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建筑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员工孙先生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对方林某负全责,孙先生受伤情况已认定为工伤。
孙先生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林某赔付医疗费、交通费等项目,但是并没有提赔误工费,当时林某方的保险公司说可以赔付误工费,但孙先生却没有提赔,原因不了解。法院判决了林某赔付孙先生的金额(其中也没有包括误工费,因没有提赔,就没判决)。事后,孙先生向宏大建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付误工费。
保险公司注意到,在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这么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那么,保险公司是否能以当初孙先生未向林某提出误工索赔为由,视为其放弃了这一部分而不承担此项赔付呢?
另外,保险公司还想了解,从法律上来说雇主责任险可以代位追偿吗?
再次,保险公司还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在雇主责任险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其中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上怎么界定?
比如某公司员工因工死亡,该公司有工伤保险,也有雇主责任险,在工伤保险赔付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后,单位是否还承担责任,需要在工伤支付之外按照责任另行支付给员工家属死亡赔偿金,如需要支付,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如无需支付,是否有可依据的法律证明雇主的责任已经完结了?”
律师评析:
1、关于“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认定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防止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过程中,却损害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的权利,损人不利己。所以,保险法中才会对被保险人的这种行为特别加以约束、惩罚。
不过,这样的惩罚措施并不适用于本案。本案中,孙先生在侵权诉讼中没有向林某提出误工费索赔请求,但并不等于孙先生放弃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另外,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也就是宏大建筑公司,而不是孙先生,孙先生的行为不是被保险人的行为,无论孙先生是否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只要宏大建筑公司没有放弃这种权利,就不适用《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2、关于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代位追偿,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某些司法案例认为,雇主对雇员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依法律规定或依劳动合同,责任产生与雇主身份有关,义务是特定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移与代位。例如有些判例表述: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例,就业补助金设置目的是解决受害人因伤残造成的就业限制与困难,一般侵权人不承担这项赔偿义务,这是专属于雇主的义务,当然也谈不上代位追偿的问题。
但是我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这一条实际上适用于全部的财产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范畴,因此从法理上说,我认为雇主责任保险也适用代位追偿之规定。
3、关于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通常理解,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大家往往感觉雇主责任保险跟工伤保险差不多,并且工伤保险还是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那为何还要再投保雇主责任险呢?但实际上,两者还是有不少差别:
首先,雇主责任保险保障的主体比较多,例如工伤保险主要是保障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主责任保险还保障很多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其次,雇主责任险涵盖的事故范围多,不仅包括工伤情形,还包括不是工伤的情形。
再次,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力度比工伤保险大多了。工伤保险的理赔计算等,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而雇主责任保险的理赔计算等,则还会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例如:假如说因雇主--宏大公司的原因导致雇员发生人身损害,宏大公司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应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等,这些费用计算出来,很可能会高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数额,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所称的“工伤保险赔付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后,单位还承担责任,需要在工伤支付之外按照责任另行支付给员工家属死亡赔偿金”之类的情形。
相应的这些赔偿项目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不过,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是林某,宏大公司对交通事故是没有责任的,宏大公司原则上只承担根据工伤保险确定应由其承担的某些项目,保险公司相应地也只针对宏大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这些项目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