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员工合同到期了,企业不愿和员工续签合同,这个要经济赔偿吗?”
还有网友@无趣尛青年留言提问:“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与续签,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今天小编就来讲一讲有关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续签,有没有经济补偿这个问题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3、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否则,在其他情况下,合同期满时,比如劳动者想续订而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接受不续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举两个栗子
小赵是某物流公司的员工,他2016年5月入职,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是三年,今年5月合同期满。小赵原本打算与公司续约,然而公司由于业务缩减,决定不与小赵续订劳动合同。这时,由于员工想要续订劳动合同,而公司单方面不愿续订,公司应当支付小赵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另外,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我们现在适用的《劳动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也就是说,如果单位与员工自2008年1月1日前就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了,那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单位与劳动者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