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郝金奇记者王志新)宠物店老板将顾客寄养的宠物狗弄丢,双方就赔偿金不能达成一致而求助工商。昨日,经东西湖工商人员调解,宠物店赔偿狗主人1300元和2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昨日上午,姜女士向吴家山工商所投诉:9月9日,因中秋小长假要到合肥探亲,她将一只贵宾宠物狗寄养在李某开设的宠物用品店,双方口头约定寄养费每天30元,寄养期4天。
她去取狗时,被告知“贵宾”于前天晚上从笼子里出来“放风”时跑丢了。姜女士当即要求按2年前买狗时的实际价赔偿13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李某只同意按现时价格赔偿并拒绝承担精神损失费。
工商人员认为,因品种和纯度不同价格上也会存在较大差异,现“贵宾”已丢失,无法确定其纯种度,宠物店应按照姜女士所提供的当时购买价赔偿。而姜女士主张精神损失费,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经调解,宠物店同意赔偿1300元,退还寄养费120元,并主动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200元以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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