3月12日17:00

第一阶段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2024年2月8日9:00始至2024年3月1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合肥市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一、转让方承诺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转让方简介

转让方名称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D座507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持有产(股)权

比例

4.7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

注册地

(地址)

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C座5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肥中轩能源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委派代

表:方建华)

2014年9月28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394318512P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投资金额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1

合肥中轩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1.5%/715万元

2

安徽国轩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23.75%/237.5万元

3

4.75%/47.5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

营业收入(元)

营业利润(元)

净利润(元)

25,790,235.66

-4,068,084.51

资产总计(元)

负债总计(元)

所有者权益(元)

63,118,222.22

25,335,137.13

37,783,085.09

财务审计机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字号

众会字(2023)第08526号

财务审计年度

2023上半年度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2023年6月)

13,390,611.04

-11,992,354.21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字号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020664号

评估基准日

2023年6月30日

备案机构

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年1月18日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4,637.93

固定资产

23.89

28.29

无形资产

/

其它资产

300

资产总计

6,311.82

10,994.94

流动负债

2,533.51

负债总计

合伙人

全部财产份额

3,778.31

8,461.42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401.92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020664号)中载明:

(一)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办公经营场所为向合肥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租赁,租赁地址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860号D座514、516、518、521、522、524、526号房,租赁面积为664.92平方米,承租期自2023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止,租金按40元/平方/月,租金按年支付。

(二)2022年8月22日,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后,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廊坊市飞泽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人民币300万元的注册资本系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国科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仅为名义股东,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实际股东。”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廊坊市飞泽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由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持,由于持股比例小,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能提供廊坊市飞泽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本次评估按账面价值列示。

(四)国科新能(合肥)智能电动汽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部分被投资企业的报表是母公司单体报表或未提供报表,具体明细和测算评估方法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五)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合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科新能(合肥)智能电动汽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的单位中部分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实缴,受获取资料限制,无法取得未实缴股东的未出资金额,本次评估按认缴持股比例计算被投资企业的评估价值。

(六)根据《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2023年11月2日《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〇二三年度第一次临时合伙人大会决议》、2023年11月14日《关于合伙人大会合法有效的说明》及《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超额收益分配方案》的约定,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全部财务份额的测算考虑了超额收益分配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其它内容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其他披露内容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标的公司及转让方管理层均不参与受让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决策机构

决策文号

2023年第27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3年第46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批准机构

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2024年第3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六、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承诺已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受让方应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6.不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及未披露的或有事项均由转让方按其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7.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仅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作价参考依据,受让方应对该报告的内容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已充分了解并知情,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并承诺在受让后不就上述报告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产权转让合同》。

七、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网络连续竞价

注:1.第一阶段产生的最高报价不代表报出该价格的意向受让方获得受让资格,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2.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第一阶段最高报价。

3.优先权人可不在第一阶段进行报价,一旦报价的,价格有效。

第二阶段:行权报价

第一阶段结束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组织第二阶段报价,仅有优先权人才可参与行权报价。

1.优先权人需现场密封提交报价单。

2.优先权人报价不得低于第一阶段最高价格,如第一阶段未产生有效报价的,优先权人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3.如无优先权人报价的,则第一阶段最高竞价人按其报出的最高价格成交;如优先权人与第一阶段最高竞价人报价相同的,则优先权人成交;如存在多个优先权人报价相同的,则报价相同的优先权人均为成交人,并按照对标的企业原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如两个阶段均未产生有效报价的,项目未成交。

注:优先权人需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参与;逾期或者未按本公告要求完成的视同放弃。

八、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项目登记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605970

第一阶段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第二阶段竞价

数量

优先权人须提交一式一份报价单(本公告上传附件3)。

封装

优先权人须将所提交报价单密封包装。

标记

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优先权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送达

注意事项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报价单无效。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交易保证金处置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50000万元的部分,为1‰。

十、特别说明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十一、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主体库登记

项目负责人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名称: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D座507室

法定代表人:郑永霄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转让标的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甲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三)乙方承诺:

1.不改变标的企业的注册地和法人主体地位。

2.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3.对标的企业本次转让范围内资产现状已经充分了解,今后不就此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已充分了解并满足受让转让标的后办理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由此产生的潜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万元(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甲乙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不再调整成交价格。

(二)股权变更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不得擅自变更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3.另一方有其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30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九份,其中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产权转让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签字/盖章):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约地点:合肥市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项目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2024BFGCJ00076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2月8日发布公告,对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进行公开转让,3月14日确定了成交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转让标的: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

转让标的评估价值:401.92万元

转让底价:402万元

成交人:合肥中轩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402万元

项目负责人:杨工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14日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招标人(甲方):

中标人(乙方):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402.0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4月11日

合同公告日期:

代理机构: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根据本页面提供的交易合同是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由市场主体发布,本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证书编号为:合交易证2024BFGCJ00076001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委托对该项目进场交易活动进行见证。兹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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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协议书8.1 乙方迟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应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迟延超过 15日,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甲方迟延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每日应支付乙方已支付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迟延超过 15 日,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8.2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依法向守约方负赔偿责任。 https://www.cnfla.com/xieyishu/2079318.html
4.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通用15篇2、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六、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七、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方承担。 https://www.jy135.com/xieyishu/1565378.html
5.股权转让协议4.1 乙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4.2 乙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办理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___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https://www.yjbys.com/hetongfa/hetongfanben/2026933.html
6.股权转让登记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办理登记手续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就会终止。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后,不能再解除,合同要解除的,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文书推荐:专利权转让合同范本转让合同协议书最新范本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正规版二手...https://www.66law.cn/laws/1671227.aspx
7.股权转让协议书3、由于甲方尚未实际出资,经甲乙双方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___元。 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经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甲方确认已经收到。 三、甲方的保证: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目标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目标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目标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https://www.ruiwen.com/zhuanrangxieyishu/7859172.html
8.想撤回投资款,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了吗?青法说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由各方合意解除;2.A公司是否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由各方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对解约意愿达成一致,还需就解除后果形成一致解决方案。本案中,B、C公司均未在《股权转让解除协议1.0》《股权转让解除协议2.0》上盖章,根据各方聊天...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392621
9.股权公司股权变更的程序及变更的步骤5、股权转让协议 6、章程修正案(盖公司公章) 篇3:【股权】公司股权变更的程序及变更的步骤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概述 就目前的会计实务核算而言,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如下两种方式:成本法和权益法。分别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和按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进行计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来...https://www.360wenmi.com/f/file54x6a623.html
10.《民法典》后,20条最高法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裁判规则详解司法实践中对此亦有明确的态度,比如公报案例《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的裁判摘要认为,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仅转让公司股权而并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http://www.jingzhanlaw.com/a/xingyexinwen/288.html
11.李建伟:公司认可生效主义股权变动模式——以股权变动中的公司意思...这完全符合社员权通过社团意思机构间接行使的特性。“股权是成员权,成员权须于团体内部、依团体规则行使,脱离团体则失其权能。”12总之,股权的获得与行使都有赖于公司的团体意思,脱离公司便无法实现其利益,组织法特性决定了股权转让不能简单类比民法上的物权转让、债权让与。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6289
12.国际经济法网(一)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目标公司资产状态和质量承诺条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作了实践中硬性规定外,对于其他的普通股权转让价格尚未作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于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有三种方式:第一种...https://ielaw.uibe.edu.cn/fxlw/gjjjf1/gjtzf/118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