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基本原则:①税收法定原则;②税收公平原则;③税收效率原则;④实质课税原则。
(2)税法适用原则:①法律优位原则;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③新法优于旧法原则;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⑤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⑥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02|税收收入划分
税收收入
税种
中央固定收入
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部)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地方固定收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中央收入
地方收入
增值税
海关代征部分;铁路建设基金营改增;国内50%
国内50%
企业所得税
铁路、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其余60%
其余40%
个人所得税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缴纳的个税;其余60%
城市维护建设税
铁路、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
其他城建税
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其他印花税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
其他资源税
0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内容
(1)纳税申报代理;(2)一般税务咨询;(3)专业税务顾问;(4)税收策划;(5)涉税鉴证;(6)纳税情况审查;(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8)其他涉税服务。
04|《BEPS公约》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
(新增)2022年5月25日,我国向《BEPS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核准书。《BEPS公约》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截至2022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生效程序的情况,《BEPS公约》适用于我国与英国等国家(地区)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
第二章增值税法
0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项目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2)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两个技术、两个辅助、文化影视、租赁咨询、其他)
(4)销售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
(5)销售不动产:所有权
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①视同销售行为;②混合销售
02|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特殊项目
征税
不征
(1)罚没物品拍卖、变价收入
未上缴财政
上缴财政
(2)财政补贴收入
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不直接挂钩
(3)单用途卡
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等收入
预收资金
(4)自产创新药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03|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行为
情形
具体内容
视同
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异地移送用于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
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双公除外)
04|增值税税率——零税率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1)国际运输服务;(2)航天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
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③信息系统服务;④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⑤研发服务;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⑦软件服务;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⑨转让技术;⑩设计服务。
【口诀】:国航制发电信流程;(研)联合(软)远离转技设计
05|差额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卖出价一买入价
经纪代理服务
全价一政基事费
融资租赁
全价一二息一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
全价一二息本金
航空运输企业
全价一机建费一代售票
客运场站服务(一般计税方法)
全价一承运方运费
旅游服务
全价一食住行签证门票接团费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
全价一分包款
房开企业卖新房(一般计税方法)
全价一土地价款
劳务派遣(差额确定销售额)
全价一工资福利保险公积金
转让不动产(非自建差额)
全价一原价或作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新增)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抵债不动产作价
06|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新增)
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2019.4.1-2022.12.31
10%
2023.1.1-2023.12.31
5%
生活性服务业
2019.10.1-2022.12.31
15%
07|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调整)
(一)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行业+批发零售等行业
①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②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③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具体内容:
情形概念
存量留抵退税前
存量留抵退税后
存量留抵税额
(一次性退还)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②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①VS②,两者孰低扣除
零
增量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08|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
【口诀归纳】
【分子差额】:建筑预简扣分包,不动非建扣原价,房开扣除土地价
【分母分离】:一般税率简易征收,非房转预律五分离
【预征率】:建二三租三五,转房三非房五
销售方式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赊销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分期收款
预收货款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视同销售
委托代销(熟早原则)
(1)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2)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3)最晚不超过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货物
移送的当天
服务、无形资产
转让完成的当天
不动产
权属变更的当天
销售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三章消费税法
01|部分特殊应税消费品的税率
(一)卷烟
环节
类型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每支
每标准条(200支)
每标准箱(5万支)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
甲类
56%
0.003元/支
0.6元/条
150元/箱
乙类
36%
批发
11%
0.005元/支
1元/条
250元/箱
(二)白酒
500克(1斤)或500毫升
1千克(1000克)
1吨(1000千克)
20%
0.5元
1元
1000元
(三)超豪华小汽车
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环节税率
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
乘用车
中轻型商用客车
02|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计税形式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的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的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的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的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的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征税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的比例税率)
03丨已纳消费税扣除范围
【不包括】在15个应税消费品税目中只有:酒(外购、进口葡萄酒可扣除);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电池;涂料;摩托车;电子烟,不涉及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04|电子烟生产、批发等环节消费税的计算(新增)
要素
纳税义务人
生产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
的企业
【提示】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税率
①生产(进口):36%;②批发环节11%
计税依据
①生产、批发电子烟,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②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③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④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01|非居民企业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境外所得
25%
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我国境内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
全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财产转让所得
差额
所得类型
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0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种类
范围
不征税
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转让收入征税)
【提示】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提示】(2)(3)两项所称的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04|常见扣除项目扣除规定
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
工会经费
2%
职工教育经费
8%
超标部分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
(1)实际发生额的60%;(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择小扣除)
利息费用
非关联方
①利率限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关联方
②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①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超标部分结
转扣除
②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
30%
③医药制造企业
④饮料(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⑤烟草企业
不得扣除
手续费和佣金
①保险企业
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
18%
②一般企业
收入金额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扣除
超标部分结转以后3年扣除
0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得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
支付的利息(银行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扣除)。
06|企业所得税部分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
半征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花茶种香饮,海内搞养殖)
技术转让所得
①免征→年度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②减半征收→年度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三免三减半
(1-3年免;4-6年减半)
①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②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③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
小型微利企业
(2022年政策)
①实际税负2.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
②实际税负5%→年应纳税所得100万 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 制造业 企业 ①当期损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 ②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非制造 业企业 ①当期损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②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 提高至100%(调整) 【新增】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 基础研究支出(新增)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 具(新增)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限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新购置的设备、 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的扣除(新增)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 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应 纳税额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0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提示】(1)~(4)对于居民个人而言是综合所得。 02|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规定 扣除范围 标准 方式 3岁以下婴幼 儿照护 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新增) 每个婴幼儿 1000元/月 父母各扣50%,或单方扣除100% 子女教育 满3周岁的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满3周岁-博士) 每个子女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400元/月 本人/父母(本科及以下)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定额扣除3600元 本人 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婚前分别买房:选一套全扣或各扣50%; 婚后买房:可以单方扣除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 定的其他城市 1500元/月 【前提】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 【提示】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 可同时 【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上述以外所列城市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11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800元/月 赡养老人 年满60周岁的父母,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 2000元/月 非独 生子 分摊,每人不超过 均摊/约定分摊/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大病医疗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 80000元/年限额扣除 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月(新增) 学前教育 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学历(学位)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240个月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03|个人养老金(新增) 税务处理 缴费环节(限额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投资环节 计入个人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领取环节 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新金所得”项目 04|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新增)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期间 规定 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 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退税金额 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不含税) 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的(不含税) (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税 如何确定售后 一年内购买 二手房 新房的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城建税计税依据(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交、留抵扣) 要点 包含 (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3)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不包含 (1)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税 (3)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4)非税款项(罚款、滞纳金等) (5)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01|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规则 (1)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规定 执行,没规定的从低适用; (2)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 (3)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配额内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外按其适用税率执行。 (4)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02|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1)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2)买方负担的包装劳务费和包装材料费、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或服务的价值)(调整); (4)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5)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03|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1)购货佣金(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用除外) (4)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5)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6)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7)符合条件的为进口货物而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 04|关税的税收优惠 优惠 法定免税 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税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税 ⑤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税;损坏→减征 暂时免税 【暂时进出境】暂不缴纳关税→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6个月内 ①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②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③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具 ④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具 ⑤在上述第①项至第④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⑥货样;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盛装货物的容器;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01|资源税税率 应税资源举例 固定 固定比例税率 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 幅度 幅度比例或幅度定额税率 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 幅度比例税率 其他资源 02|资源税税收优惠 具体规定 免征 ①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②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必要消耗、安全生产免税) 减征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二弟 ①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②页岩气;③从衰竭期矿 山开采的矿产品;(刘三婶也帅) 40% 稠油、高凝油(丝绸凝固) 50%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一来一回打对折) 或免或减 ①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②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 低品位矿、尾矿(意外损失、公办地位)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0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 以测定面积为准 202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税法》 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 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准, 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2|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同优惠 非经营自用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险机构等卫生机构 ⑤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无偿使用 ①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 ②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税 ③共同使用→对纳税单位按所占面积按比例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公共用地 ①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地带公共用地;②对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③对企业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铁路专用线、公 路等用地 ④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汽 长输管线用地(厂区以内不免) 安置住房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 农业生产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 政策支持 ①油气生产建设施工临时用地;②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改造废土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使用月份起免征5~10年 物流减半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 级适用税额的50%计征 省级自决 ①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②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③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④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房产税 ①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②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自用或承租、无偿使用的房产 保障住房 ①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②经营公租房的租金 发动机 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 毁损大修 ①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停止使用后免税;②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税; 临时性 在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税(结束后转让→征税) →03|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①军事设施;②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③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④农村居民经 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减按2元/平方米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水利工程、停机坪、港口占用耕地(铁公鸡 航水停港) 减半 ①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②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 自用住宅占用耕地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01|房产税税率 计征方式 1.29% 从价计征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12% 从租计征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 4% (优惠税率) ①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出租后的用途)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 租住房(调整) 02|契税的税收优惠 非经营自用承受土地房屋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③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提示】仅限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养老、托育、家政、救助等方面 外交 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农林牧渔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饮水工程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 夫妻、 继承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③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①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②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③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④棚户区改造中,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⑤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 ⑥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 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改制重组 ①企业改制(原投资主体需持股超过75%);②事业单位改制(原投资主体需持股超过50%);③ 企业合并、分立(原投资主体存续、相同);④同一主体内部划转(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⑤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免税;非债权人与全部职工签订不少 于3年的劳动合同免税;非债权人与30%以上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减半征收 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 个人购买住房 个人购买家庭 (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唯一住房 面积为≤90m 1% 面积为>90m 1.5%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除北上广深外地区) 面积为≤90m2 面积为>90m2 29% 个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 (新增↓) 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 按规定减免 0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应征税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1)房地产继承、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以及公益性赠予) (2)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3)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4)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5)房地产重新评估增值(权属未变) 04|土地增值税税率(需要背记,考试不给) 适用税率/速算和除系数 【公式】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05|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销售新建房(房企扣5项,非房企扣前4项) 销售旧房及建筑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契税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提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 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 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 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 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房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企印花税不能作为本项目扣除)。②非房企: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提示】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扣除看题目要求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①印花税;②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③购房时缴纳的 契税(仅适用于按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计扣除且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仅适用于房企转让新建房)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 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 程度 清算条件 应当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满足条件后90日内主动清算 可以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 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 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 通知之日起90日内清算 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01|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不包括 (1)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2)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 (3)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 02|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军警消防 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②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固定装置 ①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②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 指定型号的车辆 城市公交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留学、专家 ①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②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新能源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 【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03|车船税及船舶吨税的税收优惠 船舶吨税、车船税 船舶吨税、车 船税相同点 ①捕捞、养殖渔船;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船舶(车船) ③警用船舶(车船);④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车船);⑤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征税款(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车船税法 ①新能源车船→免税;节能汽车→减半征税;②挂车按货车税额50%计算 ③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提示】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 节能汽车 节能乘用车 ①非插电式混合动力 ②双燃料 ③两用燃料 节能商用车 轻型和中型商用车 新能源车船 新能源汽车 ①纯电动商用车 ②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③燃料电池商用车 新能源船舶 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的新能源船舶 船舶吨税 直接优惠 ①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关税法);②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③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 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④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⑤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经营或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不包括补充供给);⑥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征用的船舶 延期优惠 ①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04|印花税税目(调整) (一)书面合同(11类) 税目 借款合同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 同 ①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②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 ①动产买卖合同 ①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②不动产买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②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 购售电合同 ③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 运输合同 ①货运合同 ①管道运输合同 ②多式联运合同 ②旅客运输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①再保险合同 ②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①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经营租赁合同 (属于租赁合同)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 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 ①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①转让专利权 ②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专利实施许可 【口诀巧记】非专利、专利申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土地经营权转移 股权转让书据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书据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专利实施许可证)转让书据 (属于技术合同) 【提示】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股权及无形资产的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包括的内容 营业账簿 记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的账簿 除记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以外的账簿 证券交易 转让在证券交易所、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01|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对外付 汇无须 进行税 务备案 的情形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 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02|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 分类 行动计划 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数字经济 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多边工具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01|税款的追征与退还 征管法 关税 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立即退回 纳税人发现:3年内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纳税人发现:1年内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补征 3年内补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年内补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追征 ①一般情况:追征期3年; ②特殊情况:追征期5年; ③偷(逃)、抗、骗税:无限期追征; 追征和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3年追征(加收滞纳金) 02|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范围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①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②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③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④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⑥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⑦有欠税行为的。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0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部门 设定层级 设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 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国务院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通告批评或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①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 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②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 高不得超过20万元(调整) 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 不可设定 执行行为,不是设定行为 02|复议前置的范围(征税行为)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03|可以调解和和解的税务行政复议事项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04|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程序(新增) 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提示】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 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提出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 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提示】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举行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通知 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 代理委托书 公开举行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 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费用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