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明确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一、建立可送养残疾孤儿信息台账。民政、公安部门要做好弃婴(儿童)接收、打拐比对、安置和抚育、户口登记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联系残联为其办理残疾人证,并细化完善重要信息,便于收养申请人进行信息配对。
三、建立定期探访制度。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回访机制,每年每户走访不少于1次,直至被收养残疾孤儿成年。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每半年每户走访不少于1次。由监护人送养的社会散居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联系。
三、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政策。残疾孤儿被依法收养后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继续享受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可以继续将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继续享受教育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可以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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