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热线12》栏目特别报道了北京三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随后,在司某返回北京后,又自行多次带宠物犬前往医院就医,复查结果分别为前房积血、全葡萄膜炎、白内障。司某认为,自己的宠物犬出现病症,是因为李某帮忙看管时所导致的,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在看管宠物犬的过程中没有系宠物绳,其男友也存在追逐恐吓宠物犬的行为,导致了宠物犬的丢失,在丢失过程中受伤导致了白内障。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大的过失,所以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的损失。
原告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共计七千元。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看管的义务,他只是无偿的看管,并不能给以过高的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贵表示,双方之间有事实行为的发生,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在看管的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看管的过程中,虽然存在没有牵狗绳、其男友追逐宠物犬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告毕竟是出于善意,属于乐于助人的无偿保管行为,对于这种友善助人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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