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能解除孺慕亲情难割舍新闻频道

成都的王婆婆中年丧夫,也未生育子女,后来到福利院收养一儿子。两人和睦相处很多年,王婆婆也将自己的房产和公司交给儿子打理,并为儿子张罗婚事。不料,养子后来婚姻受挫,性情大变,不时打骂、拒绝赡养养母。两人的关系急剧恶化。无奈之下,养母将养子告上法庭解除收养关系,想要追回房产及其他赠予养子的财产;养子反悔,主动修复与前养母的关系……

收养,不是想养就能养

案情回顾:王婆婆中年丧夫,自爱人冯先生去世后她一直寡居,也未生育有子女,丈夫冯先生去世后给王婆婆留下了一套房屋和自己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52%的股份。为了老有所依,在朋友的劝说下,1980年,王婆婆到福利院收养了一名2岁的男童,与福利院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王婆婆让孩子随己姓,取了新名字,到派出所给养子办理了入户手续。那么,在法律上,收养需要哪些条件呢?

公证员解读:收养行为涉及到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三方主体。法律对该三方主体分别做出了要求:

收养人: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该有的合理的年龄差距(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无子女;这个要求与我们国家的计划生育证政策的要求相匹配(子女死亡,不愿生育子女,没有生育子女的能力或者收养者系单身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一定的物质条件能够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抚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此条还是为了匹配贯彻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例外情况: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下列人员: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例外情况: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赡养,不是想不养就不养

案情回顾:后来,王婆婆的养子王先生婚姻不顺,又认识了几个搞投资放高利贷的朋友。在朋友的劝说下,王先生准备入行好好大干一场。但是资金从何而来呢?王先生一番思量后,动了卖房子的念头。因为房屋赠与时王婆婆附了对此房享有居住权的条件,因此王先生出售房屋必须征得王婆婆的同意,他只得找王婆婆商量卖房一事。王婆婆认为投资放高利贷危险性过大,坚决不同意出售房屋。此后,王先生酗酒更加严重,怪王婆婆断了自己的财路,对王婆婆动辄就是打骂,甚至将王婆婆赶出家门。王婆婆伤透了心,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王先生的收养关系,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王先生支付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18万元。王婆婆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其与王先生的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求王先生支付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18万元,有没有法律依据?

公证员解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如果送养人与收养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且如果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还得征得养子女的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亲情,不是一纸文书能割断

案情回顾: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婆婆与王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王先生将房屋还给了王婆婆,王婆婆不再要求王先生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用。和王婆婆解除收养关系后,王先生重新找到了工作,他还经常去看望照顾王婆婆。久而久之王婆婆又原谅了王先生,打算重新办理收养公证。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处拒绝了他们办理收养公证的请求。公证处根据两人的实际情况,为他们办理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那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与遗嘱有些什么区别?

公证员解读: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区别在于: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肯定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遗嘱的受益人的范围即是法定继承人。

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嘱则不以受益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遗赠抚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嘱只是遗留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遗赠抚养协议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而遗嘱是从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相抵触,则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本文内容及解读由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提供)

股权赠与,仍需股东同意

成都有这样一位老人,因为与养子关系亲密,想要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一半赠与给养子,但这一决定遭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强烈反对。那么,收养人在处分自己的股权还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吗?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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