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事的效力

2、对人的效力

3、空间效力

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诉讼主体的概念,它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殊的情况下,诉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两个基本类型:

即目的性价值(也称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也称外在价值)。

诉的种类

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

诉的要素

一般认为,诉的要素包括三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诉讼标的的意义?

1、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法院判定应否合并、分离、追加或变更诉的主要根据。

4、诉讼标的是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

5、诉讼标的是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诉讼标的识(一)结合实体和程序识别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虽然是诉讼上的概念,但诉讼标的却内含着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因而对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识别应当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从程序的角度来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这种请求是“诉讼上的请求”或曰“诉讼上的生命”,它与民法上的请求权根本不同,因而诉讼标的主要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是决定法院审判的范围、判断某一案件是否属于再行起诉以及判定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根据。从实体的角度来看,诉讼标的的具体内容是请求获得民事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这种实体内容构成了当事人请求保护的实体范围和对象,离开了实体内容,诉讼标的就会成为一个不可捉摸的东西。正因为如此,在识别诉讼标的时,科学的方法应当是将实体和程序结合起来,而不宜从纯粹的实体法角度或诉讼法角度来进行。

(二)诉讼标的理论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22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法律要求其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结实(一)=第30条则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从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立法上采取的是允许

竞合的模式,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失方可以择一行使。在此情况下,建构诉讼标的理论时,一方面应当有利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则应当避免义务人受到双重追诉和双重给付,即应当有助于实践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

各个基本理论之间的逻辑关体系?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理论板块构成,即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其间的逻辑结构和关系是: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是基本理论体系中的基石和核心,是最为抽象的理论,同时也是沟通民事诉讼理论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学科理论的桥梁;在不同的价值观指导下,立法者在进行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就会存在不同的目的,从而产生不同的怀中诉讼目的论;在价值观和目的论指导下,就会产生具有一没结构和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些不同结构和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体现的对当事人诉权和设定和保障是不同的,从而产生内容各异的诉权理论;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是围绕诉讼标的的提出、确定和裁判来进行的,这就是关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的理论;经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由法院作出一个终局性的司法结论,这种司法结论应当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这就是关于判决效力,特别是其中的既判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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