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
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
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
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
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
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
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
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
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gc-fg060050)。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
-fg060050)。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
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维修范围
4.1.1甲方确定乙方为~XX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4.2维修价格
4.2.1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
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
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
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
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4.3费用结算
4.3.1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
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
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中
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4.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
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分,甲方根据乙
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
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
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
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
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
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
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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