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2)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作为送养人的父或母一方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A.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3)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A.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B.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C.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应当一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