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要送还该孩子,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的规定。根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认定收养协议的效力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照民法典规定,收养必须向县民政局登记,不符合收养条件和程序的民政局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
2、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3、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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