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面临无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解除时,首要的方式是通过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协商来达成解除。然而,这种协商必须建立在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的基础上。
2.如果收养的孩子尚未成年,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协商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确保其得到妥善的安排和照顾。
3.对于已经成年的养子女,收养人和养子女之间的协商则具有更大的自主权,他们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
4.如果收养关系中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5.在无法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情况下,送养人、收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调解或判决。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如果收养关系中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在无法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3.在协商或诉讼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有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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