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或是为了尽快完成交易,或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提出,往往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由于口头合同并不同于书面合同的规范与严谨,一旦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当事人往往很难维权。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口头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3日,原告黄某智、杨某珍与被告钟某元口头达成协议:由被告帮原告办到一套公租房,原告交纳费用3万元,如办不到公租房,则被告退还3万元给原告。
当日,原告黄某智通过银行卡转款3万元给被告钟某元,钟某元收到款后出具了一份收据给原告杨某珍,收据上写明是办理租房费用。被告钟某元收到款后,一直未能为原告办理到公租房,原告为此于2015年初要求被告钟某元归还所收的3万元,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
原告为此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公租房,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双方达成的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被告在收取原告办理公租房的费用3万元后,未能为原告办理到公租房,按照双方的约定,应退还办理费用3万元给原告,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办理公租房费用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钟某元返还办理公租房费用3万元给原告黄某智、杨某珍。
通过本案,大家要注意:
只要口头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也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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