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和认定标准是什么?
1.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一方提出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被收养人成年后,如果与收养人的关系恶化且无法共同生活,或者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影响到被收养人的正常生活和成长,被收养人有权通过法院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2.双方协议解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但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确认。
3.法定事由强制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如下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判决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被收养人;或者收养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被收养人的法定条件包含哪些要素?
1.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的人。这是基于保护儿童权益和确保其健康成长的原则(《民法典》第1093条)。
2.无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被收养人可以是没有父母或者虽有父母但无法查明其下落的孤儿(《民法典》第1094条)。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果生父母确实存在重病、重度残疾等特殊情况,导致其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这类子女也可以成为被收养人(《民法典》第1094条)。
4.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同意被收养:对于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本人须同意被收养(《民法典》第1095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至一千零九十五条。
2.《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对被收养人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解除收养关系需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收养关系的设立与解除均符合法定程序与实质要件,以保障各方权益尤其是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司法实践应充分尊重并维护稳定的收养关系,只有在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才能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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