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说:“动物是另一种形态的人。它们是人类的朋友,依赖着人,忠诚于人。”可现实中的关系并非都如此和谐、完美,动物基于本性导致人类受伤的事件屡见不鲜,故而我国法律针对饲养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遗弃和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均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除了普通的犬类侵权纠纷中存在撕咬、抓挠、扑身等情形,还有一种“无接触式”伤害,即犬只虽未对他人进行实质性攻击,但因其未受牵引而惊吓路人,导致他人摔倒受伤。那么,这种情况造成的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呢?11月28日,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的典型案例。
饲养犬只需严加看管,倘若掉以轻心,极有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妥善看管宠物犬致人受伤的侵权案件,62岁的徐某在小区行走时被一只黑狗追赶吓得摔倒在地,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11万余元。
花某辩称,徐某摔倒的原因是脚下被路面绊倒,其所受伤残损害与其无关。事发当日,自己开车将徐某送到医院并支付全部医疗费,医生检查未发现问题,双方的纠纷已处理完毕。即便存在问题,因徐某能够自由行动且拒绝使用药物,不应是严重的问题,故不认可十级伤残的结论。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徐某抱着小狗走到路上,遭到花某饲养的黑狗纠缠,黑狗不断靠近徐某,其几番躲避无法摆脱,该过程中被逼到路边,由于地面不平整被绊倒受伤。花某表示,其当时不在家中,黑狗自己从家里跑出,由此可以确定,花某作为黑狗的饲养人,未能妥善看管黑狗。花某离家后,未对黑狗采取足够安全措施,防止它跑出生事,应对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因躲避犬只追赶而被路面绊倒受伤,花某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花某认为徐某自身具有过错,缺乏依据,故应由花某赔偿徐某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双方于事发后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基于徐某对自身伤情的重大误解所致,按此方案处理明显有失公平,徐某要求花某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花某赔偿徐某损失共112965.21元。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饲养宠物越来越普遍,宠物给饲养人和家庭带来快乐、慰藉的同时,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纠纷逐年增多,无论是家中可爱的萌宠,还是看家护院的忠犬,一旦惹了事,饲养人、管理人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饲养宠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因此,作为宠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看管义务,严格遵守在公众场合必须拴绳、不得饲养禁养的烈性危险动物等规定,以免给他人造成人身安全威胁或伤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的抓、咬、踢等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产生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饲养动物的跳跃、冲撞、奔跑、吼叫等非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从而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