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收养需要经历哪些步骤和手续
导读: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此外,在福利院收养儿童可能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例如夫妻双方的健康状况良好,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所等。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的福利院或民政部门咨询。
法律快车提醒您,儿童福利院收养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养人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2.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且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应具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6.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7.其他条件: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单位证明,包括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照片,包括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单身照等。
7.送养单位(儿童福利院)应提交的证件、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