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整本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0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儿童福利院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建设标准所指儿童福利院是指为孤、弃、残等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包括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

第五条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的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儿童福利院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并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儿童福利院宜与其他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统筹规划、合并建设。儿童福利院应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建设中应统一规划,并宜一次建成。

第八条儿童福利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儿童福利院建设应以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按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划分为四类(见表1)。

注:1.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所对应的人口数量不含上限。2.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3.常住人口超过600万的,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或分点建设;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在确保服务功能前提下,建设规模可参照四类标准下限执行或适当减少设置床位数。4.地广人稀的特殊地区,建设规模可提高一个类别。

第十一条儿童福利院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包括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信、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四条儿童福利院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和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新建儿童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七条儿童福利院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和停车等用地,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宜为25%~30%。容积率宜为0.6~1.0。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4~5m2/床核定。

第十八条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九条儿童福利院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通风、日照和环境美化的要求,儿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分区设置。儿童用房宜按照养护要求和服务流程实行连体布局,也可按照功能要求设置单体建筑,但宜采用建筑连廊连接。

第二十条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将生活、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进行有机组合;其生活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采取类似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单元式布局。

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二条—、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35~37m2/床、37~39m2/床、39~41m2/床、41~43m2/床;其中直接用于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二十三条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参照表2确定。

注:1.儿童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0计算,其他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3计算。2.接近床位数低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高值;接近床位数高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低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3.建设规模超过450张床位的儿童福利院按一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儿童福利院建筑标准应充分考虑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满足《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儿童福利院宜设置周界围墙,其高度宜为2.0~2.4m;内部交通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二十六条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类设计,并具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八条儿童福利院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其层高应为3.0~3.3m,二层以上的儿童用房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

第三十一条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外观应符合儿童性格与心理特点,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安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装饰应做到色调和谐、充满童趣。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残障儿童居室宜内设卫生间。

第三十四条儿童福利院儿童居室、活动室和其他有关康复、教育等用房宜采用暖色调、有弹性的地面,儿童出入的通道、卫生间和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第三十五条儿童福利院儿童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儿童餐厅的设施应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供餐方式分别进行配置,并考虑不同民族儿童的饮食习惯。

第三十六条儿童福利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洗涤、烘干、存放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七条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栏杆和踏步的设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楼梯、台阶、通道和坡道两侧应设置两层扶手,下层扶手的高度宜为0.65m。

第三十九条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四十条儿童福利院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并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电源。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进行设置。

第四十一条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儿童福利院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安保等设备线路,预留接口。

附录二主要名词解释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目录

条文说明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同此本建设标准是儿童福利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由于各地儿童福利院现状不尽相同,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考虑到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故本建设标准对适用范围作此规定。随着党和国家对儿童福利事业的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正在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儿童福利院的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完善,为进一步明确儿童福利院的职能定位,本条明确规定了本建设标准所适用的儿童福利院的类型。

第四条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儿童福利院是政府保障孤残儿童权益的基础设施,它的建设必须遵循同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贯彻“以儿童为本”的建设理念。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的差异,故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水平。

第五条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设的总体要求。儿童福利院作为孤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的骨干,强调要“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同时要针对孤残儿童的不同身体和心理特点采取多种养育模式,以促使儿童健康成长,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儿童福利院在建设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养育模式的设施需要,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六条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儿童福利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建设水平必须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重点工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则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要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因此,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需要。另外,考虑到儿童福利院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机构,而且大都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故本建设标准作此规定。

第七条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孤残儿童的养育、服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儿童福利院应与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鼓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儿童福利院与其他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合并建设。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故本建设标准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并强调儿童福利院在建设中应统一规划,贯彻节能减排的国策。

第八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床位数=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实际供养率

4.根据上述推算,可得出不同人口规模城市的儿童福利院所应设置的床位数,详见附表1。为便于操作,本建设标准按床位整数确定建设规模。

5.因此,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床位数分别为350张~450张、250张~349张、150张~249张、100张~149张。鉴于人口数量在6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多,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故规定其儿童福利院可适当增加床位数或进行分点设置;同时,为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将四类儿童福利院的规模下限定为100张床位,这也符合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建设规模。此外,考虑到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但孤残儿童数量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弃儿童较多,为充分保障这部分儿童的权益,经过调研论证,本建设标准规定地广人稀的特殊地区,其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可提高一个类别。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这是根据孤残儿童对养护、康复、教育等服务的需求和儿童福利院正常开展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的。

第十三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的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应设置的场地。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儿童好动的天性以及残疾儿童的室外康复需求,为了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需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绿化、停车和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选址要求。根据儿童福利院的性质和工作任务,为确保有效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本条规定儿童福利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

第十八条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十九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布局和各类用房的分区要求,这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并考虑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便利性提出的。

第二十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设置的布局要求。儿童福利院中儿童年龄各异,身体健康状况、智力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对服务的要求也有差异,因此儿童用房的布局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另外,为了使孤残儿童能够在一个充满家庭色彩的环境中长大,许多儿童福利院都在机构内采取了“类似家庭”的养育模式,即通过招聘“爱心父母”与4~6名孤残儿童组成“类似家庭”,故提出其用房可采用单元式布局。

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以床位数确定,故以床均面积指标来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为使本建设标准便于操作,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并结合调研数据,本建设标准测算明确了不同规模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详见附表3~附表8。

为方便操作,将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取整,则规模为450床、350床、250床、150床和100床的儿童福利院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35m2/床、37m2/床、39m2/床、41m2/床和43m2/床,则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35~37m2/床、37~39m2/床、39~41m2/床和41~43m2/床。上述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根据孤残儿童的身体特点和对设施、空间的要求,以及合理控制辅助面积的需要,《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儿童福利院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0.60。调研数据表明,目前各地新建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也大都在0.60左右,故本建设标准确定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0;参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对多层建筑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0.60的规定,并兼顾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建设水平,规定儿童福利院行政办公、后勤附属等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3。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筑标准的原则和依据。这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和儿童福利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的。

第二十五条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周界围墙和内部交通提出要求。设置周界围墙是为了保证孤残儿童的安全,围墙高度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体特点和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工作要求综合确定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对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分类设计提出要求。根据孤残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参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新生儿、婴儿、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期儿童以及重度脑瘫和肢体残疾儿童的居室等用房应分别进行设置。

第二十八条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的建筑防火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条阐明了儿童福利院建筑层数、层高以及对垂直交通的要求。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身体特点,以及儿童喜爱活动的天性,为便于服务管理,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故规定房屋建筑以低层为主,多层为辅。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对居室设置单层床时的层高规定,考虑到儿童的身心特点和用房开间较大的要求,需适当增加层高,故本建设标准规定儿童用房的层高为3.0~3.3m。同时为方便孤残儿童出入活动,必须设置垂直交通等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条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的采光、通风和日照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外观提出要求。这是基于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性质和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考虑提出的。

第三十二条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内装修要求。针对儿童天性好动的特点以及对儿童进行康复、教育等的需要,为保证儿童的安全和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对儿童用房的内部设置、墙角处理、墙面装饰等提出了要求。另外,为避免外来人员在参观时打扰儿童的康复及特教训练,故规定在这些用房中可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第三十三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内设置卫生间及盥洗室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有关儿童用房的地面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餐厅的设置要求。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内需要有“专门为儿童服务的食堂”,并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俗”,故对餐厅设置提出要求;同时考虑到婴幼儿的饮食主要是由工作人员进行配奶和喂食,故对儿童餐厅的设施也提出了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洗衣房的设置要求。儿童福利院是孤残儿童集中居住的地方,需要清洗大量的衣物、被服,故需设置洗衣房。同时为了在降雨、降雪时保证儿童的衣物、被服供应,还应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七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建筑防护设施的要求。这是为了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而提出的。

第三十八条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楼梯、台阶、通道和坡道的扶手设置提出要求。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为了儿童及乘坐轮椅儿童的使用方便,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条对儿童福利院建筑节能与环保提出要求。

第四十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根据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必须根据儿童健康情况,配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如婴儿保温箱、吸氧装置等,这些设施要求在供电上做到安全可靠且不停电,故本建设标准规定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当双回路供电不能保证时应有备电源。此外,考虑到儿童好动及自控能力较弱的特点,为保证儿童安全,故对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提出要求;同时由于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身体状况各异,有部分儿童为弱视或盲人,考虑到他们对灯光的特殊要求,故对灯具及其照度作出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的给排水要求。

第四十二条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提出要求。

第四十三条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提倡儿童用房采用地热供暖,是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内残障儿童多,婴幼儿比例大,鉴于他们的活动特点,为安全起见,故作此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对儿童福利院部分用房的隔声提出要求。考虑到儿童福利院中的儿童大部分是盲、聋、弱智儿童,由于噪声易使他们产生耳鸣等不适感,分散注意力,影响其感知外部世界,故作此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1301室市场部:010-63268729传真:010-63267317

THE END
1.在福利院领养小孩需符合什么标准法律问题大全咨询下领养非福利院的小孩,需要什么条件 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https://china.findlaw.cn/ask/jz/zt_81076/
2.福利院提醒:想要领养孩子需满足四条件烟台生活若有的家庭想领养孩子,只要满足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无子女、无疾病、有稳定经济来源这四个条件,就可以拨打6661096,向烟台市儿童福利院提出申请。通过申请后,与福利院签订寄养协议,孩子先在这个家庭寄养半年,再根据寄养情况确定是否正式领养。 遗弃自己孩子,也不能随便抱回 ...https://yantai.dzwww.com/xinwen/ytxw/ytsh/201307/t20130726_8694465.htm?_da0.28233066593330025&ivk_sa=1024320u
1.寄养孤残儿童要有硬条件新闻中心寄养孤残儿童要有硬条件 本报讯(记者 李江涛)“我是名退休老师,孩子们都成家了,自己在家也没啥事,想接受个福利院寄养的孩子,需要符合什么条件?”29日,本报刊发《家庭寄养:让孤残儿童享受更多亲情》一文后,引起不少读者关注,他们纷纷打来电话,咨询寄养相关的问题。https://news.lyd.com.cn/system/2007/01/30/000251415.shtml
2.儿童福利院为6名儿童招募寄养家庭,要求大专以上文化沈阳市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表示,从儿童权益角度出发,将选择在养育、教育等方面综合素质较高的寄养家庭,这将更好保障被寄养儿童生活、人身安全、学龄前及义务教育。根据招募要求,寄养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需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且常住满一年以上、有稳定经济收入;家庭成员未患有不利于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376045
3.留守儿童与哪些人住属于亲属寄养凡满足领养条件的寄养家庭可以办理领养“寄养儿童”手续。寄养家庭按照相关程序首先与儿童福利院签订寄养变领养协议,再经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发放《收养证》,最后形成法律意义上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寄养家庭可持《收养证》到公安机关为孩子办理户口。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副处长彭嘉琳表示,“寄养变领养”是将领...https://www.77cxw.com/fl/4490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