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享来啦→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批案例涉及医美服务、宠物购买、装修装饰纠纷等多个方面,体现了司法对消费领域的保护。希望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示广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助力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

锦江法院带您练就“火眼金睛”

快来看看这些常见消费场景中

可能存在哪些“坑”?

善用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快来一起看看吧

案例目录

案例一:家具厂“弄虚作假”,三倍赔偿!

——某家具厂诉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明明定制的是“金丝楠木”,实际却不是,怎么办?

法官:“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业主刘某与某家具厂签订《定制产品合同》,约定由某家具厂承接刘某住宅的装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部分木材使用金丝楠木。装修部分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刘某尚欠付7万余元装修款项。后因刘某未按约支付装修款,某家具厂将刘某诉至法院。刘某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对产品材质作出明确约定,但某家具厂并未按约提供合同约定的金丝楠木,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某家具厂主张三倍赔偿。案件审理期间,锦江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使用的木材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所使用的木材并非金丝楠木。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二:擦亮眼睛看条款,盲目医美不可取

——杨某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现在医美可火了!我也很心动,但是万一遇到效果与预期不符的情况,我该怎么做才能尽可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法官:请注意,莫轻易受“别人的术后效果”诱惑而盲目医美,还是要“擦亮眼睛”理清条款、留存证据,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某在某医美APP上看到某医院李医生的吸脂手术案例,决定到该医院接受吸脂手术。术前,杨某签署了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同意进行腿部等抽吸术,并支付1万余元。该知情同意书载明,“受医学技术发展水平所限,目前美容手术尚无法满足人们的所有要求,术前就医者与医师应进行充分沟通,客观地认识手术的美容效果,以免发生医患认知差异等不愉快事件。”次日,某医院手术医师马某为杨某进行手术,抽出纯脂肪约3000ml。7个多月后,杨某认为腿部没有任何变瘦的迹象,与医护人员所称“术后15天左右可以看到手术效果”不符,也不是李医生为其手术,某医院存在欺诈,故起诉至锦江法院,主张退还款项并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从内容来看,某医美APP日记载明的手术案例均由某医院李医生所做,而非马医生;从形式来看,上述日记系由用户创建后发布至该APP,而非某医院,故某医院就日记内容对杨某不存在欺诈。杨某未提出过要求李医生为其进行手术,也未能证明某医院承诺由李医生为其进行手术或承诺术后效果等,故杨某以抽脂效果不好为由主张某医院存在欺诈,缺乏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与为恢复患者健康进行的治疗服务性质不同,目的是通过此项服务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个人为了满足“追求美”的生活需要而购买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属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范畴,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案例三:“预付式培训课程”消费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陈某诉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买课容易退款难啊,怎么办呢?

法官:提醒大家,作为消费者可以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合理结算退还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为其儿子购买搏击培训课程的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类型,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的体验和效果,强调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具有强制履行性。陈某作为消费者通过预付费式消费模式购买搏击培训服务,有权在经营者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陈某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实际系要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服务期限及该公司提供健身服务成本,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该公司酌定退还60%课程费用。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健身热情高涨,健身消费问题的纠纷数量也在逐年上升,“买课容易退款难”已经成为人们常遇到的难题。需明确的是,健身服务合同、体育培训类课程等都具有人身依附性,系消费者为了接受良好且适合的服务而缔结。本案中,虽然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正常经营,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但该类服务不具有强制履行性,陈某作为消费者可以单方解除服务合同。

案例四:销售“星期宠物”应承担法律责任

——黄某诉某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买到“星期猫”怎么办?签订了《免责合约》还能维权吗?

法官:宠物店在《免责合约》中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不能因此而免责,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哦!

黄某在宠物店选购了一只宠物猫,宠物店告知黄某宠物猫不足两月,无法出示宠物猫检疫证明,但承诺宠物猫无任何疾病。当天,双方签订《免责合约》,载明:在本店购买猫咪在48小时内检查出现猫瘟细小可在48小时内将猫咪退还本店并全款退还,如果超过48小时本店不负任何责任。时隔一周,宠物猫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确诊为猫瘟,并于两天后抢救无效死亡。黄某诉请判令宠物店退款、支付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并支付宠物猫治疗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免责合约》系宠物店出具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宠物店不能据此免责。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判决宠物店退款并承担一半的治疗费用。关于黄某主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的诉请,法院认为年幼宠物猫可能存在健康隐患,属于正常可预见范围,不能因此认定某宠物店存在欺诈的故意,黄某未有证据证明某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对于黄某关于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请未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认定黄某与宠物店建立了宠物猫的买卖合同关系,并认为商家据以免责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如有购买宠物的需求,最好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宠物店进行购买,可要求商家出具检验检疫证明,并核实宠物接种疫苗等情况。商家亦应诚信经营,对所售宠物进行全面检验检疫,向消费者披露宠物的真实状况,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案例五:“知假买假”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叶某诉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大批量购买口红,买到假货怎么办?

法官:正常情况下可依法维权,但注意“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叶某经熟人介绍结识了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叶某询问许某库房里有没有“合适”的货,许某表示目前有一批“好货”,叶某遂在某贸易公司处订购了一批品牌口红,并通过支付宝向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个人账户支付货款共计7万余元。叶某称收到货后,其怀疑是假货,遂在品牌专柜及线上鉴定平台进行在线鉴别,结论均为假货。事发后,叶某欲联系许某协商退款事宜,但未联系上许某。叶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贸易公司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标的物为品牌口红,叶某以低于市场价几倍的价格购买该批口红,在购买时未审查出售方的资质、未对货品进行检验,其未尽到买受人的审慎审查义务,其行为草率、目的存疑。但该批口红确为假货无疑,某贸易公司应当退还货款。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为消费者,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叶某并非本法规定的消费者,其行为涉嫌知假买假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其请求的违约金、鉴定费、邮寄费等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普通商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索赔,或行为人处于非消费目的购买商品的,因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叶某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该批口红,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越普通消费者范畴,故对其请求违约金、鉴定费、邮寄费等诉求不予支持。

锦江法院将持续提升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质效,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打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营造有利于消费及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以高质量司法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供稿|民四庭许琳琳蔡奇邑;民三庭潘苏华;民二庭任丽刘茜希秦萌

编辑|橙橙栗子

校审|贵香

案例发布丨成都锦江法院与重庆渝中法院联合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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