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吴忠市教育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吴忠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吴忠市教育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已于2022年12月16日印发执行。为更好贯彻落实,经研究决定,对《吴忠市教育局预算管理制度》《吴忠市教育局收入管理制度》《吴忠市教育局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吴忠市
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吴忠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现统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吴忠市教育局预算管理制度(试行)〉〈吴忠市教育局收入管理制度(试行)〉〈吴忠市教育局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试行)〉〈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吴教发〔2022〕1号),原《关于印发〈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吴忠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吴教函〔202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吴忠市教育局预算管理制度
2.吴忠市教育局收入管理制度
3.吴忠市教育局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4.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5.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
6.吴忠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制度
7.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吴忠市教育局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第一条为规范吴忠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单位”)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预算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真实完整原则。单位预算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编制预算的基础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支出预算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二)量入为出原则。单位预算编制必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统筹兼顾原则。单位预算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后安排一般项目。
(四)公开透明原则。单位预算管理要发扬民主,在主管财务局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室具体牵头,组织单位各科室参与预算编制,并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预算执行要公开透明,依法公开预算和财务信息。
(五)绩效导向原则。单位预算要以项目绩效目标及其保障机制科学性、可行性为依据,科学合理编制、执行,确保预算管理规范、高效。
第三条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追加和调整、决算管理、预算监督等。
第四条党组会是单位预算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一)决定预算管理政策,提出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二)审议决定单位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三)听取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四)审议决定预算追加调整方案;
第五条财务科是单位预算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汇总单位基础数据并更新维护数据库;
(二)负责编制单位收入预算以及基本支出预算;
(三)组织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草案、年度决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和追加方案;
(四)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批复,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管控;
(五)核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上报局领导及上级部门;
(六)组织各科室做好本科室自行实施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单位各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务室提供与本科室有关的单位最新基础数据,如人员情况、资产存量、采购计划、履约合同等;
(二)结合科室职能及实际情况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
(三)按照预算批复和既定的绩效目标,严格执行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实际调整需要提出本科室预算调整意见;
(四)项目实施完毕,结合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自行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目标和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应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进行测算。单位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指的是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单位综合财力情况进行统筹编制的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主要采用定额计算的方式确定。基本支出定额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定额以及公用经费定额,公用经费定额进一步分为日常定额以及专项定额。
(1)日常定额指的是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
(2)专项定额指的是为了支持素质教育和提供高质量教育资源,保障经常性项目实施的经费。
2.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实现特定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八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一)财务科负责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并于预算编制前及时更新维护基础数据库,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二)人事科负责提供在职人员、编制、工资变动情况以及退休人员等基本信息;
(三)局办公室负责提供局机关办公用房、日常运行等基本信息;
(四)汇总单位基础数据后,由财务科结合单位基础数据,根据最新公布的人员经费定额标准,采用定额计算的方式编制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五)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二)各科室项目申报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财务科汇总,财务科负责对各科室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一上”预算草案,提交局党组会审议批准后,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四)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预算,财务科在接到批复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预算批复情况,并在收到批复20日内将本单位预算面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单位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数执行预算,财务科对单位预算进行总体把控,依照有关政策、制度以及单位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各项开支。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局机关内控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支出的,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预算追加、调整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临时安排工作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新增预算需求、超预算或预算开支范围更改调整的过程。
第二十条财务科负责单位决算编制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决算编制过程中,财务科应依据登记完整的预算执行结果、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二条决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决算,财务科在接到批复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算批复情况,并在收到批复20日内将本单位决算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各科室应主动对本科室实施的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财务科每年应抽取部分资金量较大的支出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所有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安排工作、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第一条为规范吴忠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单位应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制度,定期相互核对账目并实施岗位分离,包括:机构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条收入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条本单位所有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不得发生下列各种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一)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三)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以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
(五)以其他方式设立“小金库”行为。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
第七条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八条单位的收入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九条各种空白票据的购领、保管及使用由财务科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科负责人监督。
第十条建立票据购领、使用登记簿,登记票据编号及购买、使用日期;票据的购入、使用、注销要符合手续。
第十一条票据填写要符合要求,内容完整、项目规范、签章清晰、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十二条使用时要保证复写凭证连续,不能跳号使用;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全数保存,不得撕毁或丢失任何一联。
第十三条严格区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界限,不得乱用、错用、混用票据。
(一)经批准收取的收费款项,应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二)与其他单位的各种往来款项,应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四条使用过的票据应妥善保管,年终与其他会计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分管局领导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科、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并积极予以配合。要根据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审计检查报告改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吴忠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单位”)支出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预算执行要求、工作任务和财务支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项经费支出事项。
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类项目支出,按照《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经费支出是指局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各科室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四条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办、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审批、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业务经办人及其科室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科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经费支出工作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六条经费支出管理目标。
(一)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预算执行,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二)及时对各科室的财务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务支出分析与控制,降低财务支出风险。
第二章经费支出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一节事前审批
(一)纳入事前审批范围的事项如下:
1.所有项目支出均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2.公用经费支出中: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服务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制作费、印刷费、办公耗材、报刊征订、设备采购等业务经费支出,须由承办科室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二)无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事项如下:
1.有政策明确规定标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如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单位负担的各类保险税费解缴等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中,单位水费、电费、取暖费、银行手续费、邮递费、燃气费等单位日常运转支出;
3.各级各类正式文件已明确规定了资金使用单位、资金用途和金额的支出事项。
第八条事前审批的权限和流程:
已经过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再另行填写“预算资金申请表”。
(二)承办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此项业务的副局长对支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资金预算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五)资金预算在10000元以上的,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严禁无特殊原因故意拆分资金预算,严禁采取不正当方式规避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第二节费用支出(或报销)
第九条本单位所有资金支付(或费用报销)均需事前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支出(或报销)程序。
大额资金支出应按照前期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方案,向局党组报告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工作成效和实际资金用量,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支出(或报销)程序。
支出(或报销)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事前审批的预算金额。如遇特殊情况超出预算时,超支额在10%以内的,须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超支额超过10%的,应按照“事前审批”的程序申请追加预算资金。
(四)财务科负责人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资金支付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五)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对报销申请进行终审,并在《资金支付审批表》上签字审批。
(六)财务科出纳岗人员复核后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报销单据要求。
(一)已获审批通过的《预算资金申请表》(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服务费应提供相对应的申请表)。
(二)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无需另行填写《预算资金申请表》,只需提供《党组会议纪要》和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的该议题党组会议材料。
(四)合同款支付还需提供:
2.合同文本或其复印件(首次付款必须提供合同原件),提供复印件时,如合同文本较多,可以只提供合同首页、付款页及签字盖章页。
3.项目验收报告。维修类项目还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结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作为付款依据。
(一)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原始凭证需要填写付款单位名称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吴忠市教育局”。
(三)原始凭证必须清晰注明开票单位全称、开票人姓名、审核人姓名,并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电子票据应由经办人通过官方查询渠道确认票据真伪,并签字);原始凭证为定额发票的,必须加盖票据提供单位的印章,无印章不予报销。
(四)原始凭证必须明确注明经济业务内容,例如提供货物或劳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品目较多的还应附具体明细清单。
(五)收据(财政票据除外)及白条不予报销;前期已开具全额发票,本期支付后续款项的,可以提供加盖单位印章(必须是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自制收据。
第十三条财务科人员在审核经费支出单据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事前审批程序是否完整;
(二)是否符合审批后的预算额度;
(三)是否符合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是否按规定程序完成了报销审批;
(六)是否据实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报销凭据。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报销申请,财务科不得办理。
(一)没有经过事前审批,或已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支出;
(二)未按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支出;
(三)无预算的支出;
(四)支付依据不齐全的支出;
(六)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七)因个人原因接受处罚的各类罚款。
第三章重点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重点经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维护费、办公费、印刷费和其他费用等,本部分主要对各项重点经费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审批流程及单据要求等进行规范。
第一节公务接待费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的支出标准。
(一)餐费标准。
(二)住宿费标准。
(三)交通费标准。
接待期间产生的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事前审批。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费用结算。
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按照“三公”经费管理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公务接待费实行一事一结,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资金支付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他具体要求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宁财(行)发〔2021〕226号)执行。
第二节公务用车服务费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服务费是为保证正常公务用车需求,按规定选取汽车租赁公司后,由其提供的用车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事前审批。
出差派车的,只填写《吴忠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培训)审批表》,无需重复填制《吴忠市教育局公务用车租赁(事前)审批表》。
公务用车使用完毕,经办人应在汽车租赁公司专用的派车单上签字,确认用车期间的行程、里程、用车事由等信息,便于事后对账。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服务费结算。
第三节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差旅费,指单位职工在公务出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席位/舱位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单位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公务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的支出标准按照《吴忠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吴财发〔2016〕23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参会或参训期间驻地未发生变更的,除往返当日以外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在利通区以外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在利通区境内、四址范围以外的乡镇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四址范围以内按照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享受差旅费补助(四址范围:东至苦水河、西至黄河东岸、南至金积大道、北至大古铁路)。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或接待单位派车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八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出差地为银川市的,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50元;出差地为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及所辖县(市、区)(不含利通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住宿费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以上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确需安排午休房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报销住宿费,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报销时须由分管领导在住宿费发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在自治区内(不含利通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在利通区境内因公到四址范围以外各乡镇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不得超过60元(四址范围:东至苦水河、西至黄河东岸、南至金积大道、北至大古铁路)。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出差事前审批。
第三十一条差旅费报销。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本人现金支付的,办理报销手续时应附“本人情况说明”。其他具体要求应严格按照《吴忠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吴财发〔2016〕230号)执行。
第四节会议费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局召开的本行业全市性会议(三类会议),以及本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内部会议(四类会议)。
第三十三条会议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议场地租金、文件印刷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实地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除伙食费以外其他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三类会议
220
140
60
420
四类会议
——
100
40
第三十四条会议费事前审批。
单位举办会议由会议经办人员填写《预算资金申请表》,注明会议目的、会议地点、参会人员及数量、预计经费支出等内容,按事前申请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会议费结算。
第三十六条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其他具体要求应严格按照《吴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吴财发〔2015〕223号)执行。
第五节培训费
包含:自行组织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教师岗位培训、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初任教师培训、教师综合培训、教育管理培训、党的建设培训,以及参加上级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组织的外出业务培训、听课、观摩、学术研讨、教学比赛等教育教学业务活动等。
第三十八条培训费支出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培训费支出标准。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分区内外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培训类别
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
区外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区内三类培训
27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授课人员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授课人员具有职务(职级)(职称)的
正副科级及以下职务或各级主任科员职级(中级职称及以下职称)
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或各级调研员(副高级职称)
正副厅级领导职务或一、二级巡视员(正高级职称)
副省级(副部级)及以上领导职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其他授课人员
讲课费每小时不超过
300元
500元
1000元
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小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小时计算,全天授课不超过8小时。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承担。
局机关举办培训,邀请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人员授课的,一律不得向授课人员发放讲课费。邀请非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人员授课的,可以参照上述相应标准发放讲课费。
局机关应优先选择内部会议室举办培训。
第四十条培训费事前审批。
第四十一条培训费结算。
第四十二条培训费结算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节维修维护费
第四十三条维修维护费主要指单位日常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单位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负责人按照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合作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服务方式、付费标准及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维修申报。
维修合作单位到单位确认具体情况并实施维修,维修工作完成后单位的经办人员应组织进行验收确认,在维修单位提供的维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留存一份交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维修费用结算。
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与维修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时,维修单位需提供发票与维修明细,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维修记录核对维修明细。确认无误后,由经办人持发票、《预算资金申请表》、《资金支付审批表》、维修明细、维修记录、合同等证明材料履行报销审批程序。
第七节办公费和印刷费
第四十七条办公费和印刷费是指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书报杂志的征订以及印刷品的复印、打印、装订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办公用品采购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
单个领用(购置)的物品超过1000元的,应填制《预算资金申请表》,不再填制《教育局机关物品领用(印刷)申请表》;超过规定限额的,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办公室管理。每年末,各科室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由局办公室及其分管领导审核,并填制《预算资金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
第五十一条严格采购与验收分离,完善保管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对办公用品(印刷品)的采购、验收、分发、领用等实行全程记录。
第五十二条费用结算。
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与供货或印刷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时,供货或印刷单位需提供发票与物品(印刷品)明细,局办公室根据物品领用(印刷)记录核对确认无误后,由专人持发票、《资金支付审批表》、《教育局机关物品领用(印刷)申请表》、物品领用(印刷)明细、签收记录、合同等证明材料履行报销审批程序。
第八节其他支出事项
第五十三条工会经费管理。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由局机关工会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慰问费管理。
在职职工慰问的方案和管理制度由局机关工会制定,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挂职、跟岗人员)因病住院、重大变故的走访慰问,由工会具体实施,事后在工会经费中列支核算,不得在局机关财务列支核算,更不得重复慰问。
教师节慰问应根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由人事科制定慰问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考试考务经费。市教育局组织或实施的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的支付,参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管理办法》(宁教规发[2019]1号)执行。
各级各类正式文件已明确规定了资金使用单位、资金用途和金额的专项资金,无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第四章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机关职工个人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借用公款。因办理公务需要预支公款的,要从严控制数额,由借款人填制《借款单》(见附表8)。预支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预支在10000元以上的,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公务业务办理完毕后,借款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制《还款(结算)单》(见附表9),与财务科办理还款或结算事宜。
第五十九条财务科每年11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催收借款,借款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还款或结算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收回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向局党组汇报处理。
第五章票据与资金管理
第六十条本单位一切结算票据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六十一条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六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不得出借、转让、代开,买卖,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六十三条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
第六十四条单位开设、变更、注销银行账户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银行账户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严禁为他人办理任何款项的收付。
第六十六条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办理银行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任何科室或部门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
第六十七条本单位所有资金支付必须全部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不得支取现金。
第六十八条财务科应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对未达账款项,要及时认真清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核算好每一笔支出,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统一编制单位年度预决算。
第七十条本单位预决算数据应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根据规定需要在单位内公示的资料,须及时在局公示栏公示,接受机关干部职工监督。
第七十三条本单位财务活动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监督。
第七十四条本单位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控监督。财务科和办公室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其他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此前本单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同级财政部门新出台规定不一致时,以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表:1.吴忠市教育局预算资金申请表(事前审批表)
2.吴忠市教育局费用报销(资金支付)审批表
3.吴忠市教育局公务接待(事前)审批表
4.吴忠市教育局公务用车租赁(事前)审批表
5.吴忠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出差(培训)审批表
6.吴忠市教育局差旅费报销单
7.吴忠市教育局机关物品领用(印刷)申请表
8.吴忠市教育局借款单
9.吴忠市教育局还款(结算)单
附表1
吴忠市教育局预算资金申请表(事前审批表)
项目实施科室
20年月日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及摘要
20年月日——20年月日
文件依据
预算资金测算明细
申请资金额度(元)
¥#####元
项目实施科室意见
经办人:
经办科室分管副局长:
科室负责人:
财务科意见
初审人:
分管财务副局长:
附表2
吴忠市教育局资金支付(费用报销)审批表
经办科室:
填表日期:
项目名称及摘要
报销金额
¥##元
人民币(大写)
财务票据
序号
商品或服务名称
票号
金额(元)
1
2
3
4
5
6
小计
经办科室审核
财务科审核
初审意见:
分管财务副局长意见
附表3
吴忠市教育局公务接待(事前)审批表
接待科室:
来宾单位
接待
日期
接待人员情况
来宾人员
我方陪同人员
姓名
职务
20##年#月#日#时#分——20##年#月#日#时#分
来宾事由
预计经费支出
项目
省级领导
厅级领导
其他来宾
陪同人员
标准(元/人)
人数(人)
合计(元)
接待科室意见
局办公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附表4
吴忠市教育局公务用车租赁(事前)审批表
用车科室
用车事由或文件依据
行程
利通区——银川——利通区
乘车人员
用车科室意见
办公室意见
附表5
吴忠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出差(培训)审批表
科室
事由
20年月日时分
出差人员
派出科室意见
是否派车
车型及数量
是()
否()
局长批示
附表6
吴忠市教育局差旅费报销单
单位:吴忠市教育局
年月日
所在科室
④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火车票
飞机票
船票
长途汽车票
其他
小计(元)
附件张数
③财务科审核:
月
日
出发地
到达地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人数
天数
标准
金额
②科室复核:
①报销人签字:
报销总计
人民币(大写)
¥
附表7
吴忠市教育局机关物品领用(印刷)申请表
需求物品(印刷服务)
物品(印刷服务)名称
数量
预算金额
申请科室意见
申请科室
注:1.单个领用(购置)的物品低于1000元(不含)的,填制本表;单个领用(购置)的物品超过1000元的,应填制《预算资金申请表》,不再填制本表;超过10000元的,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不再填制上述两种表格。2.申请物品类别较多时可附明细清单。
附表8
吴忠市教育局借款单
借款人
部门
④领导批示: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③财务审核:
备注
①借款人签字:
附表9
吴忠市教育局还款(结算)单
还款人(结算人)
原借款用途
还款(结算)金额
①借款人签章:
附件4
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
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管理,明确资金支付过程中各单位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关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吴忠市教育局实施的局机关、市直中小学、中等职业院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出事项。主要包含:
(三)服务类。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教师培训、能力提升、课题研究、竞赛活动、物业服务、代理审计、绩效评价等。
(四)局机关小型维修和零星采购事项的资金支付,参照《吴忠市教育局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局机关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超过10000元(含)的,均应严格按照《吴忠市教育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低于10000元(不含)的,按《吴忠市教育局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严禁无特殊原因故意将资金拆分为多笔付款,严禁采取不正当方式规避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第六条资金支付流程:
(四)财务科会计人员根据所附资料进行再次核验,审核通过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条资金支付应提供的资料。
(一)必备原始单据。
1.正规发票。发票必须清晰注明开票单位全称、开票人姓名、审核人姓名,并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电子票据应由经办人通过官方查询渠道确认票据真伪,并签字)。
3.施工或采购合同,首次付款必须提供合同原件,以后付款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如合同文本较多,可以只提供合同首页、付款页及签字盖章页即可。
4.《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5.超过规定金额的,须提供《局党组会议纪要》。
6.工程建设类项目支付后续工程款的,应提供由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现场甲方代表核实的《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表2),未完成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7.工程建设类项目竣工结算后支付剩余项目尾款的,应提供项目结算审计报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研究竣工结算事宜的《局党组会议纪要》。因施工单位原因,影响竣工验收备案进度的,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之前,不得支付项目尾款。
8.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支付尾款的,应提供《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见附表3),或提供合同约定符合付款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9.供应商是市域以外企业的,还应提供在吴忠市本地预缴2%税款的完税证明。
第八条财务监督。
(一)建立定期对账机制。财务科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资金支付台账,并实时记录资金支付进度;项目实施科室应指定专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和付款进度建立台账,并在每个季度末与财务科进行对账。
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2.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资金支付审批表
基本情况
项目实施情况
(工程进度)
合同价(元)
结算审计价(元)
项目资金支付情况
已累计支付金额
(元)
本次支付金额(元)
未付金额(元)
本次支付后的
付款进度(%)
(票据较多的只填汇总金额,表后另附票据清单)小计
(开票金额大于本次支付金额时填列)挂账金额
分管项目副局长意见
局长意见
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项目付款申请表
项目价款
合同价款(元)
历史付款记录
付款时工程进度
付款金额(元)
付款进度
本次付款申请(未完成结算审计的项目按合同价计算)
工程进度
申请付款金额(元)
本次达到的付款进度
剩余未付金额
施工单位承诺
监理单位意见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现场甲方代表意见
项目负责人意见
情况属实。
(公章)
工程进度情况属实。
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意见报告
采购人
采购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供应商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验收地点
验收组织形式
□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机构
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共分期,此为第期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备注(采购需求制定人员/实际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验收内容和标准
货物类□
货物清单
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等
技术、性能指标等
运行状况及安装调试等
质量证明文件
售后服务承诺
安全标准
其他验收内容和标准
服务类□
服务质量
服务进度
人员、设备配备情况
服务承诺实现
工程类□
施工内容
施工进度
施工质量
施工人员配备情况
施工设备配备情况
安全文明标准
是否合格
合格□不合格□
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情况说明
(如有)
验收情况说明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如有)
验收结论
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供应商确认
第三方机构签章(未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填)
采购人确认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第三方机构公章)
验收专班
负责人:分管领导:
注:本表一式三份,供应商、项目办、财务科各留存一份。
附件5
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规范采购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采购质量,进一步提升采购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其他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市教育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实施的所有货物、服务以及除基建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教师培训、能力提升、课题研究、竞赛活动、物业服务、代理审计、绩效评价等。
除基建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包括维修维护、装饰装修、升级改造等。
第三条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科学谋划原则。深入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先教学后办公、先基础后提升、先学生后教师的前提下,结合区、市年度工作重点及学校(幼儿园)特色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谋划采购项目。
(三)公开公正原则。建立采购制度、程序、结果公开机制,持续推进采购程序、采购行为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实现节支、防腐和物有所值的目标。
(四)注重绩效原则。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资金,同时压缩采购周期,提高行政效率,力求采购项目尽快发挥既定目标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市教育局所有货物、工程、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组织项目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纪要以及具体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负责项目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
(六)承办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项目办由项目实施、监督和验收三个工作专班构成。
(一)项目实施工作专班主要负责采购项目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2.研究并提出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提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议,包括代表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科室、学校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
4.组织采购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及谈判、询价等工作;
5.协调和办理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投诉工作;
6.负责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以及采购合同的起草、审查和签订等工作;
7.协助办理采购项目款项的支付手续;
8.对有关采购的其他重大或争议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二)项目监督工作专班主要负责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实施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
3.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采购项目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6.督察落实政府采购审计结论。
(三)项目验收工作专班主要负责项目阶段性验收和最终验收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参与验收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的选聘工作;
2.制定项目验收实施方案;
3.负责验收现场采购人、供应商、使用单位等各关联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4.项目验收完毕,负责及时出具验收报告;
5.项目验收不合格,对中标企业出具验收不合格整改意见书,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后,开展复验工作。
第八条需求部门(科室)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的业务和技术部门(一般为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使用人),包含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各学校(幼儿园)。具体职责是:
(一)提出政府采购项目业务需求、项目预算和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建议,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二)参与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磋商文件的编制;
(三)参与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全过程,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四)参与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开箱清点、实施安装、调试使用、验收监督的全过程,协助办理货物资产调拨手续;
(五)完成其他需要配合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法律顾问职责:
(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项目的审核以及风险评估工作;
(三)负责因合同纠纷产生的法律问题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进场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60万元以上200(不含)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用非进场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委托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按目录内要求实行网上超市直购或竞价采购。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笔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直接采用合同制管理;20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询价、场外比选或非进场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招标的项目拆分为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提到的分散采购限额和标准随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步更新。
第十五条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应当由需求部门(科室)提出采购需求申请,结合实际撰写《关于实施##采购项目的请示(模板)》(见附件1),并按照规定的权限经审批立项后,由需求部门(科室)或项目办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审批权限:
(一)单笔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参照《吴忠市教育局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的事前审批程序,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实施。
(二)1万元以上的,由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三)市直属各学校(幼儿园)自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学校(幼儿园)按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决定;2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教育局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四)市直属各学校(幼儿园)申请市教育局安排补助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务科和项目办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采购的实施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由项目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除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均应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应当提前公开,公开时限不得晚于上报采购计划前30日。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3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需求部门(科室)经充分市场调研后,填制《吴忠市教育局合同制管理采购项目市场比价汇总表》(附件2),提出中标单位意见,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签订采购合同,并由需求部门(科室)自行组织实施。
(二)3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由项目需求部门(科室)自行组织实施,项目复杂的也可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询价过程中,经办科室应当经充分市场调研后,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向其发送《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通知》(附件3),经一轮(唯一)书面报价后,以最低价提出拟中标单位意见,提交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经审议通过的,方可将《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询价结果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比选中标单位,并于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三)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场外比选或非进场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由项目办组织实施,需求部门(科室)参与。
采取非进场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采取场外比选方式采购的,比选程序如下:
1.需求部门(科室)负责制定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报经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比选方案应包含比选小组成员名单、比选通知、采购参数、评分办法等内容。
4.比选小组按照比选方案开展比选活动,参加比选活动的小组成员和监督人员可就存在的疑问现场对比选小组提出质询。比选结束后,比选小组成员和监督人员对比选结果签字确认,并当场宣布比选结果。
6.比选小组应在中标单位收到比选结果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放弃中标的,由排名第二的比选单位递补,以此类推。
7.项目办负责比选活动全过程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比选合同按照《吴忠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制度》实施。
第十九条采购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应按本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办理。
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可由项目办组织3人以上(单数)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含供应商资质条件、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等问题。专家论证意见,应报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问题,应当由项目办牵头,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或需求部门(科室)进行答复和处理,并遵循下列程序:
(一)按照各负其责原则,涉及商务、业务和技术问题,分别由项目办、采购代理机构、需求部门(科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项目办或采购代理机构汇总商务、业务和技术问题处理意见,起草澄清函或质疑处理意见;
需经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事项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询问、质疑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召集原评审委员会或协商小组复核后,报政府采购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招标工作完成后,应当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分别由局办公室、项目办、财务科、供应商各保管一份。
合同签订前,项目经办人应按照《吴忠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将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项目经办科室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至质保期结束前,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需求部门(使用人)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采购人(项目办)依据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签订补充合同,应根据合同金额按本制度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的付款申请,由项目办或自行实施项目的需求部门(科室),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审核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按《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提交财务科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办或其他经办科室应分别对采购项目基本信息、采购合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支付进度情况建立台账,实行采购工作动态管理,监控工作进度,确保项目质效和资金支付安全。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市教育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0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办项目验收专班负责组织实施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拖延或拒绝验收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组成验收小组。项目验收专班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启动履约验收程序,向供应商发出《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附件10),未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供应商。履约验收应根据以下方式组成履约验收小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2.除履约验收小组外,项目验收专班应当邀请项目监督专班工作人员参与验收工作。
3.前期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项目验收。实施验收前,项目实施科室应当将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征集文件等)、投标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验收依据进行归集,移交履约验收小组。验收时,履约验收小组可以采用现场展示、技术说明、测评测试、音视频、检验检测、专家论证、调研分析及争议纠纷解决、分节点验收、分期验收资料、工作量、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验收工作。
服务类项目在验收时供应商需提供服务单位对服务满意度的调查表、服务项目满意度、服务时限、服务内容等资料。
(四)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必须出具《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意见报告》(附件11),列明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和供应商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报告。项目验收专班应当对验收小组报送的验收意见报告进行确认。确认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专班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公章。验收意见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财务科备案,作为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附件,一份由项目实施科室备存,一份留供应商备存。
(五)专家付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局机关承担,采购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当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验收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项目验收专家付费标准按照《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文件执行。
(六)除涉密情形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分节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在每次验收结束后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专班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且立即向项目实施专班反映,并依照规定程序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确保不发生损失。
第三十五条验收小组成员职责:
(二)验收小组成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
(四)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项目实施科室负责人。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签字确认。
(六)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项目办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项目实施专班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市场监管、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项目办项目监督专班应当加强对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四)是否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承办市教育局采购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签订《采购工作纪律告知书》(附件12),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学校、机关科室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政府采购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吴忠市教育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批准实施##采购项目的请示(模板)
2.吴忠市教育局合同制管理采购项目市场比价汇
总表
3.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通知
4.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询价结果通知书
5.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场外比选通知
6.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场外比选结果通知书
7.吴忠市教育局项目管理审核意见表
9.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
10.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
11.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意见报告
12.采购工作纪律告知书
(模板)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实施背景
(二)项目简介
(三)立项依据
二、项目需求说明
三、项目预算
(一)预算金额(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
四、申请事项
申请批准项目的实施单位、预算金额和实施期限。
吴忠市教育局合同制管理采购项目市场比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
供应商名称
报价(万元)
承办科室意见建议
比价结果:
拟推荐成交供应商:
拟推荐成交金额:
经办人:科室负责人:
主要领导批示
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通知
一、采购编号:WZJYJ2022XJ###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三、采购项目内容
采购项目内容
投标最高限价
(万元)
四、报价、结果
3.询价结果的确定: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
详见附件。
致:xx公司
经我局组织询价评审,在xxxxxxxxx项目询价比选中,您公司以元最低价中选,请于#年#月#日之前来我局签订书面合同。
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场外比选通知
一、采购编号:WZJYJ2022BX###
#项
##
四、投标、开标
3.投标及开标地点:吴忠市教育局8楼会议室(吴忠市利通区迎宾街449号)。
附件6
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场外比选结果通知书
经评审,在XXXXXXXXXXXXXXXX项目的比选中,您公司以元中选,请于年月日之前来我局签订书面合同。
附件7
吴忠市教育局项目管理审核意见表
经办科室:经办人:
内容摘要
项目监督专班审核意见
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附件8
(样式)
职务:吴忠市教育局局长
职务:吴忠市教育局副局长
附件9
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摘要
招标编号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
联系人
申请单位意见
需求部门(使用人)意见
项目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意见
注:1.本表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发送《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2.本表原件由项目办存档,复印件由项目验收专班留存备查。
附件10
吴忠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
采购人(公章)
验收专班负责人
验收方案及工作要求(可另附页)
注:本表一式两份,供应商、项目办各留存一份,项目验收专班留存复印件备查。
附件11
附件12
采购工作纪律告知书
1.严禁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严禁出现应废标而未废标、无效标中标等问题,对采购活动质量必须严格把关;
3.严禁虚假招标,或违反程序暗箱操作,或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等;
4.严禁在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人、投标企业等有不正当的接触,不得发生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投标人购买标书时,向投标人告知相应采购工作纪律。
一经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采购工作纪律行为的,吴忠市教育局和采购人将采取适当方式追究其责任,并将信息向吴忠市财政局等部门通报。
日期:
—————————————————————————
承诺书
本单位已知悉上述采购工作纪律,并将严格遵守。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吴忠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吴忠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教育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市教育局在教育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署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第三条市教育局及其内设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在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管理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涉及政府采购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行政合同的,具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要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及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原则。
第五条以市教育局名义签订合同,必须坚持确有必要原则。拟约定事项的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的公共利益、法律风险较大,或合同标的较大的,或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市重点项目及重大工程等合同为重大事项合同,应报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后方可启动。
第六条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或变更合同;
(三)临时机构或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五)承诺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六)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内容。
第七条市教育局合同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在合同审查和管理过程中,可委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各内设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事项统筹管理。
第二章合同订立
承办科室应当对合同承担主体责任,总体包括:
(一)负责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
(二)负责合同拟定内容的意见征求(会签)、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及周密性审查。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对接、修改、送审。
(五)负责跟踪合同履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并协调解决。
(六)负责合同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七)承办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诉讼等活动。
第九条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方。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
第十条承办科室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以下资信依据进行审查,并留存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备案:
(三)签订重大政府合同时,须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及会计师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提供担保的,须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提供资产抵押的,须核实抵押物的合法性及司法限制的情况;
(五)需要审查验明的其他文件。
必要时市教育局可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十一条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科室应事先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必要时应当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等参加论证。
第十二条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由承办科室负责起草,可委托法律顾问共同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要做到形式合法、合同标的明确,合同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文字表达准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各方权利义务;
(四)合同生效、变更、终止条款;
(五)违约责任及具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六)争议解决、约定管辖条款;
(八)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中如有专业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门条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合同涉及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约定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约定由市教育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确需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应当明确中文版本为准或者优先。
第十五条合同起草完成后,承办科室应对合同的周密性进行审查,周密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包括同类合同的必备内容,是否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二)合同用语是否清楚、完整、准确无误,是否会产生歧义;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四)需要进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是否已经就批准、登记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五)合同设定的担保方式是否切实、可靠;
(六)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切实可行;
(七)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或限制措施;
(八)就具体合同需要进行周密性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合同谈判、磋商、论证和起草等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承办科室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并入保密条款,明确违反保密条款应承担的具体的法律后果。
参与磋商、起草、论证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资料。
合同各方互致的信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资料,是确认权利义务的重要书面凭证,当事各方均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进行保管和保密。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承办科室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一)《吴忠市教育局合同联审单》(附件2)
(二)合同文本草案及附件;
(五)合同系续签的,应当提交上一轮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六)与合法性审查有关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报送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局办公室可以要求承办科室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补充的不予审查,合同不得订立。
第十九条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规定;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五)是否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采用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合法性审查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局办公室收齐审查材料后应当及时在《吴忠市教育局合同联审单》上签署意见。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应当提请合同所涉科室分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承办科室应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拟订立的合同进行修改。无法与合同相对人达成一致,或者经研究认为不宜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办理的,承办科室应当向合同所涉事项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就变更或补充内容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第二十四条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市教育局应当与合同相对方同时或于合同相对方之后用章。办公室应对合同文本加盖行政公章的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合同应当明确签订的份数,签字、签章份数应当与合同约定的签订份数相一致。两页或两页以上的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并保证合同文本完整。
第二十六条合同订立后,承办科室应当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报告工作进展。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预警并主张权力,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或因其他情况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或预期违约的;
(六)合同担保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担保权力实现的;
(七)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及时处理,并收集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履行或发生纠纷过程中双方的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与纠纷有关的证据;
(三)有关违约的证明材料,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承办科室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履约情况催告函》(附件4),要求对方在《履约情况催告函送达回证》(附件5)上签字确认,并长期留存备查;
(四)与处理该合同纠纷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会同法律顾问提请诉讼或仲裁解决,并做好应对工作,防止败诉风险。
第三十条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教育局集体决策同意,不得放弃属于市教育局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承办科室、财务科、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由吴忠市教育局和局党组按照有关权限依法追究政纪、党纪责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纪委监委和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合同的;
(六)擅自放弃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
(七)未按本规定进行合同归档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档案材料,应当由承办科室及时收集整理,并交局办公室保存、归档。
一般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本规定第五条所指重大合同的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吴忠市教育局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2.吴忠市教育局合同联审单
4.履约情况催告函
5.履约情况催告函送达回证
吴忠市教育局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承办科室:
审查内容
摘要
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法律顾问签字:
吴忠市教育局合同联审单
承办科室
经办人签字
应完成如下工作(已完成在□内“√”)
后附材料(在□内“√”确认)
1.资信及履约能力审查
□
1.资信审查原件或盖章复印件
2.合同文本起草
2.合同文本草案及附件
3.合同文本周密性检查
3.合同起草说明(重大事项合同提供)
4.合法性审查材料归集移交
5.上一轮执行情况报告(续签合同)
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日期:
合同所涉及关联方(需求部门)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审查□
关联方(需求部门、会签科室)负责人签字:日期:
合同所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内容的审查□
财务科负责人签字:日期:
1.订立材料完整性审查
2.合法性审查材料完整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3.比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合同文本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日期:
合同所涉事项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日期:
履约情况催告函(模板)
##公司:
一、合同约定事项
(一)约定事项
(二)约定期限
......
二、违约情形
(一)违约事项
(二)违约后果
三、函告事宜
望贵公司收到本催告函三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并加快履约进度,如继续违约,我局将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合同并追偿违约金,以维护合法权益。
履约情况催告函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履约情况催告函
催告函
所涉合同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日期
送达地址
签名或者盖章
代收人及代收理由
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科学谋划原则。深入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区、市中长期工作重点及学校(幼儿园)特色发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合理谋划。
(四)注重绩效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力求尽快发挥既定目标作用。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教育局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在项目决策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民主的原则,严禁随意、盲目决策、违法违规立项。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办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规模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固定资产节能登记报告、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地质勘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人防手续、施工图设计(含消防)、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审核后,再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报批。
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设计。
第九条市教育局采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市教育局工程项目,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条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设计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当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二条项目办应严格审查招标文件,特别是建设规模是否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是否合规、投标保证金是否超额等内容。
施工类项目招标文件应报市教育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并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将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采取拆分、肢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制定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项目办依据中标报价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与施工方共同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事宜。
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工期、人员到位约束措施、违约责任及处罚方式等,禁止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合同。合同的签订程序应严格按照《吴忠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七条校舍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且技术力量强、重合同、守信誉的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包工程,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不得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校舍建设开工前,项目办应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中的重要工序和环节,项目办须及时向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如:±0.000标高确定、基槽验收、基础验收、主体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办要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研究工程进度、安全、投资和质量等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新建校舍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入住学生前,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监督。凡检测不合格的,要督促施工单位坚决整改。在整改达标前,不得入住学生。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进度月报制度。从工程开工次月起,每月5日前由项目负责人将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及存在问题等报送到项目办。
第二十八条项目办要鼓励施工单位争创优质工程,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五章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按图施工,确需调整、变更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必须通过图纸互审确定。图纸互审必须由市教育局、项目所在学校、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同时参加,对图纸互审提出的变更内容予以审定认可。
第三十条工程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要严格按照“先报审同意后实施”的原则进行:
(一)实行大额签证事先报批制度。对于工作量较大的签证项目,造价数额在3万元以下,必须由现场甲方代表事先上报项目负责人,填制《吴忠市教育局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单》(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造价数额在3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各方意见后提交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实行工程签证会签会审制度。设计图以外的工程项目(含设计变更、因设计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返工等),施工方应及时通知监理方、跟踪审计单位及现场甲方代表到场核验。现场签证必须在该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由施工方、监理方及现场甲方代表在原始资料中会签,并报请项目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设计变更审批。确需设计变更的必须由现场甲方代表报项目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应建立台账,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侵占、截留、挪用,不准不按标准和规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办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工程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概算,工程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工程中标价,确属实际需要,必须增加投入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否则不作结算与拨款依据。
第三十四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全过程审计。
第七章工程验收及结算审计
第三十六条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结算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1.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和所完成的工程量、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他有关结算的原始资料,编制工程送审预算,向项目办提交工程结算申请。
4.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结算报告初稿,由项目办组织造价咨询企业和3名造价咨询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初稿进行审核,签署《吴忠市教育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专家审核意见表》(附件3)。造价咨询机构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报送至领导小组予以审定。
5.项目负责人将审定后的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上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6.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建设、施工和造价咨询企业签署工程结算定案单,由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结算报告书。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结算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依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市教育局可以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以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因施工单位原因,影响竣工验收备案进度的,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之前,不得支付项目尾款。
第四十条完成工程结算后,由项目办聘请第三方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决算前,项目办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十一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办以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项目办应当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应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竣工验收应在各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工程资料均以原件形式归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学校要加强校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学校应制定管理制度,加强校舍的日常维护及季节性检查维修,以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如果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