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关于送养人的条件要求有哪些关于孤儿的监护人的选定适用什么法律
1、孤儿的监护人
孤儿已丧失父母,处于他人监护之下以监护人为送养人是出于保护孤儿权益的需要
关于孤儿的监护人的选定,应适用民法典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儿童福利机构
民法典第1094条将1998年收养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改为“儿童福利机构”,使该项送养人主体指代更准确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作为送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只能是生父母第二,生父母必须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第三,关于特殊困难的证明
4、监护人送养子女的限制性规定
在一般情形下,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变更亲子关系对父母是不利的,因为送养有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将直接导致该生父母的亲权消灭
5、生父母应共同送养子女
变更亲子法律关系事关重大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虽然并不影响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但是生父母将无法继续抚养子女,因此,送养应取得父母双方同意在送养子女时,法律规定应当由双方共同送养,任何不经对方同意的送养行为,都是严重侵犯对方亲权的行为,也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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