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我国宠物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宠物身后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已经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而其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本社记者聚焦宠物交易中的纠纷,邀请法官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指导广大消费者谨慎“避坑”、合法维权。
近年来,“宠物经济”不断升温,“猫狗双全”在年轻一代眼中已然成为“人生赢家”的一种标志。在这股“萌宠”时尚风潮悄然兴起的同时,涉及宠物购买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
在宠物交易中,买家该如何合理维权?宠物店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邮寄活体宠物是否合法?“宠物盲盒”开出保护动物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汤河口法庭庭长夏阳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名犬命丧细小病,卖家免责条款无效
2020年9月12日,李某花8000元从安某处购买两只“博美”幼犬,双方签订《宠物购买协议》。根据两方的约定,李某可以从成交日起24小时内去宠物医院对犬只进行体检,如发现犬只患有犬瘟或细小病毒,李某可以要求调换同等价位、同等品质犬一只;如果24小时内没有给犬只做体检,责任由买方自负,卖方不负责退换。
李某购买犬只当天就发现两只狗健康状态并不好,随后将两只狗送回安某经营的狗场,两只狗经治疗后取回,但是棕色犬只因为健康状况不好再次被送回狗场,白色犬只被留下。不久后,白狗再次生病,经送医治疗后死亡。
因为未就退款和犬只治疗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李某随即将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买狗款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同时承担狗的医疗费用。安某则主张李某未尽到合理喂养义务,且二人已有《宠物购买协议》约定在先,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关于李某主张的犬只治疗的医药费,安某主张合同约定了犬只生病的处理方式,李某应该按照合同处理,不应私自送医,否则费用自担。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犬只有毛病可治疗、按照70元一天收取药费”,系安某作为卖方提供的有关售后服务的承诺,并没有约定买方选择其他方式解决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本案中,狗场工作人员并非专业兽医,在犬只经送还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李某选择将犬只送至专业宠物医院治疗具有合理性。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安某返还李某购买犬只款项8000元,赔偿犬只医疗费用13272元。
夏阳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活体宠物合同的目的是收获饲养过程中的感情收益,该目的实现的前提在于宠物的健康成长,故商家除了负有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宠物的义务,还应负有合理期限的质保义务。
此外,现实交易中常有宠物卖家未与消费者协商而事先在买卖合同中拟定如“宠物出售24小时后确诊为猫瘟,宠物店不承担责任”等格式条款,意图不合理地免除、减轻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这属于无效条款,遇到此种情况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
线上购买宠物,运输过程应合法
购买宠物从线下转战线上,动物运输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2020年10月12日,周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向罗某购买蜜袋鼯,后因发货和退款等问题产生纠纷,周某将罗某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活体动物无法运输。夏阳表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动物运输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被运输的动物也需取得动物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及容器也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防疫要求。因此,快递公司只要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便可从事动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