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比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捐助活动;父母在孩子结婚时赠与房屋、车辆等。这些赠与行为的实施就会导致赠与合同的产生,继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是这样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赠与人反悔,不想赠与了,该怎么办呢?《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赠与人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即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经过公证、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不得反悔。
公证、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的赠与,通过字面意思就容易理解,而什么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呢。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一般包括直系血亲之间的赠与,为报恩而为的赠与等。
【案例】
张三妻子怀孕,张三父亲高兴之下,决定赠送给未来的孙子或者孙女30万元,与张三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先行给付20万元。张三妻子顺利生下一个男婴,不久之后,张三与父亲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关系恶化。张三找父亲,要求其兑现承诺,将剩下的10万元给张三的儿子。张三父亲不仅不将剩下的10万元赠送给张三的儿子,还要求张三将之前赠与的20万元归还。请问,张三需要将20万元归还吗,张三父亲可不可以拒绝赠送剩下的10万元?
【解析】
张三父亲赠与张三儿子的赠与合同,是张三作为儿子的代理人签订的,合法有效。此赠与合同的性质,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张三父亲作为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张三不需要将20万元归还父亲,且张三父亲需要将剩下的10万元给付给张三的儿子。
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